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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新主張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5-06-18 06:47:13

Ⅰ 自願組合的家庭養老辦法好嗎

一、「同居式養老」
「同居式養老」是悄然出現的一種新的養老模式,有些老人老伴去世後,孩子們因工作無暇照顧,又不習慣養老院生活的,於是一些老人因志趣相投自願組合在一起,過起「同居」的晚年生活。理想的養老,是解決三個層面的問題: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由此看來,「同居式養老」這種模式,不僅較好地解決了老有所養的問題,對於老有所樂的問題更具針對性。老人最怕寂寞,尤其是子女不在身邊的老人,「同居式養老」很明顯是驅逐寂寞的良葯。
「同居式養老」
在中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如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老有所為,成為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來自民政部門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中國60歲以上的老人大約有2.12億,其中15%為80歲以上的高齡老人,15%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曾對中國的養老模式做過一次專項調研,該基金會副秘書長繆瑞蘭指出,發達國家65歲以上老年人占總人口的比例從7%提升到14%大多用了45年以上的時間,而中國只需27年就可完成這個過程。

更令學界擔憂的是,雖然中國傳統文化推崇「孝道」和家庭養老,但是落實這種「孝道」的現實基礎卻在逐漸弱化和動搖。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家庭結構的變化,如今中國主流家庭結構已轉變為只有一個孩子,這意味著年青一代的養老負擔將變得非常繁重。此外,人口流動的加快導致代際分離現象日益突出,中國有相當多的老人獨守家中,成為空巢老人。即使是與父母同居一個城市的年輕人,也因高強度的工作和快節奏的生活而很難抽出時間給予父母更多陪伴。

