⑴ 遺囑相關 父母公正立過遺囑 其他子女不願意放棄繼承權怎麼辦
1、是公證,不是公正。
2、父母已經有了公證遺囑?那麼,父母在遺囑中提到的財產,必須回按公證的遺囑處答理。其他子女願不願意放棄繼承權不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中指定得到遺產的人,可以帶身份證和遺囑、財產的產權證書辦理過戶,不用理其他子女。
3、只是,對於父母遺囑中沒有提到的財產,還要走法定繼承,所有子女(包括已經按公證遺囑得到遺產的那個子女)、父母死亡時還活著的各自的父母都有繼承權。
⑵ 父母遺囑公證不上子女簽字有效嗎
父母遺產公證不需要子女簽字,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即可,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⑶ 父母立遺囑要子女簽字嗎子女不簽字的遺囑有效嗎
立遺囑是不需要子女簽字的。遺囑一般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需要見證人(含代書人)的,見證人也必須簽字。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要使遺囑人所立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遺囑的實質要件和相對應的形式要件:一:遺囑的實質要件包括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二、遺囑的形式要件《繼承法》中認可的有效的遺囑形式只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緊急情況下)五種形式,並要求附隨立遺囑人或見證人親筆簽字。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⑷ 父親去世後沒遺囑,母親去世留有遺囑房產給女兒,兒子有異議,協商不成怎麼辦
女兒憑什麼就沒有份額呢?不管是兒子和女兒只要是這老兩口的親生子女就有份額繼承遺產呀!首先需要按時間順序來劃分一下。如果是父親去世在前且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是母親和一兒一女共同分割父親所屬的那部分他們生前有兩套房假設兩套房市值一樣。那也就是說父親一套母親一套而父親的那一套由母親和子女三個人平均分配大概是三分之一的份額。而母親去世的時候把其中一套房產留給了女兒。我們假設他把那套自己的房產留給了女兒兒子是沒有份兒的。這樣的話也就是說母親的遺產只有。父親留給母親的那三分之一的房產份額也就是說兒女各分到1/3+1/6的父親那套房子的份額。也就是父親的那套房子其實是子女一人分得了一半女兒有1.5套而兒子只有0.5套。當然如果女兒覺得自己已經繼承了一套房產那套房產他放棄繼承權那這套房子完全可以由他的兄弟直接繼承是沒有任何問題的。所以不知道兒子要寫上什麼但是我覺得如果女兒。不放棄的話,他就一套半的房子,女兒放棄的話兒子也可以得到一套的房子,難道兒子要兩套的房子嗎?憑什麼不能給自己的姐妹留一套呢。而且其中一套房子自己的姐妹也出資去重新翻建裝修了那也就是說這套房子現有市值的部分,你的姐妹也佔了一小部分。那如果你起訴到法院按照正常的分配。你的姐妹不放棄,繼承權的話。你只能得半套房子。並且還只能得到沒有你姐妹出資份額的那半套。2所以我覺得一母同胞有什麼可爭的呢?如果市值差不多的話。一人一套又有什麼不可以的呢。你為什麼還要跟姐姐或者是妹妹去爭另外一套房子?有什麼異議!
