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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養老保險怎麼移交地方

發布時間:2025-09-21 07:56:39

1. 軍人退休移交地方條件

退休條件和審批許可權

1949年10月1日以後入伍(含參加地方革命工作,下同)的現役軍官和文職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辦理退休:

(一)擔任師級以上職務,且達到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或者軍齡(含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下同)滿30年、年滿50周歲,本人申請退休的軍官。

(二)軍齡滿30年或者年滿50周歲的團職以下軍官。

(三)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

(四)未達到退休年齡,因戰、因公致殘和因病經醫院證明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五)接近服現役最高年齡的師職以上軍官和接近退休年齡的文職幹部,不宜繼續服現役或在部隊服務,且不宜轉業地方工作的。

幹部退休的批准許可權與其職務的任免許可權相同,對符合退休條件的幹部應及時批准退休退休幹部的安置去向,本著從實際出發和妥善安置的原則確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回本人原籍、入伍地、配偶原籍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進北京、天津、上海市安置的,要從嚴掌握。

(一)在內地工作且夫妻在一地的幹部,一般應就地安置。在新疆、青海、西藏等艱苦地區工作滿15年(含)自願留該省、自治區安置的幹部,師職以上的可在省會安置,團職以下的可在本地地級市安置。

(二)在高原缺氧和特別艱苦的邊防、海島、沙漠地區工作滿15年(含)回內地安置的,或者因戰團公評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的,或者擔任師級職務的幹部,可以到安置地地區所在地安置。

對自願到縣(市)以下城鎮和農村安置的,應予以鼓勵。

2. 以後義務兵退伍養老保險是怎規定的

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第十六條: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軍人退出現役到公務員崗位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崗位的,以及現役軍官、文職幹部退出現役自主擇業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軍人退出現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其養老辦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2)軍人養老保險怎麼移交地方擴展閱讀:

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軍隊後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於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