Ⅱ 農村養老保險新政策退休年齡2019年初

養老保險新政策2016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26日發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報告2013》,為未來7年改革建議了三個階段的時間表。在收入分配和社保制度改革方面,報告建議改革第二階段(2016年至2018年),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漸進的延遲退休年齡政策。報告並未給出退休年齡的具體建議。
報告建議,在2014—2015年改革第一階段,政府應在保險精算的基礎上,統籌考慮社會承受能力和勞動力市場發展,研究延遲退休年齡的方法與步驟;第二階段在全國推行;到了第三階段,即2019—2020年,建立統一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社保體系。
養老金並軌可期
2013年初,《關於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干意見》出台,相關實施細則在歷經1年之後,有望在2014年出台。國家發改委主任徐紹史在近期召開的全國發展和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2014年發改委將協調推進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相關實施細則的出台,努力增加城鄉居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在收入分配改革中,飽受爭議的養老金雙軌制有望在今年破題。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2013年12月26日表示,2014年在社會保障方面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著力解決「雙軌制」、「待遇差」問題。
養老金並軌:養老金不並軌就別談延遲退休
養老金屬於政府轉移支付的二次分配,公平是第一要義。國家有義務讓每個人過上有尊嚴的老年生活,這里的「尊嚴」只與人的年齡這一自然屬性有關,與身份、職業、社會地位、貢獻大小無關。
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26日召開,人社部部長尹蔚民透露,當前中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月人均81元。引人關注的是,民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全國平均城市、農村低保標准分別為每人每月352元、189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還不及低保的一半。
基本養老金不包括個人多繳多得的部分,但對於那些無錢多繳納保費的農村老人和城市低收入人群來說,這就是晚年生活的全部。81元夠干什麼?新華社的一篇評論說,81元在2003年只夠買40斤大米;而在2009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人均每月55元,大約能買50斤大米。基本養老金購買力每況愈下倒在其次,關鍵是這個絕對值太小了,小到根本不好意思稱之為「養老金」,只能算零花錢。
輿論一直在抨擊養老金雙軌制,說企業退休員工的養老待遇和公務員差距有多大。其實中國的養老制度何止雙軌?在財政全額支付的公務員養老制度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之外,還有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後兩者(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較之前兩者的差距,比「雙軌」之間的距離更為驚人。
近年來農村老人自殺現象頻發,一旦失去勞動能力,又無兒女贍養,只好等死或主動結束自己的生命。同樣是中國公民,為什麼有的人老了只能自謀生計或靠養兒防老,有的老人卻可以在公共財政的供養下豐衣足食?
有一種觀點是,養老金不能做成大鍋飯,也得按貢獻大小分配,因此養老待遇有差別很正常。姑且不論公務員對社會的貢獻是否大於農民,但現代社會收入分配的常識是,一次分配講效率,二次分配講公平。養老金無疑屬於政府轉移支付的二次分配,因此公平是第一要義。那些在職期間的高收入者縱然對社會的貢獻較大,其貢獻在一次分配時已經體現,如果退休之後還要比其他公民獲得更多來自公共財政的惠顧,就是不合理的。為什麼二次分配要講公平?因為國家有義務讓每個公民過上有尊嚴的老年生活,這里的「尊嚴」只與人的年齡這一自然屬性有關,與身份、職業、社會地位、貢獻大小無關。
二次分配的公平性決定了養老制度只能是「一軌」,而不是「多軌」。如果允許有差別,也只能是基於權利和義務的對等原則,允許因繳費年限不同而產生的些微差別。當然,不同的社會階層都有權利為自己爭取比「一軌」更好的養老待遇,但這個「更好」只能依靠個人努力,比如你可以去買商業養老保險,讓自己的晚年生活比一般人更優裕,而不能多花納稅人的錢。
這些年「養老金並軌」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遺憾的是,雖然「並軌」也進入了決策層的視野,但總不如「延遲退休」來得猛烈。養老金並軌,雖然官方承認也是趨勢,可遲遲不見動作,甚至在怎麼並軌八字還沒一撇的時候,就有各路專家開始為並軌之後的既得利益群體操心——有提出要給退休公務員建立職業年金、廉政年金的,還有建議先給公務員漲工資的。如此猶疑,並軌要等到何時?
縱然有一萬條理由要推行延遲退休,也得以養老金並軌為前提,畢竟,延遲退休只是關乎養老金的累積效率,而並軌則關乎社會公平。對養老制度而言,公平比效率重要一百倍。只要養老金一天不並軌,延遲退休就不可能贏得大多數民眾的理解和認可。
「延遲退休」會提前若干年預告
據新華社電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近日表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符合我國實際。
養老保險新政策退休年齡2016
「延遲退休」提上日程
胡曉義說,綜合分析我國勞動力供求和老齡化程度等經濟社會發展因素,參考國際經驗,充分考慮不同群體的退休年齡現狀和訴求,在明確目標的前提下,採取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的方式,既能確保政策調整前後平穩過渡,也不會對當期的就業狀況造成太大影響。
「退休年齡是一項重大社會經濟政策。從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階段和蘊含矛盾看,確有必要將研究延遲退休年齡問題提上日程。」胡曉義說,決定提出「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是黨中央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性、長期性、戰略性角度出發,做出的一項重要決策。
