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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後父母離婚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03-31 21:13:11

Ⅰ 孩子已經成年父母離婚

夫妻離婚時,孩子已經成年的,法院只需要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即可,不再處理孩子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孩子成年後,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己的生活完全可以由其自行解決,父母不再負有撫養義務。這種情況下,在父母離婚時,法律不再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在父母離婚後,子女願意隨誰生活,由其自己獨立決定,法律不予干涉。子女已經成年,父母對子女就沒有了撫養和監護法定責任,所以父母離婚和子女沒有任何關系。但是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法定贍養關系和義務還是存在,如果父母年老需贍養,子女必須履行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Ⅱ 離婚時成年子女怎麼處理

1、夫妻離婚時,孩子已經成年的,法院只需要判決離婚,並對財產分割作出處理即可,不再專處理孩子的屬問題。
2、根據法律規定,孩子成年後,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己的生活完全可以由其自行解決,父母不再負有撫養義務。這種情況下,在父母離婚時,法律不再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
3、在父母離婚後,子女願意隨誰生活,由其自己獨立決定,法律不予干涉。

Ⅲ 父母離婚孩子已成年怎麼判

孩子已經成年,不存在撫養權問題,孩子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法院會根據孩子意願,從有利於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成長進行判決。法律依據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五條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3)成年後父母離婚怎麼辦擴展閱讀

離婚孩子判歸男方情況

(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離婚孩子判歸女方情況

(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Ⅳ 已經長大的兒女父母離婚時,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離婚子女撫養權可以先由雙方協商,協商意見不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Ⅳ 成年子女要如何對待父母離婚的問題

成全你老爸,勸說你老媽,兩兄妹這么大養不起媽嗎?否則就暫且分居;還有就是勸說你媽看開點,告之你爸,法院不是小事,吃虧他自己,小三多數向錢看齊,這么大年紀和小三搞不出後代,可無人送終;也可自己叫雙方晚輩有說話權的介入此事

Ⅵ 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怎麼分配

成年子女父母離婚後沒有撫養問題。
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父母不再負有撫養義務。在父母離婚時,法律不再處理有關子女撫養的問題,子女願意隨誰生活,由其自己獨立決定,法律不予干涉。
子女與父母的血緣關系,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存續而存續。因此,不管子女的撫養關系如何判決,其血緣關系不解除。
對已成年子女的撫養:
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裡的客觀障礙和短期內學習條件的限制,沒有勞動能力或獨立經濟來源,確實需要他人供養或扶助;
2、父母在現實條件下具備承擔供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勞能力。
只有在這兩方面同時符合的前提下,父母才對子女承擔撫養義務。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離婚後,經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子女歸誰撫養就確定下來。無論子女隨哪一方生活,都應以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為原則。人民法院在調解、判決離婚時,就子女撫養問題,從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 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Ⅶ 父母離婚我成年了怎麼撫養呢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各國立法例雖有不同,但大致都包括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兩種形態。我國採用共同監護為原則、單獨監護為補充的立法模式,對其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本文進行了簡要的探討。
關鍵詞: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立法例,又因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區別,大陸法系國家大多設親權制度來規范這一法律關系,而英美法系國家則是以監護制度來調整。我國法律雖與大陸法系相接近,但卻未設親權制度,對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系以監護制度來調整,採取的是廣義上的監護制度①。本文擬從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的歷史沿革以及各國關於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法律規定入手,探討我國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法律性質,以及完善這一制度的構想。