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3. 我是當兵的,部隊撤編了,養老保險金怎麼轉

不知你是軍官還是士兵退伍。
如果是士兵退伍,可到當地武裝部查檔案,檔案里都有詳細記載。
如果是軍官,應該到當地人社局(現在應該移交到了退役軍人事務局)查檔案。

4. 現在部隊退休職工還可以異地移交地方嗎

軍隊支付相同的退休金,2000+。地方民政局的差距很大,這和地方經濟發展有關,但城鄉之間也有差距。全國平均每年城市為 10,000 人,農村地區為 4,000 人。詳情請咨詢當地民政局。附:一、退伍軍人安置基本政策和原則 其基本含義是:各級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結合當地實際,使退伍軍人回國後能夠獲得必要的工作或勞動場所。到原採集點,並發揮積極作用。基本原則:「從哪裡來,從哪裡回來」(《退伍軍人徵兵安置條例》第三條已經明確)。意思是:入伍時有農業戶口,入伍後應回到原戶口所在地參加農業生產;當你參軍時,你有一個市區的非農業戶口。原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返回原單位復工工作;他們入伍的時候,都是學校還沒有畢業的學生。二、現行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的主要內容 我國現行的退役軍人安置政策法規是新中國成立50年來結合國家實際制定的,並不斷豐富和完善在長期實踐中,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軍人和志願人員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現役,歷年國務院、中央軍委印發的《關於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通知》。這些法規和政策是規范和引導地方政府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依據,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適用性。 (二)農村退伍軍人安置政策。 (1980年10月,全國退伍幹部安置工作會議確定了我國安置工作以農村為重點的政策。制定這一政策主要基於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全國退役軍人安置主要集中在農村。)自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我省每年退役下鄉軍人占退役軍人總數的75%以上在那年。這部分退伍軍人人數眾多,回國後遇到住房、生產、生活、醫療等困難和問題,思想問題多,工作難。對此,國家對此高度重視。我省每年從省財政中安排專項資金130萬元用於安置農村退伍軍人。住房困難津貼。二是支持兩用型人才開發利用。各級民政部門要立足當地經濟發展,立足地方,積極幫助兩用型農村退伍軍人施展才華,在資金、項目、技術信息、等,大力鼓勵他們建立第三產業並進入國內。鄉鎮企業,成立經濟實體和聯合體,廣泛開展種植業和養殖業。我省農村退伍軍人雙用型人才年開發利用率達80%以上。(三)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士官又稱志願兵。士官和應徵人員由於服役年限和貢獻不同,所享受的待遇也不同。因此,對退出現役士官的安置,除了應征入伍安置的相關政策外,還有自己的特殊安置政策。我國現行的退役士官安置政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法》、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退役軍人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從現役」。放置。一、復員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出現役的士官安置暫行辦法》,「服現役不滿十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依照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安置。」即服滿一期或二期現役並符合調離或退伍條件的士官,以及自行申請復員並經批準的士官,予以安置。作為復員。其中,在農村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鄉(鎮)人民政府將妥善安排其生產生活。其中,服役期間曾獲得二等以上功績和二、三等傷殘軍人的,可納入城市安排。在農村入伍,符合再就業條件的幹部,經申請並經批准復員安置的,准予在城鎮登記;進城入伍的士官退出現役後,由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轉業士官進城安置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發放生活補助,與退伍軍人安置基本相同。應征入伍。2. 就業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現役士官安置暫行辦法》,服役滿十年者;在服現役期間,被授予二等以上功績的;二、三等殘疾人;因國家建設需要轉入軍隊的;符合退休條件和當地需要並自願調動工作的士官,一律調往其他工作崗位。士官退出現役後,原則上由原徵集地區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安排,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原徵集地區人民政府安排。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區域內統籌安排。 ,屬於國家或軍隊建設的需要;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化;結婚滿2年且配偶婚前在當地居住(部委等地除外)並有常住戶口(含配偶婚前因工作調離)的人員、畢業生分配、調動工作、開除軍隊等按照國愛有關規定遷入當地,戶籍常住,職業穩定)轉為士官,允許異地安置。主要管理層審批。接受調離的士官實行集中交接,由各主要單位在每年規定的時間內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退役軍人安置辦公室。軍隊、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部門應當對收到的檔案資料進行審查。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出具《接納安置通知書》。接到《錄用安置通知書》後,調動的士官必須按規定時間進行培訓。訓練結束後,他們將在一年中的指定時間開始離隊。離隊時需辦理全部轉會手續,並持有審批機關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向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安置部門報告。調動士官的工資由軍隊支付至7月底,8月1日起由接收調動士官的地方單位支付;被調動的士官因所在單位不能接受其原因未能按時上崗的,由調動的士官的工資承擔。接收單位;對8月1日後未轉業的士官,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自8月1日起按照《兵役法》的規定發放生活補助費,直至安排工作。其他調動士官的工作安排與安置退役義務兵的工作安排相同。 3. 退休安置。根據《兵役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退現役士官安置暫行辦法》,年滿55周歲的;服現役30年的;現役期間因戰爭或因公致殘者,列為特等傷殘者;士官在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經衛戍醫院確診,經軍級以上衛生部門確認的,應當予以退伍。退休士官年滿 55 歲,並已服役 30 年。被評定為特級、一級傷殘的,參照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法;對因病基本不能工作的,按原收集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分配安置,並按有關規定執行處理。4. 其他。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當辦理黨(群)組織關系、行政關系、供給關系的交接手續,並在返航途中領取工資、伙食、各種補貼和旅費。按照規定到安置點。到達安置點所在縣、市、市轄區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告。如因個人原因,當地安置部門不予安排工作,按失業人員處理。 .退役士官上報前的問題,由原部隊處理,上報後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處理。士官因家庭重大變動需要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10年的,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證明。等級。 .士官服現役未滿當期規定期限,嚴重違紀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以取消退伍義務;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按失業人員處理。 . (四)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1989年以前,幹部轉業安置主要針對服滿刑滿出獄但不具備搬遷條件的軍隊幹部。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越來越多的軍隊幹部要求改革幹部轉業制度,選擇轉業退伍。 1993年,民政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轉業軍人幹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安[1993]2號,[1993]征聯字1號) ,調整了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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