「全局性,即這項政策涉及多個領域,是綜合性很強、又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政策。」胡曉義說,「長期性,即這項政策不是只考慮一兩年、十幾年,而是涉及相當長時間的制度安排;戰略性,即這項政策關繫到我國應對人口結構變化的挑戰,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發揮優勢,增強國力。」
我國現行職工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幹部55周歲、女工人50周歲。這是在上世紀50年代初《勞動保險條例》和有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政策規定的,至今仍在執行。
「建國初期我國人口預期壽命只有40歲左右,依據當時的勞動條件、健康水平和男女生理特點等因素,規定這樣的標准,是符合實際情況的。」胡曉義說,「目前,我國人民健康水平大大提高,人口預期壽命達到74歲(城鎮更高),而企業職工男女平均實際退休年齡只有54歲,明顯偏低。」
胡曉義說,目前我國城鎮人均預期壽命達75歲以上;加上勞動條件改善,平均勞動強度比以前大大降低。如果繼續維持較低的退休年齡,一方面不利於調動中青年人勞動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也得不到持續、合理提高。
目前,人社部等方面對於延遲退休政策已經有了較為統一的基本思路。大致的情況是,將採取小步慢走的方式,先從提高女性退休年齡著手,再逐步緩慢地延長男女退休年齡;延遲退休方案出台後會有緩沖期,大約需要經過幾年的過渡,才會進入正式實施階段。
考慮到不同群體之間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人社部制定的延遲退休政策將會有一定的彈性。所謂彈性就是不搞「一刀切」,具體來講,對於下崗失業、靈活就業、特殊工種等困難人員,將優先保障其合法權益。
3月9日,參加全國「兩會」的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對外表示,延遲退休方案肯定會在2020年之前出台。下一步,人社部在制定該項政策當中,將會認真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並進行充分的論證。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中國男性退休的年齡是60歲,職業女性的退休年齡則分為,女幹部與知識分子是55歲退休,女工人是50歲退休。與男性退休年齡相比,絕大部分職業女性的退休年齡都偏低。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鄭功成認為,現在國內女性延遲退休的空間要大於男性,有關部門制定延遲退休政策,應該採取「女先男後」的方式,經過大約30年左右的階段過渡,最終將男女的退休年齡統一調整至65歲。
主張實施「女先男後」退休政策的還有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鄭秉文、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等專家。鄭秉文認為,中國女性職工至少應該延遲退休8-10年;楊燕綏去年8月提出建議,從2015年開始,對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就應當推遲一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兩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就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
鄭功成、鄭秉文都是參與官方制定養老制度改革較多的專家。受相關部門委託,兩位專家2013年分別代表各自所在單位,起草了養老體系改革方案,並於8月底提交至人社部。其中相關養老金全國統籌、「雙軌制」改革、延遲退休等方面的一些建議,獲得相關部門肯定。
2013年10月至今,人社部已經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就修改、完善制定養老金頂層設計方案做了多輪討論。具體到延遲退休,基本一致的觀點是,應該採取「小步、分階段、漸進性」的方式,先從延遲女性退休年齡開始,再逐步過渡到男性;在推行延遲退休政策中,不會搞「一刀切」,會優先保護一部分困難群體。
從相關部門公開言論中也可看出,未來採取「女先男後」延遲退休政策的可能性很大。2013年底,人社部一位副部長在接受采訪時曾表示,延遲退休將會先從退休年齡最低的群體開始,然後再逐步擴展到其它群體;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長金維剛在全國兩會前也表示,現階段我國女性退休年齡偏低的問題十分突出。
預計相關部門出台延遲退休方案的時間或在「十三五」期間,該項政策的具體實施,則要再延推幾年。官方之所以對延遲退休政策設置「緩沖期」,用鄭功成的說來說,是「以便人們在預期清晰的條件下能夠從容地安排好工作與退休生活」。
事實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披露的信息,目前中國人的健康預期壽命只有66歲,而不是主張延遲退休的專家們所說的75歲,在世界上的排序也只在第81位,遠遠落後於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
2016退休年齡新規定什麼人退休年齡是65歲
20世紀30~50年代,全國人口平均壽命的「低」,主要是因為連年的戰爭、飢荒導致大批青壯年人口凋零,尤其是兒童和嬰兒的存活率較低造成的。過多未成年人的不幸夭折,並不影響生活相對優越的工薪族長壽。分析研究城鎮職工養老負擔問題,不能籠統拿全民平均壽命增長來說事兒。
「按照我國現行管理體制,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即可辦理退休手續。這項退休政策制訂時,全國人口平均年齡50歲,而目前,中國人口的平均壽命已經超過70歲。」
對於許許多多的主張工薪族延遲退休的專家學者來
說,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國人「人均壽命」的大幅增長,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依據。不過,在這個問題上,筆者感覺相關數據的來源和運用都是值得商榷的,不能過於草率和武斷。
且不說如果我們當年真的是基於「人均壽命50歲」的現狀而開出了「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即可辦理退休手續」的「空頭支票」是否人道?這種未必人道的保障理念和制度設計是否需要延續下去?單是所謂的「全國人口平均年齡50歲」本身就值得認真研究。
20世紀30~50年代,全國人口平均年齡50歲也許是事實,但這種人均壽命的「低」,主要是因為當時的戰爭、飢荒,包括三年自然災害導致大批青壯年人口凋零,尤其是兒童和嬰兒
的存活率較低造成的。過多的不幸夭折的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向下拉動了全國人口的「平均壽命」。但這個總體的「低」,並不影響作為當時生活相對優越階層的工薪族人均壽命的「高」。
