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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的房子什麼情況需要公證

發布時間:2022-05-10 17:09:03

1. 父母親的產權證,生前都留下遺囑,四個子女有份,現想把房子賣掉,是否要去公證處

父母的遺留下來的房屋,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現在既然留有遺囑,因此房子應該屬於四個子女共有。如果現在想把房子賣掉,必須先把房子過戶登記到四個子女名下,再轉讓給新的買房人。在過戶登記到四個子女名下時,一般是需要進行繼承公證的,然後才能過戶。再次出售時,就不需要公證了,只要所有共有人共同同意出售即可。

2. 父母留下的房產必須要公證過戶嗎

要辦理繼承過戶。繼承相關手續如下:
一、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死亡證、房產證原件等,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二、上面所有人帶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具體手續按當地房管局規定。
費用有:
一、辦理遺產公證的公證費,按房產總價的3%收取。
二、房管局過戶的稅費不多,三仟元就可以了。

3. 父母一方去世辦理 房產證需要公證嗎

辦理房產證需不需要公證取決於房屋所有人是否有贈與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現在買賣、遺囑繼承不動產不強制公正,只需要辦理房產過戶即可,只有贈與需要強制公正。因此,如果沒有贈與行為,是不需要辦理公證的。
法律分析
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屋過戶是指通過轉讓、買賣、贈予、繼承遺產等方式獲得房產,去房屋權屬登記中心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手續。房產公證和過戶的區別:一、服務對象不同,房產公證只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公證,而過戶是指將房產證的名字改成買房人的名字。二、產生效果不同,房產公證在公證處辦理,公證不能產生過戶的效力,僅起一個證明的作用,而房產過戶在房管局辦理,房子一定要過戶才是買方的,所有權才真正屬於買方。三、使用范圍不同,公證不是房屋買賣的必定程序,只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而過戶是房屋買賣的必定程序。一般情況,買賣合同不論公證與否,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公證與否需要自己決定,但繼承房產辦理過戶、贈與房產辦理過戶、作為遺產分割的房產辦理過戶、涉外和港澳台的過戶房產這四類房產在交易過程中需要辦理公證。因此,父母一方去世後,需要盡快辦理過戶變更房產所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4. 父母留下的房子應當怎樣繼承

法律分析:在父母去世之後,留下的房子會變為遺產,由合法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如果父母生前沒有訂立遺囑,也不存在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相關繼承人應按照法定繼承來對房產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被繼承人(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如果不存在以上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如果父母都不在世了,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有沒權力賣哪,如果想賣需辦什麼手續

如果父母都不在世了,父母留下的房子子女有沒有權利賣呢?如果想賣需要辦什麼手續?要看這房子是什麼時候買的。要看你的父母雙方是不是還有老人。這會牽涉很多的事情。如果這套房子是你父母結婚以後兩個人共同出資買的房子。你父母不在世了,你們想把這套房子賣掉。要看你們是姊妹幾個人。父母是否有遺囑?如果想賣掉這個房子的話,必須你們姊妹幾個全都到場。做一個公證。誰分多少錢?必須要明確。到公證處公證委託一個人賣就可以了。拿著公證處的手續。

6. 父親去世 房子需要公證嗎 父親去世了 房產證上寫的是我母親 我和爸爸

不需要公證,房產證上有你和爸爸媽媽,你們是房產的共有人,你爸去世後,你媽媽和你都是第一繼承人。

7. 房屋繼承一定需要公證嗎

房產繼承有什麼規定 房產繼承辦理必須有公證嗎

作為主要固定財產,房子是很多家庭傾注了一代甚至兩代人的心血而購買的,越來越多的房產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後也面臨遺產繼承的問題,而很多人對如何繼承或者繼承需要什麼條件都不太了解。如果有繼承權繼承財產需要注意些什麼?

房屋繼承步驟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如有遺囑應出示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遞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並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後,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他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房屋繼承公證所需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於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採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後,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願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夥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5-18,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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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父母留下的房產必須要公證過戶嗎

父母留下的房產必須要公證過戶嗎?我認為父母留下的房產,沒必要進行公正過戶等。如果家裡就你一個孩子的話,這個房子肯定以後也是你的。不需要公證過戶的。

9. 四十年老房子是父母留下的現在賣給別人公正要什麼手續

首先確認需要辦理什麼房產公證,公證內容不一樣則收費標准不一樣。如果是遺囑公證,則按份收費,如果是辦理贈與公證,則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辦理評估,根據評估後的房屋總價2%收取。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的2%收取。

《公證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定的收費標准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保全、製作票據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 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准,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並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准不當的,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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