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護理依賴前的護理費賠償標準是什麼
受害人評定為護理依賴前的護理費賠償主要針對住院期間和休養期間的護理費用。審判實踐中,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期限確定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無收入或僱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對於長期治療和休養的受害人,家屬護理的情況,應參照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費。
然而,如果家屬收入遠超雇請護工所需費用,僅按家屬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護理費對賠償義務人不公。雇請護工由賠償義務人支付合理費用即可實現護理目的,家屬護理卻導致賠償義務人額外負擔,違背公平原則。
為解決這一問題,法官需行使適當自由裁量權。首先,確認家屬護理符合公序良俗和情理,賠償義務人應賠償其實際減少的收入。其次,針對長期護理,考慮雇請護工的費用可減少賠償義務人負擔,受害人應雇請護工護理。然後,法官從公平角度確認治療後的合理期限由家屬護理,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賠償護理費;之後的期限參照雇請護工的費用支付護理費,以平衡雙方利益。
例如,若受害人需護理12個月,雇請護工每月1500元,總費用18000元;家屬護理年收入60000元,實際減少收入60000元,賠償義務人需支付60000元。僅因家屬護理,多支付42000元,顯然不公。正確的判決應結合家屬護理實際減少收入與雇請護工費用,合理分配賠償義務人與受害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