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孫海洋被拐兒子已經被找到,其養父母該被判刑嗎
孫海洋被拐兒子孫卓已經被找到,十四年的分離,終於團圓了,讓人感動不已!孫卓的養父母從人販子那裡買了孫卓,我國刑法規定買賣婦女兒童是違法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孫卓的養父母大概率是要被判刑的!當然,這種事情也有先例,那就是被拐孩子的親生父母若是出具諒解書,那麼,養父母可能會被從輕判刑或者免於刑罰。
目前來看,孫卓的親生父母把孫卓送到了學校之後,並未見孫卓的養父母!孫海洋已經明確表示,剩下的事情就按照程序走!孫卓的養父母要承擔的他們就應該承擔!介於此,只要孫海洋不出具諒解書,孫卓的養父母肯定會被判刑!等他們出獄,孫卓可能早就上了大學!到那個時候孫卓在親生父母的照顧下生活和學習,早晚會回歸親生父母這邊!所以,現在只需要嚴懲孫卓的養父母,孫卓歸家這件事不必著急,只要孫卓的養父母被判刑失去自由,孫卓回家的幾率就能達到80%以上!
孫海洋被拐兒子已經被找到,建議對孫卓的養父母重判!
❷ 《失孤》原型郭剛堂找到兒子一家團圓,被拐兒童養父母是否應被追責
我覺得被拐兒童養父母也應該被追問責任,正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交易,如果這些養父母沒有這些需求,自然也不會有拐賣兒童的市場,所以我認為其實被拐兒童養父母也是有同樣的責任,也應該依法追究他們的責任,說到被拐兒童每次都會讓人覺得非常心疼,尤其是當自己有孩子之後更是可以切身體會到這種失去孩子的痛苦,不管是拐賣兒童的人還是被拐兒童養父母都應該被追責,而且應該重罰,這樣才能徹底清除這個市場的存在。
必須嚴懲被拐兒童養父母
很多網友們都表示不僅要對拐賣兒童養父母追責,同時還應該嚴懲他們,就是因為有這些需求者所以才會有這樣黑暗的交易,更應該加大處罰力度,希望可以嚴懲他們,最後,希望每一對父母都可以看護好自己的孩子,不要再發生類似的事情了。
❸ 《親愛的》原型孩子孫卓找到了,養父養母會被法律制裁嗎
從法律上看,孫卓養父養母應該受到法律制裁,不過從事實出發,親生父母可能會考慮孩子問題,放棄起訴他們。具體可以參考電影《失孤》原型郭剛堂,他為了找孩子付出了大半生努力。最終同意孩子與養父母生活,並放棄起訴他們。感情這個東西,說不清道不明,有時候我們必須為它付出一些代價。
這種事情,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上講,對於親生父母都不公平。可孩子年齡已大,在他們眼裡養父母就是親生父母,哪怕他們曾經犯過錯。如果強行去起訴,反倒會讓自己去孩子之間關系破裂。這種事情很難處理,無論最終結果如何,親生父母肯定要付出一些東西。對於他們而言,找到孩子就意味著知道孩子平安無事,其他什麼都改變不了。
❹ 《失孤》原型不願離開養父母,律師指出:有養育之恩仍是犯罪,你怎麼看
2015年,一個名叫彭三源的女人找到了郭剛堂。彭三源是一名導演,正在籌劃拍一個電影,而電影的原型就是郭剛堂。彭三源邀請了劉德華、井柏然來參與這個電影。劉德華成為了郭剛堂的扮演者,一副農民工打扮,騎著一個破舊的摩托車,車上插著尋子旗。
2015年3月20日,電影《失孤》上映在當今安全穩定的環境下,雖然被他養父母買來,但罪魁禍首並不是他養父母,而是拐賣他的人,這你得區分清楚。其次這個男的做法照顧到了兩個家庭,兩方的老人,這個男的做事方式值得肯定,因為事情已經發生了,只能朝著好的方向,共贏的方向發展,而不是單方面考慮問題。
追責是法律上的事,當事人的態度是情感上的事,界限很清晰,一點也不復雜,情感的問題是無法干預的,法律也是無法抗拒的,一點也不矛盾,都得理性的面對現實。
❺ 《親愛的》原型孩子被找到,他的養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嗎
養父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對於孫海洋的養父母的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續有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以非法拘禁或故意傷害、侮辱罪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數罪並罰。
但基於孫海洋反映其養父母對其很好,法律也規定對收買的被拐賣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那麼理應對孫海洋的養父母涉嫌的收買被拐賣兒童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理。
在認親的幾周之前,孫卓才知道自己的身世:
據了解,孫卓目前正在山東省聊城市陽谷縣上中學,成績屬於中上游。孫卓在接受央視采訪中表示,有一天在上課時,老師突然叫他去辦公室,有兩個人和他很友好的握手,「我當時大腦一片空白,就是不相信這個事情。」孫卓表示,得知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後非常的震驚,很難接受這個事情,也不知道是高興還是傷心。
孫卓表示,現在的家裡還有兩個姐姐,兩個姐姐對他很好,大姐小時候說我是撿來的,我當時還不信,以為是開玩笑,後來才知道這居然是真的。
聊到和親生父母的見面,孫卓說,「其實我心裡有點愧疚,壓力比較大,和幾個很好的朋友說過這個事,他們說我的親生父母找了這么多年,是很疼我的。我也謝謝他們,他們一定很辛苦。
❻ 電影《失孤》原型認親成功,被拐兒童養父母是否應被追責
