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國家庭父母強烈要為子女付首付的比例
父母幫孩子交首付還房貸,到底是誰逼子女如此的不孝?
雖然現在正在實行新農村建設,但是依舊有很多的農村人會選擇在城裡買房。但是大家心裡都很清楚,城市裡的房子要比農村的房子貴很多。又出現了一種很普遍的現象,農村的父母掏空了家中所有的積蓄,甚至借錢給自己的孩子交了房子的首付,然後再辛辛苦苦地出外打工,幫孩子還貸款。
收沒子女看著自己上了年紀的父母還在外面打工受苦。自己想要幫忙卻無能為力。心裡很著急也很難受。想孝順父母卻無能為力,這成了生為子女心中的痛。小編了解了一下小編家鄉的房價。一所小縣城繁房價的平均數值是在5000多一點。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要50多萬。買了房子以後還要買停車位,還要交物業費,還要交水暖電氣費。加起來總共就要七八十萬。一個房子的首付是35萬。剩下的35萬就要貸款,貸款每個月還2500,要還十幾年。這對於許多的農村家庭來說是一筆天文數字,為人父母有多少個十幾年?
是很多的農村家庭就是為了這些房貸在苦苦的支撐。本來是應該享受生活的年紀卻在外拚命地打工賺錢。現在結婚的花費越來越高,沒有房子,孩子就結不了婚。為了自己孩子的終身幸福著想,這個房子不買也得買。城裡的學校教學條件好孩子上學也會方便很多,為了自己的孩子將來能有出息,還是在城裡買套房吧。父母為了自己的兒女不得不選擇在城裡買房。農村裡的很多人都出去打工了,為了掙更多的錢,但是,農村裡的很多人都是屬於學問比較低,知識水平比較落後的人群,出去找高薪的工作很困難。
身為父母奮斗一輩子就是為了給自己的孩子買一套房。辛苦半輩子,東拼西湊付了房子的首付,拿到了鑰匙,一家人搬到了新房子里。可是接下來要面對的就是每個月需要還房貸。孩子成家以後要負擔起家庭的責任,一個家庭裡面每個月的吃喝花銷要不少錢加上每個月的房貸,一個月四五千的工資免強強能夠過日子。自己的父母如果不出去工作的話,一個家裡面一個月四五千的工資壓根是出不來的。
自己的父母出去打工還房貸,在外人眼裡看來就是自己的子女在啃老。但是身為子女的無奈,卻很少有人能夠清楚。很多子女是不願意啃老的,也不願意去壓榨自己的父母,讓自己的父母一把年紀了,還要在外面辛苦的工作。但是沒有辦法,自己沒有文化,沒有技術,掙不了很多的錢,可是每個月的房貸還每個月的生活費都是必須要有的,只能麻煩自己的父母出去打工了。你。沒有錢還房貸,那就因為房子不是自己得了,自己的後代幸福只能選
❷ 父母為兒子付住房首付成為慣例,這種行為真的合情合理嗎
其實我認為這種現象是非常不符合情理的,因為父母給兒子付住房首付這是一件非常可恥的行為。除非是家裡面特別富裕,根本不擔心其他的問題,那麼這種行為還是可行的,不過如果家庭條件稍微差一些的話,父母砸鍋賣鐵的那種給孩子付首付,我認為這就是孩子的不孝,畢竟父母把孩子培養成人到18歲就沒有必要去撫養他,剩下的路需要自己去走。
讓孩子們獨立的去掙錢,這樣他們才會有壓力才會有更多的動力,如果你直接給他付了首付,那麼他在生活中就更加的肆無忌憚,每天只知道吃喝玩樂,沒有任何的壓力,那麼這個人也算是徹底地墮落了。
❸ 子女給父母的贍養費能否作子女的首付房款,法律如何規定
你好,通過你的描述,子女給付父母的贍養費,應當屬於父母共有,父母將該款作為子女的房屋首付款,仍然屬於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行為,而不能認定為子女個人的出資。
❹ 有沒有父母賣掉房子給孩子付首付的
在實際生活中這樣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對於父母來說孩子就是自己的一切,所以說他這種情況下他們可能會賣掉自己感覺到最好的一套房子,而且最有價值的房子,在這個時候為孩子付一個首付,最主要的就是為了孩子的一個未來,為了孩子擁有自己的幸福生活和婚姻,多少會有這樣的一個選擇。
其實對於孩子這一方面來說,有的時候需要換位思考,從自己的一個實際角度進行一個考慮,只有這樣才是對自己人生的一個負責,有的時候對於父母來說已經為自己付出了一生的代價為自己,而當自己長大成人的時候要作為一種回報,要站在父母的角度去考慮問題,好好的孝敬父母,這個才是男人最應該想到的一個擔當和責任。
❺ 父母給子女買房 付全款和付首付結果大不同
現如今,不少年輕人買房時,父母都會給予支持,房價上漲的情況下,有些父母更是拿出自己的養老錢全力支持子女買房。有個親戚就是其中之一,這位親戚問:父母參與出資買的房,是不是就運算元女的個人財產?萬一出現意外情況這錢還能不能要回來?想必不少父母們都有著相同的疑問。
針對這些問題,目前法院在實際判決中主要依據了兩條法律規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釋,分別針對父母全款給子女買房和部分出資這兩種不同情況進行約定。接下來,我們就以幾種常見的父母出資買房情況,適用上述司法解釋進行分析。
婚前買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記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擁有房子的絕對產權,這個婚前財產沒跑了。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一人還貸。
這種情況跟上面的類似,婚前父母出資買房,房子又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房屋產權歸小明所有。而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小麗可以主張要回用於還貸的共同財產。
3.婚前雙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50萬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5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小麗的贈與,如果擔心將來發生意外情況,可以在贈予合同中約定某項條件,例如分手,一旦條件達成,雙方父母可以主張要回贈與資金。
4.婚前雙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准備結婚,雙方父母各出首付10萬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小麗二人名下。
雙方父母出資為二人購房,並且房產證登記了兩人名字,房屋產權屬於夫妻二人,而出資部分每方10萬被認定為對小明和小麗二人的贈與。
婚後買房
1.婚後一方父母出全額,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全款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這里的出資指的就是全額出資,其解釋主要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房價飆升,父母為子女購房往往傾其畢生之積蓄,並是在懷著對子女婚姻長久美滿的美好期許的前提下為子女出資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資,房子是小明的個人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一方父母出首付,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
舉例:小明和小麗結婚後,小明父母出首付給他們買了一套婚房,登記在小明名下,婚後由小明2人還貸。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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