⑸ 父母去世立有遺囑房產給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該怎麼辦
父母去世立有遺囑房產給我,但是其他子女不同意,該怎麼辦?這種情況只能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解決。
首先確認一下,該房產是屬於父母私有財產還是家庭共有房產,這個很重要的。如果屬於父母私有財產,他們有權留遺囑確定繼承人。但如果房產是全家共同努力攢錢買下的,那麼父母就不能獨斷專行,將公共房產贈於一個人。我想既然其他子女有意見,應從這點去判斷。
以上是屬於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想法 ,僅供參考,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評論在文章的下方 。
⑹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1-02
⑺ 父親去世了,兒子要繼承房子,女兒不簽字就無法繼承嗎
一般來說,不完全可以,根據新出的法律條約來說,一個人去世,他財產繼承的第一順位是他的配偶,父母,以及孩子,這些人都是第一順位,繼承的份額也是平分的,假如只有兒子和女兒的話,那麼繼承方法就是兒子和女兒平分家產,不能說是兒子單獨繼承,除非女兒簽寫申明,同意放棄繼承的權力,如此一來,兒子就可以完全繼承家產,前提是沒有其他的第一順位繼承率,假如有配偶或者是父母在世,那就還要與他們平分。
⑻ 父母立遺囑,把房子全留給了我,其他子女不同意怎麼辦
【1】一心為老人盡孝,老人臨終前卻被大哥「搶」走老李有仨孩子。
這仨孩子裡面,照著老李的話說:「就數老三最懂事」。老李這么說是有原因的。三個孩子長大成人之後,都分家出去住。平時老大和老二就回來看望的少,日常生活中,老三惦記的最多。
後來年紀越來越大,需要照顧的地方越來越多。誰都知道老年人照顧起來麻煩,老大老二索性連個電話都不打了,反正老人曾經放出過話來:老三好。那就讓老三一個人去照顧吧!
老李有時候跟老伙計、老朋友聊天的時候,也倒倒苦水,而且多次表達過要把自己的房子全留給老三一個人。
老大、老二後來聽到了「風聲」,回去找老李有意無意的「理論」過好多次。這么些年了,老李不糊塗,知道倆兒子怎麼想的,也跟倆兒子很明確的說了:
「這么多年,就老三一個人管我,我決定了,把房子全留給老三,你們別惦記」。
後來老李病倒了,每天老三都定時定點的回家,伺候老人吃喝、洗漱。有一天晚上下班,老三一進家門,喊了幾聲「爸」都沒回應,把老三嚇壞了,趕緊滿屋子找,沒找到人!老人的身體狀況,根本自己出不了門。無奈之下,老三給大哥打了個電話。
誰知電話接通,老大聽到老三著急的話音,回了一句:
「哦,我知道了。我把爸接我這兒來了,你別管了。」
老三一聽就急了。爸這么大歲數了,還折騰老人。而且老大這種做法,企圖很明顯——老父親這大半輩子都沒從他那兒得到什麼關心,這重病了,居然主動把老父親接過去,還能有什麼想法?
老三趕到大哥家,先看了看父親的狀況。看到父親萎靡不振、精神渙散的表情,老三心裡特別難受——老父親已經沒法說話了,但是從父親表情中,能看出極度的不滿、甚至非常憤怒。
老三不想打擾父親,要拉著大哥出去說話。老大拿捏住了老三的軟肋,不出去,非要有什麼話當著父親面說。
老三忍住沒跟大哥吵,摔門而出。隨後的日子,老三要過來看老父親,誰知每次來都被拒之門外!
先問問自己:把父母的財產全部繼承下來,心安理得么?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要把自己贍養父母的證據收集、保存好。不是為了「表彰」自己的孝心,而是為了證明自己做了對的事兒、證明其他人沒有做到應該做的事情。
從證據類型上,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類型與「贍養」結合起來,可能包括的內容包括:
這種做法,也同樣適用於老人訂立過遺囑、但是遺囑有瑕疵的情況。
老人留下過遺囑,怎麼能夠多繼承、全繼承?
這種情況下,就要依據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判定依據,如上所述。
在當今社會,有一句話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的,這里與大家做一個分享:
「人人都要做雷鋒,但是不要讓雷鋒吃虧」。
放到家事之中,可以這樣套用一下:
「人人都要孝敬爹娘,但是不要讓真正盡孝的子女吃虧」。
⑼ 父母遺產4子女有一方不簽字
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調解。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有關當事人之間屬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⑽ 父母留下遺囑房產只給女兒 兒子不幹該怎麼辦
父母留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應當按照遺囑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