《失孤》這部電影,相信很多人還有印象,當時劉德華據說是零片酬出演了這部電影,聽著名字毫無疑問,這是一部打拐的電影,而當時劉德華飾演的是一位苦苦找尋自己拐走兒子的父親,當時華哥的表演讓我印象深刻,前所未有的突破帥氣形象,而其中他的兒子是由井柏然飾演,而更人欣喜的是這個電影的原型人物郭剛堂被找到了,時隔24年的相聚,讓郭家人欣喜不已。
雖然他們二十多年沒在一起,但是骨肉血緣是永遠也拆分不了的事情,或許這個世界上,有的被拐孩子不會像郭剛堂這樣幸運,能夠找到自己的親人,但一旦找到自己的親生父母,也一定要孝順他們,因為他們一路也都沒有放棄過尋找自己的孩子,其中種種的痛苦心酸只要父母自己知道。
❼ 失孤原型養父母怎麼判
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在理論上是應該追究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收買」形式構成的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觀故意和客觀表現上有著明顯區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不具有出賣的目的,而是意圖與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關系或其他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沒有將收買的婦女、兒童出賣的行為。但是,實踐中要注意正確處理以下情形: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後又出賣的。有的買主在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但在收買後,由於種種原因又將收買的婦女、兒童賣與他人。對於這種情況,根據本法規定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處罰。行為人事先與「人販子」有約定的。這種情況很復雜,應區別對待:行為人指使他人拐賣婦女、兒童,然後再予收買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雖與「人販子」有約定,甚至已先期交錢,但並沒有參與其他行為的,仍應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❽ 《失孤》迎來了「圓滿」結局,為什麼人販子不能被判處死刑
《失孤》是劉德華主演的一部尋親電影,相信大家都應該看過這部電影,而這部電影裡面的父親其實是有原型人物的,就是現實中的失去孩子的郭剛堂。
其實呢,我覺得這是要從根源上去解決問題,畢竟沒有買賣就不會有這些傷害,既要處置人販子也要對買家重處,也許站在買家的位置,覺得自己沒有孩子,買一個孩子來可以彌補心裡的缺憾,但是他們來的這個孩子可是另外一個家庭的心頭肉呀。
人販子確實該死,但是其實死刑這樣的重刑的話,說不定還會對一些人販子起到一個刺激的作用,會對兒童造成一些傷害,所以我覺得對於新生兒的一些信息庫,真的應該提高最大的完善,因為那些人買了孩子肯定是需要上戶口的,那這個時候就必須強制的去提供DNA的信息,這樣我覺得應該也是可以減少很多傷害,這些人也就漸漸的不敢買了。
❾ 《失孤》原型父子相認,人販子被抓,涉案嫌犯將面臨什麼處罰
《失孤》原型的父親和母親在孩子兩歲丟失後就一直不能安心生活,前十年父親每天騎著摩托車穿梭在不同城市之間尋找孩子,跋山涉水,甚至報廢了多輛摩托車。後來這位父親改變了尋找方法,他設計了尋親網站,也幫助很多丟失孩子的夫妻找到了孩子。父母的堅持終於有了回應,24年之後,公安部門破獲了一起案件,通過DNA檢測確定一男子就是這位父親的親生兒子。從2歲到26歲,孩子都在犯罪分子家裡長大,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認賊作父。即使父親想追究,然而對方將自己的親生兒子養大,為兒子買房子,為兒子操持結婚事宜。兒子決定留在養父母家裡,父親也只得把對方當作親戚來看待。
從人情上來看,兒子並不追究養父母的法律責任。然而,從法律上來看,他們應該受到處罰。親生父母受到的傷害並不應該被忽視,人情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❿ 為什麼收買被拐兒童的「養父母」很少判刑
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回到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1.從收買被拐賣兒童罪的定義來分析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不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不受買賣性,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人看了這個條款,以為所有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都是犯罪。錯了,構成本罪,需要明知兒童屬於被拐賣而來的。
如果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不知道該兒童是被拐賣而來,那麼不構成本罪。
該罪名要求明知被拐賣兒童而購買,才構成本罪,這就把許多被拐賣兒童的「養父母」從可能的犯罪中摘了出來,因為他們在收買或者收養過程中,人販子往往並不會說明孩子是拐賣而來,而是謊稱自己的孩子,或者其他原因親生父母不願意撫養而送養,而「養父母」則是依據當地的習俗支付感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