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贍養父母從多少歲開始
子女贍養父母並不是說從多少歲開始的?法律規定的是65歲,但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以及父母的身體情況以及經濟來源能力角度去看病,不是說固定的,
㈡ 子女履行義務給父母養老 多少歲開始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隨時可以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㈢ 子女什麼時候開始贍養父母
贍養義務從何時開始
法律上是從60周歲成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贍養。但是有的老人在60歲前就得病喪失勞動能力,此時,贍養義務人就應當提前履行贍養。《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父母一般默認是自己的親生父母或是撫養自己的父母,再或是愛人的父母等是直接與自己相關的親人。每一個家庭與氛圍會有所不同,根據各自的家庭情況去對待父母的贍養。
日常相處,每一個家庭都可能擁有父母的存在,除非父母不在了。對一般家庭而言,未成家之時可以與父母同住,可以從日常的飲食、作息時間、生活習慣上進行互動。一起做飯;一起做家務;一起理財;一起旅遊;一起討論或分享各自的想法。
很多年輕人喜歡自由自的生活方式,與父母在一起反而不習慣或不自在的現象;這時可以從不同的面去考慮:1.雙休時可以適當聚會;2.過年、過節可以與父母制定相應的共同愛好,如旅行、遊玩、做美食、購物等;3.適當給予父母一些生活補貼,每月、每季節、每年給予相應的數量,鼓勵他們積極參與社區或是社會有益的活動。
㈣ 從父母幾歲起,子女要開始盡贍養義務
在年齡上,法律沒有做硬性規定,也沒有統一的標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回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答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說,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就要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子女不是做得太過分,沒有哪個父母願意把自己的子女推上法庭的
至於一個月最低標准要多少錢,也沒有統一法定的標准,一般以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本人經濟能力為參考。不過我覺得,如果自己有能力,生活富裕,應盡量讓父母生活得好,因為無論自己每月給多少錢父母,相對父母的養育之恩來說,都是不可相比的
㈤ 問從多少歲開始贍養父母,贍養父母時,父母年齡多少歲了。
首先我國並沒有抄贍養法。贍養規襲定在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當中。1、定義沒有能力贍養,是以收入是否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為准。只要高於該標準的都視為有能力贍養。所以你父親的哥哥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收入無法贍養。否則必須履行贍養義務。2、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也就是說,你奶奶在確定你大伯沒有贍養能力的時候,可以由你有能力贍養的堂兄弟姐妹贍養。如果你大伯有贍養能力則不能要求你的堂兄弟姐妹贍養。3、法律依據如上。3、
㈥ 贍養老人是從多少歲開始
贍養老人,不論多大年齡,只要老人生病了或者沒有勞動能力了,作為子女就要贍養照顧老人了,這是子女的責任和義務。
㈦ 父母多少歲開始贍養
法律分析:具體來說,子女需要贍養父母,主要是指父親達到60周歲,母親55周歲。而子女就要滿足已經成年,而且具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條件。換句話說,子女已滿18周歲的話,能夠獨自生活,同時具有一定經濟負擔能力,就需要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無論子女是否已經結婚,就算不與父母共同居住,也需要承擔法定的贍養扶助義務。而且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僅包括經濟上的義務,還包括了生活和精神上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㈧ 法律規定子女贍養父母時,子女需要多大開始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贍養老人屬於法定義務。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最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