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國家養老院入住標准
一、老人須自願入院,退院時需本人或家屬申請,全家人的同意方可出院。
二、老人和家屬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乙肝化驗單,證明無精神病和傳染病,並與院方簽訂申請表和協議書。
三、精神病和傳染病患者不得入住。
四、院方提供被套、床單、枕套,老人需自帶棉被、枕心、日用品如臉盆、毛巾、水杯、香皂等,以及四季衣物。多餘物品請不要帶入。
五、老人不得帶入敬老院任何電器。如確需使用,須經院方同意,並承擔全部費用。
六、院方提供流動服務和呼叫服務。若有額外服務需求,須與院方協商。
七、老人不適應敬老院生活時可出院,費用按天數退還。主要收養五保老人,也接受有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原則是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八、敬老院定期組織老人參與適宜的生產勞動和文娛體育活動。
養老服務分類:
1. 全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日測量血壓體溫,提醒用葯,提供健身和娛樂活動,洗衣,每月組織洗澡理發。
2. 半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日測量血壓體溫,幫助用葯,提供半自理健身和娛樂活動,洗衣,每月組織洗澡理發,輔助健身恢復肢體功能。
3. 完全不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日測量血壓體溫,餵食用葯,每日至少三次肢體活動,按摩、翻身、清潔,洗衣,提供防褥瘡床墊,每月全身擦洗。
特殊老人需家屬同意可增加服務項目。
法律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贍養人應確保患病老人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人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承擔照料責任,或按老人意願委託他人或養老機構照料。
- 第四十八條:養老機構應與接受服務的老人或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責。機構不得侵害老人權益。
- 第七十九條:養老機構侵害老人權益或未提供約定服務,將承擔民事責任,面臨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② 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嗎
養老院,福利院,敬老院三者之間的區別:
1、三者定義不同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組織,在農村「五保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依靠集體供養為主,輔之以國家和社會必要的援助。
養老院則大多為民辦,一切費用自理,屬於自負盈虧的商業服務性質。
而福利院是國家、社會及團體為救助社會困難人士、疾病患者而創建的用於為他們提供衣食住宿或醫療條件的愛心福利院場所。
2、三者收養對象不同
養老院和敬老院的收養對象主要是五保老人。有條件的敬老院,還接收享受退休金的自費老人,堅持入院自願、出院自由的原則。
福利院的收養對象是「三無對象」的老人、殘疾人,由本人或親屬向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經街道初審後上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復核同意後方可進院。
非「三無對象」的老人、殘疾人,因家庭照料有困難,由本人或親屬(無親屬的則由所在單位)直接與市福利院聯系,根據床位情況,雙方簽訂寄養協議後入院。福利院還收養孤兒、棄嬰。
(2)敬老院幫洗澡視頻擴展閱讀:
敬老院服務內容:
1、全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老人吃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
2、半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並幫助老人吃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幫助他們健身以恢復他們的肢體功能。
3、完全不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喂老人吃飯吃葯,每天最少3次幫助肢體活動,按摩、翻身、擦洗污漬等。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瘡床墊,每月擦洗一次身體。對於一些特殊的老人經家屬同意會增加一些服務項目。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敬老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福利院
③ 住進敬老院的條件
住進敬老院的條件:
1、首先入住養老院必須是長者自願的。退院也是需要本人和家屬提出申請,然後子女和家人同意方可出院。
2、有精神病、傳染病的患者不得入住。
3、幾乎所有養老院都不會接受有暴力自殺傾向、有傳染性疾病的老人。
4、一般的養老院是不會接收沒有子女的長者的,這點很多人都不知道。
服務內容:
1、全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老人吃葯,提供可以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
2、半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提醒並幫助老人吃葯,提供可以半自理的老人健身、打牌等活動。為老人洗衣服,每月帶領老人洗澡理發。幫助他們健身以恢復他們的肢體功能;
3、完全不自理護理,為老人建立檔案每天兩次測量血壓體溫並記錄,按時喂老人吃飯吃葯,每天最少3次幫助肢體活動,按摩、翻身、擦洗污漬等。為老人洗衣服,提供老人用防褥瘡床墊,每月擦洗一次身體。對於一些特殊的老人經家屬同意會增加一些服務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