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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過世遺產兒女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2-06-06 18:19:40

A. 父親去世,我家裡遺產應該如何分配繼承

根據遺產繼承順序分配,父母一方去世遺產分配原則按照,其子女以及未去世的配偶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第一順序為繼承人為配偶和父母子女,只要有繼承人就平均分配,因遺產繼承產生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二年。
法律分析
如果父母一方死亡,父親或母親的遺產,有遺囑的,遵循遺囑,沒有遺囑的,其子女和尚存配偶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有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父母雙方死亡的,子女可以依法繼承父母的遺產。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在父親去世後所留下來的財產應該由第一繼承人繼承,當第一繼承人有多個時,父親所留下來的財產應該由這多個第一繼承人平分獲得。遇到特殊情況時,具體問題具體對待,畢竟每個家庭的狀況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B. 父母去世遺產的分配子女該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父母遺產子女分配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況:如果有生效遺囑,則子女依照遺囑進行分配。第二種情況:如果沒有遺囑或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分配。分配遺產時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一般應當均等。但還有幾種情形需要考慮:1、生活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4、繼承人協商同意不均分的。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 父母遺產子女怎樣分配

父母遺產子女一般應平均分配,各繼承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父母一方去世兒女子女的遺產怎麼分

父母一方去世,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首先,應將夫妻財產按照約定或法定方式進行分割,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然後,再根據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的順序確認繼承人范圍。最後,由繼承人自行約定分配方式,約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 父母去世後遺產子女如何分配

父母去世後遺產子女應當等份分配。若父母去世時立了財產如何分配的遺囑,則應該按照遺囑來分配,若父母去世時沒有立遺囑,則按照第一順序第二順序繼承人來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分別有,父母,子女,配偶。所以,子女分得的財產應該是等份等量的。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F. 父母離世財產怎麼分兒女

法律分析: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分割財產,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兒女均是第一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G. 父親去世子女怎麼分割遺產

父親去世這么分配財產: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順序先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H. 父母死亡後子女如何繼承遺產

若父母有遺囑,那麼子女就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若是沒有合法有效的遺囑,那一般是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一樣,在分配遺產的時候是有優先繼承權的,往往也是均等的分割遺產。
法律分析
如果有遺囑,即按遺囑分割遺產。如果沒有遺囑,則應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來處理。父母遺產繼承要先看父母有沒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有的就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贈撫養協議,則要看老人有沒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如果既沒有遺贈撫養協議也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協商繼承遺產份額,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繼承遺產。遺產分割的方式: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願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願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願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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