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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許可辦法

發布時間:2023-05-24 11:04:14

A.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第四條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第六條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第七條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第八條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服務內容第九條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第十條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第十一條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第十三條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第十四條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第十六條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第三章內部管理第十七條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第十八條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B. 私人開辦養老院有什麼政策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C.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養老機構實施監督。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應當遵守養老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養老機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應當優先保障孤老優撫對象和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 民政部門對在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養老機構按照服務協議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養老機構基本規范等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和規范。
第十一條 養老機構為老年人提供服務,應當與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養老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經常聯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三)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四)收費標准以及費用支付方式;
(五)服務期限和地點;
(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協議變更、解除與終止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意外傷害責任認定和爭議解決方式;
(十)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其他內容。
服務協議示範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滿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飯、穿衣、如廁、洗澡、室內外活動等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並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要求的設施、設備及用具,定期對老年人活動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和清洗。
養老機構提供的飲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有利於老年人營養平衡、符合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狀況評估,並根據服務協議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實施分級分類服務。
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組織定期體檢,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養老機構可以通過設立醫療機構或者採取與周邊醫療機構合作的方式,為老年人提供醫療服務。養老機構設立醫療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養老機構在老年人突發危重疾病時,應當及時通知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並轉送醫療機構救治;發現老年人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時,應當依照傳染病防治、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為老年人提供情緒疏導、心理咨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養老機構開展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時,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衛生、財務、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制定服務標准和工作流程,並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和運營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並依法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養老機構中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持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等級證書上崗;養老護理人員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照其登記類型、經營性質、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護理等級等因素確定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
養老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類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並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物資,接受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 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養老機構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消防工作責任制,配置、維護消防設施、器材,開展日常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養老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理程序,根據突發事件應對管理職責分工向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應急處理結果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和住所地民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養老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降低機構運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
養老機構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經常聽取老年人的意見和建議,發揮老年人對養老機構服務和管理的監督促進作用。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者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當於暫停或者終止服務60日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應當明確收住老年人的數量、安置計劃及實施日期等事項,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民政部門應當督促養老機構實施安置方案,並及時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實施許可許可權,通過書面檢查或者實地查驗等方式對養老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上級民政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民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服務范圍、服務質量、運營管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養老機構評估工作可以委託第三方實施,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養老服務行業統計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准確報送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對養老機構管理的舉報和投訴制度。
民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三十二條 上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民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養老機構管理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施許可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開展服務的;
(三)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六)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光榮院、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養老機構的管理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D. 2019年蘇州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實施細則

蘇州市出台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實施細則,促進蘇州市養老事業的發展。

蘇州市《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實施細則(暫行)

一、根據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為認真做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所稱養老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蘇州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適用本實施細則。城鄉社區日間照料和互助型養老場所等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蘇州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申請人籌建養老機構的需要和條件,在設立條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導和支持。

四、實施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五、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六、各縣級市民政部門實施轄區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在吳江、吳中、相城、姑蘇、工業園區、虎丘區等行政區域內興辦的養老機構,由所在區民政部門受蘇州市民政局委託實施設立許可。

七、蘇州市民政局受省民政廳委託實施以下許可: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

(二)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

(三)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的養老機構。

法律、法規對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建設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老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租用設施的不得少於10年;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其中服務人員數量與收養對象比例不低於1:10(失能、半失能收養對象1:3);

(四)運營資金不低於民辦非企業登記或工商企業登記規定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 申請書 (見附件一);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明或相關培訓證明、個人 簡歷 、無刑事犯罪證明等;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名單、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學歷證明、崗位培訓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許可機關收到申請人遞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填寫《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附件二),列明行政許可申請時間、申請人、申請事項、提交材料等情況。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實地查驗,及時填寫《養老機構設立實地檢查表》(見附件三)。根據實地檢查結果,填寫《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見附件四)。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准予許可決定(見附件五),頒發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具體編碼見附件六);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不予許可決定(見附件七),並向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十一、養老機構應當取得許可並依法登記。未獲得許可和依法登記前,養老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養老業務活動。

十二、許可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依照《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三、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蘇州市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略)

2、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登記表(略)

3、養老機構設立實地檢查表(略)

4、行政許可申請處理審批表(略)

5、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略)

6、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填寫規范(略)

7、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略)

蘇 州 市 民 政 局

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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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想開一家養老機構怎麼辦理

