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沒有養老金怎麼辦
國家有了相關的養老政策,再就是農村的父母自己種菜中糧吃的全是綠色食品,需要我們做兒女的多關心,冬天接到城裡治療暖和。我倒建議支付寶有個相互保每月幾分錢家人都可以加入,即可幫助他人又能給自己和父母子女一份保障!另外每月按時定額存點父母備用金以備急用!所以說我們及時的去參加這個農村養老保險就可以了,當然在參保的過程中,每一年的繳費水平從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我個人建議自己有多大能力就選擇多大標准去參保,盡量就高不就低,因為你參保的水平越高,那麼最終享受到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水平相對來說也會更高,其實最終受益的是你父母本人自己,所以說是有必要選擇高標准來進行參保繳費。
父母年紀大了,沒有退休金,你父母以後就靠你了!你得擔當起為人子女的責任。作為農村人,父母年輕的時候;由土地創造的價值都投入到兒女的身上,這無形中做兒女的就產生了一種責任,你必須養父母的老,農村人祖祖輩輩都是這樣流傳過來的。
所以如果父母沒有職工養老保險,建議最高額交納城鄉居民養老。因為它是適合高收入人群,養老待遇超過我們職工待遇300%繳費的上限後,採取的一種超額保險。
2. 父母的贍養費怎麼算啊
父母的贍養費一般參照當地的生活水平,結合老人基本生活、醫療、居住的需要計算。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 多子女如何管理父母的養老金
應於父母自行使用 父母的養老金應該交給父母去進行妥善安排,花費也好,存儲也好 子女應平均給予父母養老金
4. 老人的贍養費該如何解決。大兒子現在不履行贍養義務。是否該採取法律手段起訴他
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
一、子女。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實踐中,以下與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有關的六個問題需要明確:
1、父母無力撫養幼年時的子女的,子女獨立後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雖然《婚姻法》為父母子女間規定了互相扶養的對等的權利義務,但這並不是說這兩個權利是必須「等價交換」的,子女不能將父母是否對其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作為自己履行贍養父母義務的前提。因此,子女對老年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此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
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沒有經濟收入的已嫁女兒有無贍養義務。
出嫁女兒本人沒有收入的,不能作為拒絕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義務的理由。因為她們從事的家務勞動與丈夫謀取生活資料的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其丈夫勞動所得的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可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贍養費。
4、贍養父母不能以「分家析產」為條件。
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響。
5、子女怎樣分擔贍養扶助義務。
父母有多個子女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位子女承擔義務的多少,應當根據各個子女的生活、經濟條件進行協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至於贍養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視具體情況而定,對於不在父母身邊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還應當經常關心、照料父母的生活;當父母由於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時,子女除應分擔為其治病所需的醫葯費、手術費、住院費等外,還應承擔照顧、護理父母的義務。
6、兒子(女兒)去世後兒媳(女婿)是否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
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關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親關系。兒子(女兒)去世後,因兒子(女兒)與媳婦(女婿)的婚姻關系消滅而使得兒媳(女婿)與公婆(岳父母)的姻親關系亦不復存在。
兒媳(女婿)是否承擔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定。因此,不能強令兒媳(女婿)承擔此項義務。
二、繼子女。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
《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根據該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產生以下權利義務關系:
1、繼父母有扶養教育繼子女的義務;
2、繼父母有管教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義務;
3、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繼父母的義務;
4、繼父母繼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實踐中,以下兩個問題需要明確:
1、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
《婚姻法》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同。
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雖然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再存在,但是,繼子女受繼父母撫養的事實不能消失,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
因此,當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後,受繼父母撫養教育長大成人且有負擔能力的繼子女,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應盡贍養撫助的義務。
2、繼子女對未盡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繼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於生父或生母再行結婚,子女與繼母或繼父之間形成的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繼父母和未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姻親關系,相互間並無權利義務關系。
因此,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沒有贍養繼父母的法定義務。但是,對於繼子女主動承擔贍養扶助義務的行為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5. 父母有養老金兒女可以不給贍養費嗎
贍養的基本原則
1、贍養人不分男女都有贍養被贍養人的義務,各贍養人應積極履行對被贍養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贍養人應尊重被贍養人的生活習慣、宗教信仰、隱私,禁止侮辱、誹謗、毆打、虐待和遺棄被贍養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家庭成員應尊重、照顧被贍養人。被贍養人所需的各項贍養費用和物資由贍養人根據各自的經濟狀況協商負擔。
2、被贍養人在身體健康、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按照自願、量力的原則,給贍養人及家庭以幫助,酌情減輕贍養人的負擔。被贍養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給予贍養人一定的幫助,但贍養人不得要求被贍養人承擔不願意或力不能及的勞動。
3、被贍養人的房產權、房屋租賃權和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被贍養人同意或者授權,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強占、出賣、出租、轉讓或者拆除。經被贍養人同意由贍養人出資翻建的,應當明確被贍養人享有的產權和居住權。
4、贍養人不得強行將有配偶的被贍養人分開贍養。贍養人應當尊重被贍養人的婚姻自由,被贍養人有權攜帶自有財產再婚;贍養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以被贍養人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為由,強占、分割、隱匿、損毀屬於被贍養人的房屋及其他財產,或者限制被贍養人對其所有財產的使用和處分。被贍養人再婚的,贍養人仍有贍養的義務,不得以此為借口不盡贍養義務。
5、被贍養人有權依法繼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遺產和接受遺贈。被贍養人的財產依法由被贍養人自主支配,贍養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贍養人強行索取。贍養人中經濟條件較好的,可以對被贍養人適當多增加贍養費,經濟條件較差的,在徵得被贍養人和其他贍養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減少贍養費。
6. 交通事故父母贍養費怎麼算
交通事故贍養費的計算?
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有傷亡的情況,其家屬在爭取賠償的時候是有贍養費的項目。
各地的標准不一,參考如下法條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受害人死亡的,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農村居民為: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受害人傷殘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7. 想請問法律對老人贍養費規定是怎麼樣的
1、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支出,一般以「撫養費」相稱。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給付,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條、36條、3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0條、21條的規定。
2、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離婚後,無論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應當給付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及給付期限,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給付協議及給付判決,不得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數額的合理要求。
3、婚姻法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給付撫養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母可以要求給付贍養費。
4、婚姻法21條所稱的「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5、婚姻法21條所成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造成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6、關於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准,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適當提到,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
無固定收入的,可以按照同行業標准或年度收入參照上述標准給付。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減少撫養費的給付數額。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條、36條、37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20條、21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7條
8. 父親逝世養老金怎麼辦
法律分析:參保人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給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退款時憑死亡證明及繼承人有效證件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人死了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