換言之,「全國人口平均年齡50歲」,並不意味著當時的國人大多活不過50歲,或者一半左右的人活不過50歲。而是說,受嬰幼兒夭折、戰爭飢荒造青壯年早逝等因素影響,總體人口的平均壽命被「拉低」了而已。但這不影響絕大多數工薪族在當時的社會里相對長壽。以我們大家的耳聞目睹,說以前村裡、城裡很少見到50歲、60歲、70歲以上的老人、離退休幹部,你相信嗎?尤其是吃商品糧的工薪階層,有多大比例是在退休之前去世的?能說他們大多沒有活過50歲,沒有領取退休金嗎?
鑒於這些方面的原因,我們在分析研究城鎮職工養老負擔的問題時,就不能籠統拿全民平均壽命來說事兒,而是需要單獨把當時的工薪階層拿出來計算一下平均壽命,然後跟現在的工薪族平均壽命進行對比。看看到底有沒有「20歲的壽命差距」。嬰幼兒存活率問題,跟整個社會的醫療水平、生活狀況、幸福指數關系密切,但跟工薪族領養老金的年限關系不大。孫子2歲夭折了,爺爺一直活到98歲,平均壽命確實是50歲,但你能說爺爺沒有活到領退休金嗎?你能說「兩個工薪族」只有一個活過了50歲嗎?顯而易見,用全民人均壽命增長作為延遲工薪族退休的論據是站不住腳的。
現在的臨近退休的工薪族確實比新中國成立初期多了許多,這是個不爭的事實。但要說他們平均比當年的退休職工多領20年養老金,真的不敢苟同。
第一、提高高級職稱專項津貼標准。
對具有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提高專項津貼標准,正高級職稱的月標准由700元提高為1000元,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月標准由600元提高為800元,繼續單列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也就是說2013年1月1日後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高級職稱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含2013年7月1日後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高級職稱企業退休科技人員),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領取高級職稱專項津貼。
第二、對2013年6月30日前(含當日)年滿75周歲及以上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加發60元,全年720元,單列一次性發放,不納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基數。
第三、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經本次調整後仍未達到全市調整後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調整後全市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另外,《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或基層幹部,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應該退休。
2016年養老金延遲退休最新消息2014-2016年最新養老保險4050政策,提前退休年齡注意事項:
1、每人只能申請一次,比如你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4050政策以後,又有單位給你交了社會保險,則現有的4050補貼自動停止不再發放,以後即使再度失去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也不可以再申請了。
2、社會養老保險4050政策和延期退休沒關系。參加4050並不會造成延期退休。
以上就是2014年國家對社會養老保險4050政策做的三大調整,以及提前退休年齡應注意的事項,其他未調整的內容大致維持原來的規定和要求。相信看完了上面的內容,大家都對新的養老保險4050政策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大家一定要隨時關注國家相關的政策調整,以便於大家做出相應的准備,維護好自身應有的權益。
2016年福建靈活就業人員養老政策最新消息:繳費基數提高
從省人社廳獲悉,從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按2100元執行。
據了解,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為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省未能達到這一標准。2014年12月,省人社廳、財政廳、地稅局聯合發文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採取逐步提高的辦法,通過五年的努力,使我省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達到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此後再力爭達到國家規定的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准。
2015年,省內除廈門外各地市的無僱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月繳基數為1600元(廈門的標准要遠高於省定標准),照此測算,此類人員的養老保險費月繳費標准為320元,全年3840元。月繳費基數提至2100元後,相關人員的養老保險月繳費標准為420元,全年繳費5040元。
靈活就業人員主要是自營勞動者、家庭幫工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比如鍾點工等),這類人群由於沒有一般企業的用工和就業形式,因此無法通過單位購買職工社保,那麼他們的養老和醫療保障到底該怎麼辦呢?沃保專家建議可以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做好保障規劃,例如泰康人壽保險的」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計劃「「泰康鑫泰年金保障計劃」是一款費改年金保障計劃,該計劃利益清晰明確,穩健增值,兼顧教育以及養老,滿足您全方位的財富保障需求。本保障計劃由《泰康鑫泰年金保險》、《泰康附加日日鑫年金保險(萬能型)》以及《泰康附加鑫泰意外豁免保險費定期壽險》三款產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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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河北農村失地養老保障有什麼新政策呢

