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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麼界定

發布時間:2025-09-12 12:42:00

1. 宜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和標準是什麼

宜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領取條件和標準是什麼

答:(1)新農保制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55元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按相關法規參保繳費。

(2)新農保制實施時,45周歲以上人員已按年繳費,年滿60周歲時,可從下一個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3)新農保制實施時,45周歲以下人員已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年滿60周歲時,可從下一個月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繳費低於15年的,年滿60周歲時,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將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宜昌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所需材料

根據不同參保情況,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時,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並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在社保機構申報窗口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

2、重度殘疾人需提供殘疾級別為壹級或貳級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3、低保(五保)對象需提供相關部門確認的有效證件;

4、退伍人員需提供退伍證;

5、特殊人員在參保時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個人社會保險登記。

6、辦理職工參保登記時,新參保職工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其他相關資料、近期小二寸照片一張,填寫《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登記表》並加蓋單位公章。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需提供本省戶口本及復印件。對非本省戶籍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以上的,按相關法規為其建立臨時繳費賬戶。

2. 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統籌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逐步解決城鄉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鄂政發〔2011〕40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的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凡具有本市城區城鄉居民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均可在本人戶籍地參加城區居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鄉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

第五條、城區建立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人員、資金保障機制,加強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台建設,並將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逐級納入目標管理綜合考評范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區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審核、待遇支付、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地稅、民政、公安、殘聯、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第七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

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及個人為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

第八條、參保人員應當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繳費標准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1800元、2000元15個檔次。參保人員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第九條、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20元,地方財政負擔1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等繳費困難群體,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標准為其代繳全部養老保險費。政府補貼地方財政負擔部分及為重度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條、本辦法施行時,參保人員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人員在2012年12月31日前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補繳年限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本辦法施行時,距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少於15年。

參保人員參保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或隔年補繳的,中斷期間及補繳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繳費補貼。

第十一條、本辦法施行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

第十二條、城區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徵收,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費由市地稅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三條、市經辦機構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自參保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經辦機構申報,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喪葬補助費1000元。

第十七條、基礎養老金地方財政負擔部分、每月加發部分和喪葬補助費所需資金,由市、區財政各負擔50%。

第十八條、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城區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第二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規范經辦程序,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督檢查,並定期公布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市經辦機構應當每年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領取待遇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並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的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市經辦機構應當准確記錄城區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並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四、條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金融網路為城鄉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做好賬戶管理、政策咨詢、查詢服務、養老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五條、實施居民養老保險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按現行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第五章相關制度銜接

第二十六條、原已參加老農保,並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待遇的人員,可繼續按老農保規定享受老農保待遇,其標准和渠道不變。老農保基金不足以支付老農保待遇的,由各區財政給予補助。其中:

(一)年滿60周歲的,在享受老農保養老金的同時,直接享受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二)未滿60周歲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待年滿60周歲後,按政策規定同時享受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

原已參加老農保,但在本辦法施行時尚未領取待遇的,應按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原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轉入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年滿60周歲後,統一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城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村主職幹部養老保險與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湖北省村主職幹部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軌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11〕90號)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居民養老保險與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銜接,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2〕15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2)宜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怎麼界定擴展閱讀:

城鄉居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5元,地方財政負擔5元。對累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1年,月基礎養老金加發3元。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宜昌市城區

參考資料來源: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政府-宜昌市城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

3. 湖北城鄉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和領取標准

2025年湖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年繳費檔次為300元至9000元不等,無全省統一標准,各地市均有各自政策標准,需以地方標准為准。領取標准計算公式為:湖北城鄉居民養老金 =(個人繳費總金額 + 財政補貼 + 利息)÷139(男)或195(女)+ 基礎養老金。

繳費標准

以宜昌市為例,繳費檔次400 - 8000元可選,不同檔次區間的繳費補貼不一樣,年交400補貼45元,年交500 - 700補貼81元,年交800 - 900補貼138元;年交1000 - 1400補貼180元;年交1500 - 1900補貼285元;年交2000 - 8000補貼402元。

領取標准
  1.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給予,不用個人繳費,各地金額不同。如宜昌居民養老基礎養老金155元,武漢居民養老基礎養老金317元,荊州市居民養老基礎養老金150元。
  2. 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方式為(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繳費年限÷計發月數。目前政策下,男女繳費滿15年,統一60歲退休領取養老金。以宜昌市為例,年交400元,交15年,逐年繳費,退休金為基礎養老金1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400 + 45)×15÷139元,約為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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