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辦理遺產公證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⑵ 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哪些資料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⑶ 辦理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3、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4、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6、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⑷ 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包括:死者與遺產的身份關系證明,身份證明注銷的戶籍,醫院的死亡證明或者火葬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被繼承人的姓名、姓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因、生前住址,以及被繼承人父母的生活狀況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⑸ 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遺產公證需要的材料: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3、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4、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6、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法律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⑹ 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什麼材料
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材料如下:
1、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3、遺產所有權證明;
4、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
5、當事人需要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證明內容如下: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後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註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註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遺產所有權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⑺ 遺產進行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分析: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需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作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⑻ 遺產進行公證需要哪一些材料
法定遺產繼承公證須提交的材料如下: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託公證書及委託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