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的今天,農村社會保險越來越受到政府、理論界和廣大學術界的關注。鄭功成(2002)認為,農村養老保險的停滯潛伏著巨大風險,主張分類分層解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宜「進」不宜「退」,宜早不宜遲。「進」應該是正視現實,在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基礎上循序漸「進」,而不是不顧客觀情況一哄而上(王芳、王天意,2005)。鑒於農村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計劃生育對家庭養老功能的削弱,以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故在農村社會保障的發展過程中,在重視社會救助的同時,要把社會養老保險作為重心來抓(劉書鶴,2001)。東部地區基本上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中西部地區個別省份具備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合理的方案是在中西部選擇部分發達地區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待條件成熟後再全面推行(王國軍,2002)。本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做一綜述,去粗取精,以利於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

一、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

在這一問題上,理論界多數學者均認為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推行這一制度的條件,但也有少數學者持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尚不具備。有代表性的觀點出自何文炯等(2001)。他們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於農民,都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餘能反哺農業時期。這時,國家綜合實力增強,農民收入大大提高,農民人口相對一國人口總數已不佔絕對多數。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於相對封閉的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而,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他們認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全國而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然後逐步擴大其實施范圍。不管是發達的農村地區還是欠發達的農村地區都應建立綜合性、多渠道的養老保障體系,以對付農民的老齡化風險。梁鴻(1999)在對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約束因素進行分析後指出,由於中國政府財力有限,而城市又處於經濟改革的中心,根據「發展優先和效率優先」的發展戰略,必定在資金的競爭性使用中具有優勢;而且福利國家的困境——「福利病」對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國家不敢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投入太多;再加上中國農村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又已達到相當程度,因此,現階段中國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區的社區保障作為替代。

第二種觀點: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條件已經具備。盧海元(2003;2004)認為:①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條件基本成熟。2001年,以美元計價,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10185元)已經超過歐洲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的最高水平(愛爾蘭,1998年為9580元)。即使按照購買力平價計算,2001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也已經達到5774美元,也超過了發達國家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時。2002年,中國農業GDP比重已經下降到15%。可以說,中國逐步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經濟條件目前已經基本具備。②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戰略條件基本具備。首先,中國GDP將突破10萬億元,財政收入也突破1.7萬億元,經濟發展已經上了一個大台階,進行國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備。其次,由於農村工業化、城鎮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中西部一些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農村,已經具備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再次,計劃生育國策的實施,一方面打破了農村「養兒防老」的傳統方式,另一方面加速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這些都要求中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最後,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嚴格限制使用農產品價格保護等與之相抵觸的農業政策。為避免農業受到重大打擊,為避免農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中國應該充分利用「綠箱」政策,對農民實施更有效的保護。不失時機地為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郭秀亮、范作雄(1997)認為,農村能否順利推行社會保障,歸根到底取決於兩個方面:其一,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其二,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硬體」,是物質基礎,後者則是一種軟體,是順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基於此,他們指出,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得中國農業產生了巨大的質的飛躍,已初步具備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社會條件:首先,鄉鎮企業的迅速崛起為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提供了可能;其次,農業勞動者收入的提高使得農民具有了較為強烈的社會保障參與意識;再次,存在通過國家政策性調節措施(向高收入階層征稅和在國家財政中設立社會保障支出項目直接撥款)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可能。

二、政府責任

不能以政府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陸解芬(2004)認為,政府必須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和運營中起主導作用。具體而言,政府的責任主要可分為:第一,政策責任。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財政責任。一項社會政策的執行,需要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持,其中,財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責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這種強制性必須通過國家立法來保證。李迎生(2005)認為,政府擔負著構建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管理體制,兌現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責任並推動多渠道籌集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確保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監管機制,推動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建設,以及創造適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外部環境等重要職責。當前,為保證政府切實地履行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職責,需要糾正認識上的偏差——對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趨勢應有正確的認識和合理的估計,以及實踐上的偏差——在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上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

三、模式選擇

建立和完善以農民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為重點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適應各地農村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堅持發展農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是中國改革開放條件下解決養老保障問題的新創造(趙瑞政、王愛玲、任伶,2002)。

