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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人身權利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2-11 21:00:25

㈠ 父母享有的人身性質的親權

1、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財產上具有管教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親權制度是調整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關系有法律規范的總稱。

2、親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親權是基本的身份權;是父母基於其身份,依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

(2)親權以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為目的;

(3)親權具有權利義務雙重性;

(4)親權作為民事權利,是一種利他的民事權利;

(5)親權具有絕對權、支配權和專屬權性質。

(二)親權的主體

親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親權人和受親權保護的子女兩個方面。

1、親權人

親權人——即行使親權的權利義務主體。

(1)婚生子女的親權人

父母均為親權人。

在下列情形下,父或母單獨為親權人:

①父或母一方死亡(含宣告死亡);

②父或母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③父或母一方受停止親權宣告;

④因失蹤、長期不在、患重病、受刑等事實障礙而不能行使親權。

父母離婚情形下的親權歸屬,有以下兩種立法例:

①單獨親權主義。

父母離婚時,父或母一方單獨為親權人(《日本民法》第819條)。

②共同親權與單獨親權並用主義。

㈡ 七大人身權利包括哪些

1、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5、榮譽權。公民的榮譽權是指公民在學習、生產。工作、作戰等方面成績顯著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民法通則》第102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6、婚姻自主權。《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7、名稱權。名稱權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依法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名稱的權利,是人格權的主要組成部分。

(2)父母的人身權利有哪些擴展閱讀

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分別作如下處罰:

1、恐怖、殘忍表演。組織、脅迫、誘騸不滿16周歲的人、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10日以上15日 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 下罰款。

2、強迫他人勞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故意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以捆綁、隔離、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其隨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方式強制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罰款;

對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對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 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 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5、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對違反治安管理,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情節較輕的, 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6、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對脅迫、誘騸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㈢ 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

1、想做個好爸爸首先一定要做個好老公:家庭被看作一個完整的系統,而夫妻關系是這個系統中最基礎的關系,研究發現夫妻對於婚姻的滿意度會直接影響父親參與程度。最好的家庭教育,就是爸爸愛媽媽。好的夫妻關系能使丈夫積極充當育兒中的合夥人,而不是次要協助者,更不是邊緣人。這樣的爸爸能全情投入又能保持步調一致,跟妻子分享育兒中的苦與樂,而這個過程又進一步促進了夫妻關系的穩定。同時,好的夫妻關系也為孩子日後親密關系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一個示範。
2、不對孩子亂發脾氣:一個好爸爸會懂得控制自己的脾氣,想發脾氣的時候盡量使自己冷靜下來,孩子還小,有些道理他不懂,但其個人秉性還是可以塑造的,就要靠爸爸有意識地培養了。如果對孩子亂發脾氣,會對孩子的心靈造成影響。
3、要重視對孩子多表揚:爸爸要注意關注孩子,如果孩子做了值得表揚的事情要及時給予表揚,記得表揚要具體,不要泛泛而談,不要籠統地表揚;如果孩子犯了錯誤,但能主動改正,也應贊揚。總之,要盡量讓孩子在和諧的環境中健康成長。經常鼓勵孩子,表揚要具體到細節。堅持一段時間家長就會發現,孩子變得更優秀更懂事了。事實上,孩子非常在乎家長的關注和贊賞。多表達對孩子的喜愛,哪怕只是一個擁抱、拍拍後背、親親臉,這些小動作都會讓孩子感覺到家長是愛自己的。
4、抽空多陪孩子:培養親子之間的感情是需要時間和精力投入的。如果家長可以陪在孩子身邊,和孩子一起盡情游戲,耐心地聽孩子講話,孩子會記住家長的關懷與愛,並感恩家長的付出。如果爸爸總是很忙,無論有何借口,孩子都會覺得被忽視或者認為其他事情比自己重要。長此以往,會造成孩子與爸爸之間的疏遠。
5、全面客觀的評價孩子:不把成績作為評判孩子的標准,每個孩子的學習能力不同,如果孩子很努力了仍然考不好,爸爸也不要給孩子太大的壓力;如果孩子是由於貪玩,學習不認真而使學習成績上不去,那就要端正孩子的學習態度,而不是總以成績來數落孩子。而且成績不是全部內容,品質等方面也是很重要的。

㈣ 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憲法規定的人身權利和義務,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

《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身權利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權,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㈥ 人身權利包括哪些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那麼,人身權利包括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㈦ 公民的人身權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內容比較廣泛.
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譽和人身自由等權利,以及與
人身直接有關的權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等.
我國<刑法>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
權利不受侵犯,專章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民主權利」.
<刑法>第131條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
其他權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機關非法侵犯.違法侵犯情節嚴重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分.」根據這一原則性的規定,我國<刑
法>在保護公民人身權利方面,具體規定了以下幾種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罪;2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3.侵犯婦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強奸罪,姦淫幼女罪,強迫婦
女賣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
管制罪,拐賣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譽的犯罪,包括:誣告陷
害罪,侮辱罪,誹謗罪,偽證罪,隱匿罪證罪;6.侵犯涉及到有關
人身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罪,聚眾」打砸搶」罪,因刑訊逼供,聚眾打砸搶致人重傷,死亡
的,以傷害,殺人罪(包括過失)論處,法律是神聖的,不管是什麼
人, 如果不惜」以身試法」,肆意踐踏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刑律
,那麼,他就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㈧ 人身權利最主要的有哪些呢

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㈨ 人身權益包括哪些

人身權,「財產權」的對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法律所確認的與作為民事主體必要條件的身體、人格相聯系的權利,它隨著權利主體的存在而存在,並隨權利主體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權、生命健康權、名譽權、肖像權等。身份權是權利主體因一定的地位和資格而產生的權利,它隨著當事人之間互相存在的蓽種身份關系而存在,也隨著這種身份關系的消滅而消滅,主要包括親權、監護權、繼承權、著作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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