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老年人再婚進行財產公證好還是立遺囑好
老年人再婚,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立遺囑可以處分其個人財產,但是為了不將個人財產與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混同,最好到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然後立遺囑處分自己的財產。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㈡ 老人再婚沒做婚前財產公證登記後房子和存款是共同的嗎
不是,屬於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但是最好公證,以免糾紛。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准備好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辦理財產公證需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二、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三、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四、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㈢ 老年人再婚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嗎
法律中規定的是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未婚夫妻的態度,純回屬自願,法律上沒有強迫之答意。
為避免財產糾紛, 男女雙方也可以依法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
㈣ 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是怎樣的,老年人再婚需公證嗎
提起婚前財產公證這個詞,絕大多數老百姓並不陌生,但究竟婚前財產公證是怎麼回事兒?辦起來是怎麼個程序?老百姓也是霧里看花,搞不大清楚。有人乾脆就顧名思義起來:婚前財產公證,不就是兩人結婚前去做個財產公證嗎!您要是真這么認為,那您可就在觀念上侵犯了別人應有的權利。
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後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未婚夫妻由於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由於雙方結婚後,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後(尤其是再婚後)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於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後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那麼如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第一步,當事人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准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別小看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於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後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當然,如果雙方都抽不出時間來領公證書,也可以在預交郵費後享受「郵遞送達」服務。(王京)
背景資料
2000年10月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傳遞出這樣一個信息:夫妻財產並非全部歸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這個草案首次對夫妻約定財產作出規定:今後,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前幾年似乎有所違忌的話題,不再「猶抱琵琶半遮面」,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說法。
據了解,在許多國家夫妻財產制種類較多,一般都採用婚前協議形式加以明確,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國外很流行。
又據上海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統計,上海自90年代初開辦婚前財產公證業務,它的業務量逐年遞增,至1999年底,全市已辦理457件,其中,1993年辦理了7件,1999年辦理了163件,6年間增長23倍。
在1996年公布的一項對京、津、滬三大城市的調查表明:未婚男女青年中有65%的人贊成並願意在結婚之前對財產分割等事項「有約在先」,免得結婚之後發生矛盾時「沒有說法」。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影響、對婚前公證的法律和社會意義認識不足等因素制約,婚前財產公證的發展較為緩慢。在上海,近年平均登記結婚的人數接近9萬對,其中能夠真正「簽約」的人還是極少數。然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新型的社會契約關系,會更多地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另外老人再婚是否需要公證是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的。
㈤ 老人再婚注意哪些問題,是否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需要不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取決於該老人對本次婚姻的看法或者說對自身權益的維護。
《婚姻法》的三條規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夫妻共同財產作出原則上的劃分: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因此,是否需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能由該老人自行把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㈥ 老年人再婚財產公證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很多財產本來就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辦理公證也是婚前個人財產版,但是再婚配偶可以作為權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對方百年之後繼承,二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不能提前做放棄。
二、再婚配偶有對方去世後的遺屬補助金(無勞動能力者專屬,按月發放)。還有死後二十個月工資的一次性遺屬補助金,此種補助金參照遺產處理,屬於和身份相關的財產性權利,也不能協議放棄。
三、動產流動性強,尤其是銀行存款,做過公證後,主張財產為個人財產,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四、夫妻雙方相互撫養義務,如一方患重大疾病,高額醫療費用,如另一方拒絕支付可能面臨遺棄罪的不利後果,此種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能協議放棄。
㈦ 老人再婚簽定財產協議應注意些啥
所以引發了老年人再婚的問題。可是有很多老人再婚後又離婚,又讓老人的生活陷入困擾,那麼老人再婚要注意什麼?很多老人再婚的最大障礙來自子女反對。但究其根本,子女的反對絕大部分來源於對財產的擔心,如何避免老人再婚的財產糾葛紛? 一、老人再婚要注意什麼 1、要有正確的再婚動機 老人再婚原因或為孤獨冷寂,或為料理生活,或為改善條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況不同,很難評說。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應當是重要條件。馬雅科夫斯基在《愛情》一詩中有一句名言:應當將男人同女人的生活,用一個詞連接起來,那個詞就是「同志」。同志者,志向、理想、感情一致也。當然,對婚後的家務勞動、經濟關系、住房總是也應慎重考慮。但如果單純考慮經濟、住房家務,就有失偏頗,本末倒置了。個別老人為解決子女的結婚用房,不惜犧牲自己的晚年幸福,草率地與他人結合,更不可取。 2、應考慮與對方在個性,情趣、生活習慣、飲食、愛好是否相投相合 比如,一方喜歡種花養草,一方認為這是把錢往水裡擲;一方好動,一方喜靜;一方愛聽京劇,一方愛聽越劇,這就難免在生活中產生矛盾;情趣愛好還牽涉到性格、文化修養,與勞動愛好有關。兩個事業心都很強的人組織了家庭,雙方人品都不錯,但就是家庭生活不融洽,原因往往就在於情趣愛好,以及處理日常生活小事的沖突上。 3、應充分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 家庭生活離不開經濟。老人在擇偶再婚時,不僅要了解對方的經濟收入情況,還要了解對方的經濟收入情況的安排,全面分析衡量。恩格斯曾說過: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關系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的經濟考慮清楚後,才能普遍實現。現實生活也證實:了解清楚對方的經濟情況,如實地告知自己的經濟情況,是牢固地建立、維系家庭諸關系的基礎之一。 婚姻是一種法律關系,締結這種關系是十分嚴肅的,雙方都應考慮組織家庭的條件是否具備,性格是否協和,經濟能否獨立,愛好是否排斥不融等。注意了這幾點,對日後夫妻生活的和諧融洽,就有了先天的健康基因,婚後的調適也更容易了。 二、如何避免老人再婚的財產糾紛 解決再婚財產糾紛問題,根本之道是要建立合理的約定。具體來說,有「三不變」。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這就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 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一是稱呼不變。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第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第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以上就是對老人再婚要注意什麼,如何避免老人再婚的財產糾紛所做的介紹。老年人在再婚之前應最好做財產公證,同時對一些可能產生糾紛的問題做好事前約定,這樣就可以有效的避免困擾再婚的財產糾紛問題。 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關於婚姻法相關的問題,小編為您推薦: 再婚老人離婚糾紛處理應注意的問題 再婚家庭財產分割方法 再婚登記需要什麼手續?有什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