第一個觀點:分類分層。鄭功成等(2002)認為,一個較為合理的政策取向是,對農村居民的社會養老問題進行分類處置,優先考慮已經非農化、城市化的農村戶口勞動者,優先考慮響應國家號召的農村計劃生育夫婦,優先在發達地區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和發展。東部沿海地區及其他經濟條件好的地區可以先行一步。鄭秉文等(2001)認為,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要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人認為,中國應該改變目前農村既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實施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在農村中等收入地區,農民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通過購買商業保險養老金產品來實現。總而言之,在一種漸進的動態整合中,逐步實現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統一(陳志國,2005)。

第二個觀點:「三結合保障」。楊翠迎(2005)認為,面對龐大的農村人口群,單純地靠哪一種養老方式都難以擔此重任。在中國社會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區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於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於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從長遠來看,要從根本上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袁春瑛等(2002)認為,在中國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多管齊下,提高土地的保障能力,使傳統的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得以發揮,並在此基礎上立足各地實際,分類推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與社會養老三者結合起來,是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解決農民養老問題的一種理性選擇。有學者認為,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要採取以家庭養老為主、社會供養為輔的模式(閻昆,2000)。

第三個觀點:創新制度。盧海元(2003)在《實物換保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創新之路》中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年輕農民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實行「土地換保障」;進城農民工實行「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的「雙軌制」;鄉鎮企業職工實行「股權換保障」+「產品換保障」+「土地換保障」。閆艾茹(2003)和孫潔(2004)認為,根據中國國情,政府目前不可能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提供巨額的財政補貼。建立個人賬戶儲備積累、繳費確定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國情和農村實際做出的現實選擇,也符合國際養老保險的發展方向。

四、籌資模式

目前,對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集模式的探討較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採取怎樣的基金籌集模式?多數學者(例如鄭秉文等,2001;楊東樂,2005;劉翔,2006;等等)贊成《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提出的「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資金籌集模式,認為它比較符合中國農村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有利於中國社會經濟協調發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福利國家養老保障的弊端。相反的觀點(例如高和榮,2003;趙建國,2004;等等)則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不僅會造成資金來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難度。

五、基金管理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委託保險公司管理是一趨勢。劉貴平(1999)認為:①由於政府壟斷經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容易出現官僚作風、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的後果,所以,不應放棄和排斥依託於保險公司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②實行按季節或按年度繳費符合農村實際,而按年度繳費更符合農村實際情況,但養老金按月領取比較好。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該是「按年繳費,按月領取」;另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應實行封閉運行,將其歸集在財政專戶。即一方面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集中在省級管理;另一方面委託專業管理機構進行多元化組合投資運營。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模式從國家經營向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的轉變過程中,政府承諾的最終擔保所起到的穩定作用是無法替代的。實際上,專家理財也有風險,為此,政府應承擔最終擔保(牟放,2005)。目前,以縣為中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體制中,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實際上擔當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人的角色,卻不具備資本市場的投資主體資格。對此,可行的辦法是在中長期內,一是建立全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一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一個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二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受託管理機構的省份,應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面開展、基金積累規模較大,同時具備相應的基金管理人才和技術的省份。三是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金的歸集、支付和基金收益的分配(趙殿國,2004)。

但是,也有學者認為,商業保險公司有助於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羅世瑞(2004)指出,農民的養老問題關鍵在於經濟保障,農民的養老問題可以採取讓農民參加商業保險的辦法來解決,不依賴於國家財政支持。商業人壽保險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農民可根據繳費能力、保障需要和其他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險種。但是,中國農村壽險市場存在有效供給不足、經營主體單一、費率不合理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引入相互保險形式,增加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降低費率,激活農村保險市場,推動中國農民養老問題的妥善解決。鄭功成等(2002)對此持否定意見,認為不能對商業保險公司寄予過高的期望,更不能指望依靠商業保險來替代政府承擔的責任。

六、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

對於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國內專家學者基本達成一致,認為現階段應該採取「以土地換保障」的方法,建立以就業為支撐的政府主導型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塗文明,2004)。但是,至於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設計,專家學者又持有不同的意見。

