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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3-24 06:23:35

A. 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

少年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益主要有:1接受義務教育權、2接受父母撫養權、3保守個人隱私權、4享受勞動保護權、5維護人格尊嚴權、6人身安全、財產繼承權。針對近年來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實際,甘肅省高台縣婦聯聯合有關部門起草了「關於加大對賭博行為和邪教活動的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提案,此提案得到縣司法局、公安局的高度重視。近日,縣司法局和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加大對賭博行為和邪教活動打擊力度,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意見》,要求各鄉鎮派出所、司法所從德育教育入手,一手抓打擊,一手抓教育,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一是加大對家庭暴力案件的查處力度,受害人向派出所報案,實行首問責任制,一查到底,不得推諉扯皮;二是及時調解因賭博活動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做到及時受理、主動受理、依法調解;三是在派出所、司法所設立婦女兒童維權崗,制定侵權和家庭暴力案件投訴處理辦法,依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明確認識到,每一個小學生都享有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和受到保護的權利。

小學生的營養、衛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應得到高度的重視,家長在分配家庭收入時應首先滿足小學生的基本需要。

小學生有權接受教育,並應有時間休息,游戲。

當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險時,小學生有權獲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及時保護以及盡可能完善的彌補措施,例如及時送往醫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小學生的任何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小學生的尊嚴為前提。即使父母對小生進行必要的約束亦應充分尊重小學生的人身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學生的隱私、通信等合法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父母與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的法律責任。

盡最大可能保證小學生享有生存與發展的權利。

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保證兒童健康。

尊重兒童的受教育權,保證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盡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輟學。

禁止虐待、遺棄兒童。禁止歧視兒童,尤其是女童與有殘疾的兒童。

不得允許或迫使小學生從事繁重工作、參與各種違法活動。

不得允許或迫使小學生訂立婚約或結婚。

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導他們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對養子女、繼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均有義務進行撫養、教育、保護。

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離婚、喪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關系的父母仍必須承擔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與保護責任。

對不滿10歲的兒童,父母及法定監護人有權並必須代理與他們有關的法律活動,並承擔他們的行為後果。例如,代理他們進行法律訴訟,負責賠償他們對他人的損害等。

對10歲以上的小學生,父母及法定監護人應許可他們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應的民事活動,或代理他們的有關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小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消其監護人資格,並另行確定監護人。

對於殘疾兒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予以特殊照顧與教育訓練,促使其盡可能具備社會生活能力。

對於殘疾兒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進行特殊的生活護理與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勵,盡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據兒童的殘疾情況,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在醫生或康復專家的指導下,對兒童進行積極康復訓練,使其盡可能具備生活能力。

殘疾兒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權。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盡可能保證殘疾兒童接受適宜的教育。
給你點知識 贊同0 我是一個叫晶晶的女孩,前幾天,我晚自習回家,被一輛大卡車撞死了司機將我的屍體拋入了路徑邊的小河裡,然後逃走了,你看見了這條消息後 ,請將她發給4個論壇,如果沒有發,你的媽媽會在1個月後被車撞死,你的爸爸會得絕症,如果你照著上面做了,在5天後,你喜歡的人也會喜歡你

B. 父母有什麼權利

父母有生兒育女,教育撫養未成年孩子的權力,有選擇自己生活的權利,也有獲得尊敬樹立威嚴的權利等等,反正在履行多少義務的同時就享有相對應的權利,當然也不是無限的,也不是無約束的。

C. 父母如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父母對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對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約束和規范,使子女的行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努力學習科學文化技術,成為對國家對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對子女的保護是指父母有保護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責任,以防止和排除來自自然界的損害和來自他人的侵害。當子女受到傷害、侮辱、拐騙時,有請求損害賠償權和要求歸還子女權。 父母沒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要承擔賠償責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父母都有義務對受損害方給予賠償 。如果父母已經離婚,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損害,由誰來承擔責任?」

D. 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著哪些義務和權利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父母的權利義務有:在人身方面,有撫養的權利與義務、管理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法定代理;在財產方面,主要表現為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失,父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子女的權利義務有: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當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在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有義務給付贍養費,並且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子女有義務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案例】【案情介紹】小方5歲時,父母就離婚了,小方被判給了爸爸。可是不負責任的爸爸將她推給了年老的奶奶,對她不管不問,也不給撫養費。媽媽開始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兩年後,媽媽下崗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小方只好和奶奶相依為命。小方初中畢業時以優異的成績考上了當地的師范學校,但無法籌到學費,無奈之下,小方將父親告上了法庭,迫索撫養費和教育費。【審判結果】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基於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小方的父親承擔撫養費和教育費。【案件評析】《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 父母翻自己東西是否構成侵權