一、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歷史沿革

在西方,以英國為例,直到十九世紀中期,父母的親權一直處於不平等的狀態,所謂的親權只是父親對婚生子女的權力而言,母親和兒童的利益根本不受重視,離婚或分居後的兒童的監護權只有父親可以享有,十九世紀的婦女往往因為無法放棄子女而繼續留在暴力與絕望的婚姻生活中。即使婦女已離婚,前夫也常利用監護權來達到控制前妻的目的,父親可任意剝奪母親對子女的會面權,運用對子女的完全控制來實現對母親的潛在控制。這種狀況引起了平權主義者的強烈反對,伸張母權的運動逐漸在二十世紀展開,由此出現了幼年原則(tenderyearsdoctrine),即推定七歲以下的兒童或嬰兒最有利的生活環境是由母親照顧下的環境。幼年原則成為平衡父權的有利主張,它亦與兒童發展的認知相連接,由於認識到母親對兒童發展的重要性並且考慮到母子間的血緣關系,母權逐漸受到重視,又因兒童權益的萌芽,法院改變以往對父權的觀念而代之以照顧兒童的程度作為兒童利益的評價標准,因此母親所能提供的照顧被認為更加重要。之後,這一原則被擴大使用,幼兒的年齡不再限制在7歲以下,進而包括了所有未成年兒童,除特殊情況外,法院的判例均將未成年兒童的監護權判給了母親。這種狀況持續了近半個世紀,新父權主義者為爭得對兒童的監護權一直在不懈努力,他們聲稱,兒童需要父親,離婚的母親可能僅僅因為自己的利益而從父親處奪走子女,而不顧及兒童的利益,而且離婚後因家庭關系破裂,亟需父親的形象來保持兒童情緒上的穩定,且父親的照顧有助於兒童對離婚後新環境的適應。這種觀點逐漸被人們所接受,到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法院逐漸對母親在離婚後申請監護權的態度轉為嚴厲,監護權不再一味地授予母親,父母都可以在離婚時申請對兒童的監護權,之後又發展為父母可在離婚後都享有對兒童的監護權,實現了從單獨監護到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並存的轉變。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我國長期封建家長統治的歷史,使監護制度缺乏生存的必要環境,以至於舊律沒有關於監護制度的規定,直到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及前大理院判例,始認有此制。②1930年公布的民國民法典《親屬編》專章規定了監護制度,將監護分為不在親權之下的未成年人監護和禁治產人的監護,我國台灣地區一直沿用至今。我國大陸直到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才對監護制度作了法律上的規定,基本上採用了廣義上的監護制度,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③

二、外國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親權)的立法例

(一)德國

德國《民法典》第1671條第1款規定:「如果共同享有父母照顧權(親權)的父母不是暫時性地分居生活,則父母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請將父母照顧權或父母照顧權的一部分委託該方單獨行使。」該條第2款規定了法院應當批准上述申請的二種情形;(1)父母的另一方對此予以同意,但是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四周歲並且反對委託則除外;(2)撤銷共同照顧權和予以申請人該項委託可被期待為對子女的幸福最為有益。該法第1672條第1款規定:「如果父母不是暫時性地分居生活並且父母照顧權依照本法第1626a條第2款④歸母親享有,則父親經母親同意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請將父母照顧權或父母照顧權的一部分委託給自己單獨行使。若委託有利於子女的幸福,即應批准申請。」同條第2款規定:「在委託依照本條第1款而成立的情況下,經父母一方申請並經父母的另一方同意,以子女的幸福與此不相抵觸為限,家庭法院可以裁判父母照顧權歸父母共同享有。此規定在委託依照本條第1款又被撤銷的情況下仍然適用。」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依德國民法,父母離婚後,親權可以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由雙方共同行使,均是常態下的法律關系。

(二)法國

法國關於離婚對子女的後果規定在法國《民法典》第287條,該條第1款規定:「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時,或者法官認為所達成的協議違背子女利益時,法官得指定由子女在其處慣常居住的父或母單方行使親權。」第2款規定:「如子女的利益有此要求,法官得將親權交由父母中的一人行使。」第3款規定:「父母雙方,或者由他們主動提議,或者依法官的請求,得對行使親權的方式提出說明意見。」可見,通常情況下,父母離婚後可共同行使親權,只有在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雙方的協議違背子女利益,或為子女利益考慮認為必要時,才由父母中的一方單獨行使親權。

(三)日本

根據日本民法的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應以協議確定一方為親權人(日本民法第819條第1項);於裁判離婚的情形,由法院確定父母一方為親權人(同條第2項);父母於子女出生前離婚時,由母行使親權,但是,於子女出生後,可以以父母的協議,確定為親權人(同條第3項);第1項或第3項的協議不能或無法達成時,家庭法院可基於父或母的請求,以審判代替協議(同條第5項);認定為子女利益所必要時,家庭法院可基於子女親屬的請求,變更他方為親權人(同條第6項)。同時,日本民法又另有監護人的規定,該法第766條第1項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關於子女監護人及有關監護的其他必要事項,以其協議確定。協議不成或不能協議時,由家庭法院確定。」同條第2項規定:「認定為子女利益所需要要時,家庭法院可以變更子女監護人,或命令就監護實行其他相當處分。」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監護范圍之外,不變更父母的權利義務。」可見,依日本民法,除單獨親權人之外,可另外設置監護人,而廣義的監護事項指親權中的實際照顧,並包括教育、住所指定權、職業許可權、懲戒權、子女交付請求權,而且這種特定的監護事項有限制親權人的效力。

