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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贍養父母有哪些義務

發布時間:2022-06-14 03:07:42

1. 子女贍養父母義務包括哪些

子女贍養父母義務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贍養父母義務包括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2. 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規定

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規定如下:
1、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被贍養人與贍養人共同生活的,被贍養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成員生活水平。對無經濟 收入的被贍養人,根據其實際需要和贍養人的實際支付能力,贍養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給被贍養人零用錢。贍養是為人子女的法定義務,當父母年邁的時候,是需要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不僅是指精神方面的贍養,還包括物質方面的,是需要支付贍養費,陪伴父母的。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 贍養老人有哪些義務

(1)對老年人的經濟供養,包括:對無經濟收入或收入較低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的老年人,贍養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費,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費用;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和護理;對缺乏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贍養人有義務耕種,並照顧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2)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當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動不便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時,贍養人需要照顧老年人的日常起居。
(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贍養人應盡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過得愉快、舒暢。這在我們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老年人精神上慰藉是很容易被忽視的,但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這將成為對於老年人贍養的主要內容。

4. 子女對父母有哪些贍養義務

法律分析: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5.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有什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幾個方面。
1、子女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2、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3、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4、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三、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規定
1、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被贍養人婚姻關系變化或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2、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3、贍養人不履行給付贍養費、共同分擔費用的,除了支付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外,還應按照應當繳納的贍養費、共同分擔的費用數額的每日1%支付違約金。因贍養人不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贍養期間的護理人員費用由違約的贍養人承擔。
4、贍養人不盡贍養義務的,在繼承遺產時少分或不分。
5、部分贍養人不履行義務,其他贍養人按照長幼順序由不盡贍養義務贍養人的下一順序贍養人繼續履行贍養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贍養人不得以此作為自己不履行義務的理由。

6. 贍養老人的義務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也就是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主要包括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要進行生活上的照料和經濟上的供養從精神上慰藉父母,保護父母的人身、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的根本大法)

四十九條第三款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7. 子女贍養父母法定義務規定

法律分析:子女在成年之後需要贍養年老的父母,這不僅是我國的傳統美德,同時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標准

法律分析:贍養,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1)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2)晚輩對長輩的贍養。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9.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分析:贍養父母的義務是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之一,也是子女回報父母養育之恩的一種方式。在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時候,並不是每個月給父母一定的贍養費就可以了,其他該盡的義務也需要盡到,避免產生各種麻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0.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有哪些

贍養父母的義務是指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保護的義務。申請贍養費的條件要求滿足:子女已成年且擁有獨立生活的能力;子女具有負擔能力;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等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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