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的監護權,雖然父母翻看未成年人的信件物品是不正確的,但是並不構成侵權責任法中的侵權行為,故不能僅依父母翻看未成年人的物品提起訴訟。

F. 有關家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

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d.婚後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徵,因此,屬於夫妻共有的並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

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一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對後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是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

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

②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和生產補助費。

③婚後長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則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除對子女繼續進行幫助、教育外,在物質上、經濟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殘疾或繼續上學的子女等,父母仍需盡撫養義務,不得推諉。

《婚姻法》第十五條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受到侵犯不能實現時,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之權;已獨立生活的子女則不再享有此項權利。關於因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權不得任意拋棄。不行使權利,實際上也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管教和保護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很難區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理解和正確的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管教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的義務。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訴訟。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已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損害時,父母不再承擔上述責任。而且,父母的責任以民事責任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為引起刑法上的後果時,父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子女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必須自覺地履行贍養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贍養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義務,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費用,可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根據情況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時,應根據「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共同履行這一義務。

為了保證父母受贍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關於追索贍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和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糾紛,其處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應考慮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

G. 子女對父母有哪些強制性的義務

父母生育了子女,子女成人後需要贍養父母,這是一個不斷循環的過程,讓我們人類得以時代繁衍,生生不息。那麼,成年子女對父母有哪些法定義務呢?《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H. 父母合法權益找誰投訴

父母的合法權益找誰去投訴這個你可以找直接找人民法院去投訴。

I. 什麼公民 合法權益

公民的概念是什麼?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並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從另一個角度說,凡具有一個國家國籍的人就是這個國家的公民。公民這個概念反映了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關系,屬於某一國的公民,就享有該國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可以請求國家保護其權利;同時也負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並接受國家的管理。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人,不論其年齡、性別、出身、職業、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等,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依法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不承認特殊公民。

公民資格的取得與喪失是以國籍的取得與喪失為依據的。具有某國國籍即為該國公民,喪失某國國籍就不再是該國公民。如果具有雙重或多重國籍,就可能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公民。而沒有任何國家的國籍,就沒有公民資格。

根據各國法律的規定,國籍的取得有兩種基本方式:一是因出生而取得,叫作原始國籍,一是因加入而取得,叫作取得國籍。世界上大多數人都是原始國籍。對因出生而取得的國籍,各國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原則:血統主義原則、出生地主義原則和混合主義原則(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我國採取出生地主義和血統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根據我國國籍法規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是指個人因婚姻、收養或者申請等事實,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由某個國家批准其入籍,從而取得該國國籍。在我國,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加入我國國籍必須提出申請,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中國公民的近親屬;(2)定居在中國;(3)有其他正當理由。經過法定程序的批准,申請人可以具有中國國籍,但同時不再保留其外國國籍。

由於各國對於國籍取得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因出生、加入而取得國籍時就會出現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國籍的情況,法律上稱為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我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即不承認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外國國籍,也不承認在外國具有外國國籍的人同時具有中國國籍。

公民的合法權益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可以說是方方面面,不可能有一個准確的定義。

J.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指老年人依據憲法和法律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益是指權利和利益。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權利和利益,老年人也同樣享有。老年人作為特殊群體,根據其自我特點和需要,還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權益。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老年人有權參與政治生活,享有政治權利,這是我國政治民主化的表現。政治權利的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3}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4}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5}公民因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而受到損失時,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利。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願支配其人身和行動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根據憲法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包括以下內容:{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由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2}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老年人是社會的弱者,人身自由更容易受到侵害,其人身自由權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保護老年人享有的權益。」「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3)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老年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經濟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
(5)受贍養扶助權利。
老年人享有受贍養扶助的權利,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同時,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財產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有權依法處分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7)婚姻自由權利
。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老年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自主自願決定自己的婚姻問題。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不幹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8)住房權
。住房是老年人主要的生活環境,關繫到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生活。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贍養人對老年人自有的住房有維修的義務。老年人所在組織分配、調整或者出售住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標准照顧老年人的需要。
(9)繼承權
。老年人有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予的權利。
(10)文化教育權利。
老年人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有繼續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發展老年教育,鼓勵社會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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