(四)英國

根據英國1973年婚姻關系法(MatrimonialCausesAct1973)第42條的規定,對於任何18歲以下的兒童(此處指家庭中的兒童⑤),法院在離婚、婚姻無效或判決分居程序中均可做出有利於子女的監護裁定或教育裁定。監護裁定分為五種類型,即單獨監護、分別監護、共同監護、雙方協議的監護裁定和臨時監護裁定。

單獨監護裁定(solecustodyorder)是指將監護權授予父母中的一方,對另一方則授予會面權。此處的監護指廣義的監護形態,包括(1)日常生活中的身體支配、生活照顧及支配:(2)懲戒兒童的權利;(3)重要事務的決定權;(4)管理兒童財產的權利。

分別監護裁定(splitCBStodyorder)是指法院將日常生活的照顧及支配權授予父母中的一方,而將重要事務的決定權授予另一方。這種監護裁定因權利義務的不平等而非常少見且不為法院所期待。

共同監護裁定(iointcustodyorder)是指取得兒童日常生活照顧及支配權的一方與未取得該權利的一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均對兒童的重要事務享有決定權。

雙方協議的監護裁定是指父母中的一方請求監護權,另一方不反對,法院於開庭時約見雙方並再次確定雙方的意願,如雙方無爭議,法院應做出符合雙方協議的監護裁定。

臨時監護裁定(interimustodyorder)是指未避免長期爭議所帶來的不安及傷害,法院可做出臨時監護裁定。爭訟拖延的時間越長,對父母和兒童的傷害就越大,法院就越有可能做出臨時監護裁定,一般情況下,臨時監護裁定強調保持現狀。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知,英國關於離婚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有五種類型,較其他國家更為復雜,但分別監護並不常見,雙方協議的監護只是單獨監護的一種形式,而臨時監護只是一種暫時性的救助措施,因此,主要的監護類型仍然是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

三、我國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監護的法律規定

我國未設親權制度,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通過監護制度來實現,最基本的法律規范是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另外(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與義務。」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消除的除外。」可見,我國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以共同監護為原則,以單獨監護為例外的。

四、評析與設想

比較我國和外國關於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制度,可以看出,除日本的規定較為特殊外,大多數國家都規定了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的雙軌制,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而日本是通過另設監護人的制度來實現這一目的的。再比較規定了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制度的國家,發現仍有不同,德國和英國的立法,對單獨監護和共同監護采同樣的態度,均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作為處理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人監護的方法。而法國和我國的立法則以共同監護為常態,而以單獨監護為補充。兩種立法例的差異在於對單獨監護的可否自由選擇上,筆者認為,以德國和英國的立法例較為優越,畢竟民法是私法,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基本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認為單獨監護對子女更有利,應該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而不必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來排除這種選擇。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由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做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的判決。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也過於簡單,缺乏法律規定來明確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涉及到子女問題時,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往往表述為婚生子(女)XXX隨原(被)告YYY生活——至於隨誰生活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則無從可知,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法律除規定了探望的權利和撫養的義務以外,也沒有其他詳細的規定,在共同監護的前提下,顯然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完善我國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然後在雙方當事人中間進行合理分配,以實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目前我國法律關於監護人職責的規定體現在《民法通則》第18條:「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條:「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由以上兩個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監護人職責的規定似乎只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照顧權和法定代理權,而未涉及兒童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如兒童就學、醫療、改變姓氏等事項。綜合大陸法系國家關於親權的規定以及英美法系國家關於監護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的監護人職責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日常生活照顧權;(2)居所指定權:(3)教育權;(4)懲戒權:(5)重大事項決定權(包括學校的選擇、醫療的同意、姓氏的改變等);(6)對兒童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7)代理權。其中,日常生活照顧權、居所指定權、教育權,懲戒權、對兒童財產的管理、收益權應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行使,而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對兒童財產的使用和處分權、代理權應由雙方共同行使。明確了離婚父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可以使當事人明確自己的訴訟目的,從而做出有利於己的抗辯。

Ⅷ 成年後父母離婚是種怎樣的體驗

成年後父母離婚對於我們來說還是比較能接受的,因為我們已經到了一定的年齡,能夠自己獨立的生活了。

幸福的家庭都是同樣美好的模樣,但是不幸的家庭卻各有各的不幸。兩個人在一起是因為愛和責任,但是分開卻是關於價值觀、金錢、性格、成長背景等一千種原因。


3、努力成為一個更好的人,可以負擔得起自己的生活,保持積極心態。無數個身處單親家庭的成功人士的例子都會告訴你,你的人生不會就此變得黯淡無光,你絕對有資本去成為一個優秀的、令自己佩服的人。

不論他們愛不愛彼此,他們都會一直愛你。就算不愛你了,你也要愛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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