1,申請:申請人登陸社會組織信息網上業務辦理系統提出申請,上傳相關材料。
2,受理:登記管理機關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但滿足申報條件,登記管理機關退回補正並一次告知不符合內容。若不予受理需要說明理由。
3,審核:受理後,審查人員對材料進行審查,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電話或簡訊通知。符合審批條件的,出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通過的,電話口頭告知並書面說明理由,發現材料需補正的2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提出補正要求,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重新受理審查。
4,辦結:網上顯示業務已辦結或接到電話通知,申請人帶齊紙質材料到陽江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有符合相關登記規定的規范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舉辦者是單位的,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舉辦者是個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工作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直接服務於服務對象的工作人員與生活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服務對象的比例不低於1:3;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提供集中居住的養老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一、選定經營場所
1,養老院的門店選址需要進行綜合性的考量,涵蓋了運營成本,門店資金、周邊的環境等等,在選擇位置的時候,應該注意選擇在交通環境便利的地方,環境應該以綠色的環境為主題,讓老年人可以親近自然。
籌措投資資金
2,不管任何的創業項目,想要成功開業都需要籌集足夠的開店資金,籌集的資金方式多種多樣,比如自身擁有足夠的資金、向銀行借款、合資經營等等,只有具有足夠的資金在後期經營中才能夠更好的省心。
二、場所裝潢裝飾
3,養老院所服務的對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裝潢應該體現在溫馨、方面和舒適等方面,安全配置也應該非常的齊全,擁有監護系統、應急系統和照明系統等等,這些都會影響到人們的入住體驗。
招聘員工
4,養老院中所需要招聘的人數和養老院的實際規模、服務對象數量有著密切的關系,所需要招聘的人員有護工、康復師、管理人員等等,每一個人員都要具有相關的知識,並且非常的熱愛養老行業。
申請注冊合法經營
5,要想養老院能夠合法的經營,贏得消費者們的信賴,那麼辦理營業執照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創業者們可以持自己的戶籍證明、身份證等相關的證件,向當地的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十二條
1,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設立申請書;
2,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3,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5,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6,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F. 辦養老院需要哪些資質和審批

法律分析:1、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服務機構:60張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審批,60張床位以下的由所在縣(市)區民政局審批,報市民政局備案。

2、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由受理民政部門進行實地審驗,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不符合執業申請條件的,發給申請人書面整改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並重新提出執業申請。

3、辦養老院首先需要經辦人填寫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還得有審辦資格證明文件、資金來源證明和固定場所證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項條件後就可以到所在轄區的民政部門辦理手續。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G. 民營養老院開辦條件要求

開辦養老院需要具備如下條件:
1、開辦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開辦個人必須具有合法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必須有符合養老機構的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且能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數在10張以上;
4、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所,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老年人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等國家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5、養老院總建築面積不低於平均每張床位30平方米,每張床位用地面積20至25平方米,每張床位不少於1萬元的開辦經費;
6、符合建設規劃、建築設計、安全消防、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等方面的規定,且依法取得相關的審批文件或合格證明;
7、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醫療人員、護理人員、康復保健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和社工等專業技術人員;
8、國家、省、市規定舉辦養老機構的其他規范和條件。
一、敬養老院院長的主要職責具體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3、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4、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2、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4、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總之,凡具備相應條件的申辦人,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養老院內部需要擁有固定的服務區、生活區、室外及室內休息場所,並符合我國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安全標准,同時有能夠保證入住者正常生活、服務人員能夠開辦相關服務活動的經費,有完整的相關機構辦理的證件、章程。有開展相關服務的服務人員和醫療人員。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五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定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的,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H. 開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和資質

可以參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的要求和相關內容,另外也可以詳細咨詢當地的民政部門,了解開養老院所需要的手續和資質。《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為規范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由民政部於2013年6月28日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雖然在2019年5月31日,根據民政部令第64號《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決定》,廢止該辦法,但是仍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8)養老機構許可辦法擴展閱讀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
第六條 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三)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四)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床位數在10張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養老機構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養老機構。
第八條 縣、不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住所在市轄區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範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
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託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I. 辦養老院需要什麼要求和條件

辦養老院需要條件有:
1、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2、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
3、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
4、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5、床位數在10張以上;
6、法雹漏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二十四條
養老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注銷許可,並予以公告:
(一)設立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養老機構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四)被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許可的其他情形源穗爛。
許可機關依法注銷許可後,應當告知相關登記管理機關。
申辦民辦養老院手續是什麼
1、申辦人向擬辦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提交籌辦申請書;
2、申辦人經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開始籌建民辦養老院;
3、經同意籌辦的民辦養老院具備開業條件時,向批准機關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族桐。

J.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規定設立養老機構至少要多少張床位

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修改有哪些亮點?9月17日,民政部舉行專題新聞發布會,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介紹,修訂後的《辦法》明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在位於北京市朝陽區的東方綜合養老院,一位老人在護理員的指導下做手指操。 新華社發

肖登峰介紹,新《辦法》增加「10張以上床位數」的規定,其中一個考慮是床位數量過低的主體很難達到要求,不過這一規定不意味著低於10張的主體就不再納入監管。「對床位數量在9張及以下的主體並不會出現監管真空,下一步可作為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和設施進行管理。」他說。

同時,與之前相比,新《辦法》刪除了「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的表述。南都記者了解到,這意味著舉辦養老機構不再需要經過審批,而是只需要備案即可。

此外,新《辦法》完善了與養老機構服務有關的表述,將「集中居住」修改為「全日集中住宿」、將「照料服務」修改為「照料護理服務」。肖登峰表示,「全日集中住宿」的表述,區分了養老機構與日間照料機構、老年人住宅等;強調養老機構的護理服務,「主要是為進一步強化養老機構主要面向失能老年人服務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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