第一個觀點:土地使用權置換保險金。張時飛、唐鈞(2004)和樓喻剛、金皓(2002)提出了「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建議,即從土地徵用款中確定一定數額建立失地農民的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他們認為,土地徵用款是農民失去土地後維持生計的唯一資本,政府利用這一「歷史性時刻」積極弓[導失地農民投資於養老保障,是維護他們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只有切實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才能降低企業吸納失地農民的成本,增強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力,從而為他們的長遠發展拓寬空間,進而形成「以土地換保障,以保障促就業,以就業促發展」的良性循環。閆艾茹(2003)認為,國家在徵用土地時,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可讓其直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個人賬戶,增加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積累;同時,還可以借鑒這種方法促進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加快農民城市化進程。常進雄(2004)認可「土地換保障」的理論,認為上海市「小城鎮保險模式」具有積極意義,值得推廣。

第二個觀點: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黨國英(2004)提出,現階段應該建立「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讓農民能夠陸續使用出售土地所獲得的資金和這部分資金所產生的利息;將這兩部分資金與地方社會保障基金的使用統一起來,使農民獲得與城市居民一致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比城市居民略高的社會保障水平。

此外,設計一種替代耕地佔用補償金的新稅種(例如叫「農地交易特別稅」),實行累進制,將高出一定水平的貨幣化的級差收益集中到國家手裡,建立「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就是說,對於一些大中城市的郊區和一些發達的對外開放地區,在土地交易總收入中扣除了必要的部分(主要是農民的安置費和「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這兩個部分)以後,對其餘部分實行累進稅,將相當一部分資金集中到國家手裡,形成全國統籌使用的「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

「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第一,對一部分失去耕地以後所獲得的補償收入不能滿足生活保障需要的農民進行援助。特別在一些落後地區,由於公用事業發展需要而導致的土地徵用中,農民有可能不能獲得足夠的補償(因為土地的市場價格很低),需要「國家失地農民保障基金」進行轉移支付,以幫助這里的農民。第二,開墾或復墾一部分土地,安置因公用事業征地而喪失土地的農民。第三,補充「國家失地農民賬戶」資金的不足。

第三個觀點:實行「三方」付費制。宋斌文、荊瑋(2004)傾向於給失地農民建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應是個人賬戶式的完全積累制,採取「政府出一點,集體補一點,個人繳一點」。其中,政府出資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金中支出,直接進入社會統籌賬戶以備調劑使用;集體承擔部分不低於社會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支出;個人負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集體和個人所繳資金進入個人賬戶。他們認為,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支出標准要低於城鎮職工,並且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風險准備金,以應對將來養老保險的支付風險。鑒於政府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險個人賬戶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部資金,可借鑒台灣地區的做法,以向失地農民發放債券的形式支付,等以後土地有收益再分階段向農民個人賬戶注入資金。同時,鼓勵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商業保險。

第四個觀點:「農轉工」。成得禮、董克用(2004)提出,吸收失地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對於「農轉工」人員,要按照將其農齡按一定的比例折算為工齡的辦法,使農齡與工齡接軌,從而將這部分人納入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對於自謀職業人員,要為其開辟參加養老保險的渠道,對達不到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補繳,使他們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失地農民由於失去了土地,在無業或失業期間不再有任何收入來源,也不再有退回農村的可能,因此,政府應該盡快拓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圍,將失地農民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內,以解決失地農民的後顧之憂。

七、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

鑒於農民工數目龐大和短期內其轉移潮流不可能停下來的事實,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也成為學者們關心的焦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對他們在農村的父母的養老保障造成了極大影響,但同時,經濟因素、文化認同、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對他們自身未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又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而,政府應該因勢利導,在政策、立法和管理上推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而不應該重城鎮、輕農村(戴衛東,2005)。

(一)第一個視角,總體原則

第一個觀點:分類參加。鄭功成(2002)認為,對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有必要設計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有較長時期的勞動關系和穩定的工作崗位)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經常處於流動狀態)自主選擇,並作為全國性的政策出台;否則,養老保險可能演變成一種不確定的強制儲蓄,從而失去這項政策的本源意義。政府在實施此類政策之前,還可以先對農民工進行適當分類,對達到規定居住年限及有相對固定住所和單位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本市居民權益的資格條件,並正式納入當地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而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則另提方案加以解決,並視情形逐步納入。

