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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幫兒女投保父母離婚如何分配

發布時間:2022-05-19 00:07:14

❶ 父母離異後,孩子的法定保險受益人是哪一方

夫妻既已離異,投、被保人為丈夫自己的前妻便沒有受益權。孩子如果未成年則由孩子的法定監護人代為領取,等孩子成年後再由孩子繼承。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離婚,一方為投保人,以對方或其親屬以及離婚後由對方撫養的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可以採取變更投保人由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原合同的效力,不變更原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的辦法。對於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其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這里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價值、或退保價值,應當是保險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續費之後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錢款,而不是投保人用於繳納保費的全部資金,也不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父母離異,與孩子的關系不會改變,無論這份保險是誰買的,父母雙方都有份。離婚後沒有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承擔孩子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其中並不包括保險費,也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有為子女購買保險的義務。因此作為自願為孩子購買保險的一方,不能強制要求另一方繼續支付孩子保險的保費。因此夫妻雙方在離婚後,針對誰給孩子支付保險費用這個問題上,應該要考慮到孩子身體和心理的健康,盡量做到雙方能夠共同協商該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三、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七十九條中的「代表機構」。(二)將第一百一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三)刪去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中的「或者個人」。(四)刪去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五)將第一百二十二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六)刪去第一百二十四條中的「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七)刪去第一百三十條中的「具有合法資格的」。(八)刪去第一百三十二條。(九)將第一百六十五條改為第一百六十四條,並刪去第六項中的「或者代表機構」。(十)刪去第一百六十八條。(十一)將第一百六十九條改為第一百六十七條,並刪去其中的「從業資格」。(十二)將第一百七十三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一條,修改為:「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十三)將第一百七十四條改為第一百七十二條,並刪去第一款中的「並可以吊銷其資格證書」和第二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作出修改(一)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申請人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依法決定是否發給生產經營許可證。」(三)刪去第七十一條。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 三十八、 第一百四十八條改為第一百五十四條,修改為:「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失業保險法律、法規; (二)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對失業保險費的徵收和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進行監督檢查。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農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農業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規范勞動能力鑒定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鑒定結論、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❷ 離婚時給孩子買的保險如何分割

為孩子購買的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權分割保險。但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由對方撫養的孩子作為被保險人的,可以通過變更投保人讓對方繼續交保險費。對方當事人可向請求補償價值一般保險單。父母給孩子投保的,可以認定是贈與,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父母給孩子買保險父母離婚保險會被分割嗎

父用給孩子買保險,公母離婚保險會被分割的,孩子歸誰都行,別一方得拿撫養費含保險費,所以說父母離婚保險會被合割的。

❹ 關於父母給子女購買保險,父母離異要不要分割財產

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後,夫妻離婚,一方為投保人,以對方或其親屬以及離婚後由對方撫養的子女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可以採取變更投保人由對方繼續交納保險費,維持原合同的效力,不變更原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受益人。
對方當事人應當給予投保人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一半的補償的辦法。對於父母給子女投保,將子女列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認定為贈與,其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這里的現金價值又稱解約價值、或退保價值,它應當是保險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續費之後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錢款,而不是投保人用於繳納保費的全部資金,也不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❺ 父母為子女買保險 離婚

您好:女婿不能為岳父買,就像我不能給我婆婆買一樣。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父母,子女,配偶。只能以您妻子的名義給您的岳父買保險,到時即使離婚,合同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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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給孩子買的保險離婚如何分配

將按照設計類型的不同討論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的人身保險的分割問題。
關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利益分割
盡管人身保險產品可以被劃分為多種類別,但都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繼續為子女投保來確定分割保險利益的具體方式。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在尚有保險費用未交納的情況下,由雙方各半承擔。將來可能產生的保險利益由雙方按份平均所有,當事人有具體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無論離婚後該方對未成年子女是否擁有撫養權,均可以繼續為子女投保。此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將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變更為願意投保方,並由其交納以後的保險費用和確定保險受益人。由於已交納的保險費用是由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願意投保方給付另一方部分相關財產利益,具體數額為:如果在判令雙方離婚時解除保險合同,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保險人應返還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由於解除保險合同時所返還的現金價值會遠遠低於繼續履行合同帶來的保險效益及可能產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計算方式可以降低因離婚而解除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險的概率,從而減輕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所帶來的沖擊。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關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相對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產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萬能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收益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投資連結型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此種保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價格波動中反映出來。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股市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通過對以上三種類型保險的概念和特徵的闡示,我們不難發現,它們具有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特點:兼具保障功能和投資功能,投資性特點更為突出;保險利益具有不確定性。正是基於以上兩點特徵,在離婚過程中需要依法分割保險利益時應採取不同於普通型人身保險的方式進行處理。
首先,如果雙方都願意繼續投保,原有的保險合同內容可不作變更,依照保險合同已進行的投資及產生的收益各半所有,法院可以不予理涉。離婚後如果雙方繼續交納保險費進行追加投資,具體的交費和利益分割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
其次,如果僅有一方願意繼續投保,雙方當事人可至保險人處將投保人變更為願意繼續投保的一方當事人,該方應自變更之日起支付以後的保險費用。同時,該方必須給付另一方與保險利益相應的價款。筆者認為,需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來合理分割其中的保險利益。一是關於被保險人人身保障部分的利益分割。為充分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障,不願意繼續投保方應獲得的利益為:按照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如果在判決之日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返還給投保人該部分保險現金價值的二分之一。二是關於投資部分的利益分割。鑒於這三類保險本身具有較強的投資屬性,為了使不願意繼續投保方免受不應有的投資利益損失,其應從另一方處獲得的利益為:用於投資部分的保險費的二分之一加上自前一次分配投資收益之日至判決之日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如未分配過投資收益,則自簽訂保險合同之日起計算利息。
再次,如果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投保,法院可以讓雙方自行辦理退保手續,退還的保險現金價值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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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父母買保險離婚分割

保險金應當由兒子的監護人大王領取。
母親為投保人,兒子為受益人回,可以看做是母親對兒答子的一種贈與。離婚之後,母親選擇繼續繳費,保險事故發生,保險金應當為兒子所得,不產生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時由撫養子女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監護人的權利,所以應該由大王得到這筆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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