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養老保險是在哪一年被納入勞動法要求強制執行的
勞動法 1995年1月1日期實施
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社會保險法,2011年7月1日實施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綜上,不是說08年期才強制性購買社會保險的,一值要求購買。勞動法用的是必須,社會保險法用的是應當。都是強制性規定。只是個地方、各單位執行程度不一。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要求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社會保險屬於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在合同中有約定。如果08年之前沒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沒約定,那麼主張繳納有點難度(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是完全不能);如果有合同約定,單位應該繳而沒有繳納,主張是有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