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養老保險怎麼辦
1、國家工作人員判刑期間不用繳納養老保險,封存賬戶,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繳納,判刑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2、判刑前後的合計繳費年限在退休前不滿15年的,可以由本人申請,繼續繳納至滿15年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一次性退還給參保人,保險關系終止。
3、對於已經領取養老金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判刑期間養老金停止發放。刑滿釋放後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法院養老金怎麼交擴展閱讀: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刑後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㈡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養老保險應該如何繳納
服刑人員的養老保險怎麼辦
1、國家對服刑人員養老保險有相應的規定,職工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保留,並繼續按記帳利率計息;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後,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職工被判刑或勞教,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後釋放,「中人」繳費年限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按第35條規定處理;"中人"繳費年限不滿10年,"新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職工退休後被判刑或勞教的,服刑、勞教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的基本養老金按服刑、勞教前的標准發放,以後按規定正常調整。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緩刑期間基本養老金不作調整。
㈢ 法院凍結養老金的規定
法院凍結養老金的規定是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賬戶,以被執行人的養老金來償還其所欠的債務。但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所必須的生活費用。
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凍結退休金最新規定如下:
1、法院不可以強制凍結退休工資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離退休人員的「養命錢」,離退休人員能否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直接關繫到離退休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同時,基本養老金在發放給離退休人員之前,仍屬於養老保險基金,任何單位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
2、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中高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部分。債權人通過法院強制執行養老金的,必須給予每月必要的生活費,不能全部劃扣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㈣ 刑事犯罪人員被判刑後怎樣續交養老保險金
一、職工被判刑後,其判刑前得視為繳費年限不再計算,但其判刑前已經實際交費年限及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規定計息。
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不得繳納養老保險也不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期滿後,如果繼續繳納保險,則前後合並計算繳費年限,個人繳費賬戶也累計計算。
二、當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是自動解除或必須解除勞動合同。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權在於用人單位。
單位應該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可不必提前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你處,雙方即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果系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准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4)法院養老金怎麼交擴展閱讀
《關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國家工作人員判刑後符合下列情況的,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經有關部門審查核實後,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所在單位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2、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在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後,可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3、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定被錯判犯罪的,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國家有關規定,獲得補償後,由職工申請,單位同意,可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費補繳手續。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被管制、拘役或緩刑期間,不予辦理離退休待遇核准手續。管制、拘役或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准和現行計發辦法核准其養老保險待遇。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㈤ 法院一般怎麼執行退休金
一、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應當視為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固定收入,屬於其責任財產的范回圍,依照《中華人答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三、《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也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規定,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發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四、在執行被執行人的養老金時,應當注意向社會保障機構做好解釋工作,講清法律規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絕協助的,可以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