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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養老護理院都需要哪些工作

發布時間:2025-08-06 03:17:44

① 一個公司想開養老院需要哪些流程 咨詢哪些相關的部門

養老機構籌備階段涉及的工作非常詳細,大概有以下一些流程:

一、選定經營場所

無論是規劃新建,還是舊房改造,養老機構的經營場地選址屬於綜合考量的結果,既包括土地營運成本,又包括租金價格,同時,還涉及周圍環境分布狀況以及國家和地區綜合規劃要求。

在此,為了協助創業者了解和掌控投資方向,我們僅就涉及養老服務對象所關心的層面提供一些選擇經營場所應該注意的事項。

1.基地選址應該注重交通方便,臨近城市醫療點,這樣有助於依託社會醫療資源;

2.環境配置應該以綠色環境為主題,遠離雜訊和污染源,讓老年親近自然、享受自然;

3.用地規模宜考慮遠期發展,且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過大、過多的高差,便於年老體弱者行動;

4.主要出入口宜設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設計應簡潔流暢,方便救護車、消防車及輪椅通行;

5.主要道路應有足夠的夜間照明設施,並有明顯的交通標志;

6.嚴禁將養老機構設置在《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市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污染區、危險區以內的區域;

7.禁止利用危房、簡易房設置養老機構,房、簡易房的鑒定,按照市建設行政部門的規定。

二、籌措投資資金

籌措資金是成功開業的基礎和前提,無論選擇何種方式或者規模,在正確估算的前提下,必須事先准備足夠的投資資金,有關具體的投資金額因人而異,無法具體評估,就資金來源而言,籌措資金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有資金:即個人所擁有的可變現資產

2.銀行借款:即向銀行提出融資計劃

3.合資經營:即聯合其他人員共同投資,風險和利益共擔

4.綜合融資:即在投入自由資金的前提下,即向銀行貸款同時夥同他人合資經營

三、場所裝潢裝飾

基於養老機構經營對象的特殊性,養老機構的裝潢裝飾應盡量體現溫馨、方便、愜意,在保證監護系統、應急系統、照明系統、衛生系統等安全配置的前提下,具體的要求建議如下:

1.基調:由於養老機構屬於關懷性住宅或公寓,人員流動並不頻繁,但對環境設施的便利性要求非常高,其次,周圍環境的布置應力求自然韻味;

2.牆面:外牆面盡量體現現代元素,要融合整潔、大氣、寬闊的設計風格;

3.色調:房間內以自然採光為主,輔以照明用燈,不必講究現代燈光感覺,以體現自然的韻味,內牆面盡量點綴一些山水畫,不可使用廣告圖案來裝飾;

4.其他:有關坡度、間距、布局等要素

四、落實組織架構及編制預算計劃

作為養老機構負責人,首先是確定落實養老機構組織框架,這是今後籌備養老機構美好藍圖的基礎,落實人員編制,才能實施招工計劃,才能預測每個部門,每個工種所需人務情況及勞動費用支出情況和員工食宿安排情況,人員編制的制定,原則上要按既不浪費人力資源,又不影響經營動作的原則進行,保證養老機構的順利開業並使管理走上正規化。具體分為三大部分:

1.落實養老機構組織架構

2.落實人員編制及各崗位工資制定和工資總預算

3.落實籌備期間人員分工

五、招聘員工

按照《市養老機構管理和服務基本標准(暫行)》條例規定,養老機構人員除了服務技能要求外,對服務人員與服務對象之間的比例關系有一定限制。

有關究竟配置多少服務人員以及員工如何適應經營者的經營和管理理念,創業者可在結合相關指導政策的基礎上,依據服務宗旨和經營風格,進行針對性篩選和甄別。配置比例和技能要求如下:

(一)比例要求

1.護理員與住養老人的比例為:

(1)護理員與一級老人比例1:2.5至3.5;

(2)護理員與二級老人比例1:3.5至5;

(3)護理員與三級老人比例1:5至10;

(4)護理員與專護老人比例1:1.5至2.5。

註:一級老人指不能自理老人、二級老人指可半自理老人、三級老人指可自理老人、專護老人指完全不能自理和癱瘓老人。

2.行政管理人員占職工總數10%以下;

3.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知識的培訓;

4.養老機構內各專業工作人員,應當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護理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合格,由市民政局發給《市護理員執業證書》後,持證上崗;

5.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配備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

6.城市養老機構和有條件的農村養老機構專職廚師不少於一名;

7.各養老機構有專(兼)職營養士(師)。

(二)基本技能要求

② 養老院應該有哪些必需的工作人員

保衛人員、保潔人員、醫護人員、護理人員、廚師(高檔的有營養師)、日常用具維修人員、水電工、財務、出納、行政人員
還有相應的中層管理人員。

③ 申辦養老院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手續步驟:
一是個人申請;
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
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這些辦完後就可以開福利院了。

④ 個人開辦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

目前養老走社會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員辦設養老機構。要辦理的手續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並顫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詳情參考以下

第二章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組織和個人,華僑以及國外的申辦人採取合資、合作的形式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籌辦申請。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外經貿部門審核。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予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條經同意籌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具備開業條件時,應當向民政部門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機構,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及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老年人建築設計規范》和《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范》;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醫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護理人員、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十二條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的書面報告;
(二)民政部門發給的社會福利機構籌辦批准書;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及資產評估報告;
(六)機構的章程和規章制度;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絕襲敗和護理禪空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復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所報文件進行審查,並根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實地驗收。合格的,發給《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不合格的,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十四條申辦人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後,應當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以孤兒、棄嬰為服務對象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與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同舉辦;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孤兒或者棄嬰時,應當經民政業務主管部門逐一審核批准,並簽訂代養協議書。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
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社會福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護理人員、特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社會福利機構將其所屬的固定資產租賃或者轉讓時,須經民政部門和登記機關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開展捐贈活動。不得接受任何帶有政治性等附加條件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社會福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當報民政部門審批。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社會福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並由民政部門報請當地政府對其資產進行評估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民政部門對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社會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根據情況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者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二)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提出申請,補領《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民政部發布日期:1999年12月30日實施日期:1999年12月30日(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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