第二個觀點:城鄉逐步統一。李迎生(2001)主張將進城農民逐步納入城市職工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原因在於改革以來,相當一部分農民實際已在城市和小城鎮居住多年,職業、生活都已有了相當的基礎,和城鎮企業職工已無二致。他們實際已和農村脫離了聯系,再讓他們向家鄉農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社會保險金,已不現實,只會給當事雙方造成困難和不便。從農民工收入來源、農民工養老保險具體操作、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管理和監督角度來考慮,也有學者認為,在現階段把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宜(曹信邦,2005)。

第三個觀點:回鄉參保。楊立雄(2004)認為,中國由於歷史原因形成的二元體制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打破,目前把農民工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中來既不現實也不可行。可行的方案是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並在適當時機,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在資金籌集和繳納方式上應實行差別對待:東部地區,採取強制保險,以農民個人交納保險費為主,集體補貼為輔的方式;中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方式;西部地區,採取自願參加為主,個人繳納為輔,實行中央、省(區)、市(地區)三級政府補貼的方式。

(二)第二個視角,賬戶設計

第一個觀點:個人賬戶比例化。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工資水平低,多數農民工是「離土不離鄉」,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當前既無條件也無必要。有土地的農民工,可按「土地換保障」的方法換算出積累額,計入個人賬戶。當前主要的工作是為農民工建立與城鎮企業職工規模相同的個人賬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完全積累的個人賬戶模式,其中,僱主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10%繳納,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繳納。對僱用農民工的企事業單位,除繳納保險費享受稅前列支政策外,還可按其繳納的保險費額度,確定給企業減免一定期限(例如5— 8年)和比例(例如繳費額的5%)的稅收,這實際上是對農民工的個人賬戶進行間接補貼,可使企業和農民工直接感受到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業和農民工繳費的積極性。同時,通過間接的財政支持,政府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責任主體的作用也得以體現了。農民工在轉換工作時,養老金個人賬戶可隨同轉移,退休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閆艾茹,2003)。

第二個觀點:「混合型」養老保險制度。徐賽嫦(2003)認為,應該建立「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一,企業按大、中、小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並採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採用現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入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准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統一,並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其二,以自願原則為前提吸引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採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帳號與身份證一致),並可隨時查詢。其三,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後,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全國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第三個觀點:彈性養老保險制度。盧海元(2005)提出了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繳費門檻較低、繳費方式靈活、可隨人轉移的彈性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彈性」主要涉及個人賬戶的繳費、政府對個人賬戶的補貼、待遇調整、覆蓋對象。改變現行制度設計中參加社會保險農民工只有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才能動用基金的傳統規定,允許農民工通過保險證質押借款的方式,解決其生產、生活面臨的資金困難。

八、簡要評論

由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擺在政府面前的一個新課題,整個制度還未定型,因此,學術界的研究呈現出這樣一些特點:

第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仍處在爭論之中。在認可中國農村有條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以及政府應該承擔該責任的基礎上,學者提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地對待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不同的對象和不同的地區應該有不同的政策。例如,有學者(盧海元,2003)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陳頤,2000;常進雄,2004;於淼,2006)、「住房換保障」(潘岳,2006;袁友文,2006)等理論。究竟孰優孰劣,莫衷一是。

第二,對整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相對較少。鑒於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特殊性,學者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整體設計顯得冷落,更多關注的是對失地農民、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長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的角度看,如果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先制定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必須在制度設計上考慮到這一點,不能抱著「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態度。

第三,沒有從動態的角度來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時候,仍然靜止地以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為藍本去分析。除了該方案是一個草案外,十幾年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因素也發生了諸多變化。因此,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除了要考慮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外,還要考慮農村社會分層、文化、倫理、權益意識的覺醒等因素。

第四,缺乏對非經濟影響因素的理性分析。在分析影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因素時,大多數學者偏愛從經濟因素去看問題。事實上,在農村,尤其是在中國農村,筆者認為,傳統文化、道德倫理以及價值觀等非經濟因素在更大程度上阻礙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戴衛東)

Ⅳ 丁克養老的方式有哪些

丁克養老的方式住養老院、居家養老、老青互助養老等。

丁克家庭的夫婦主張擺脫傳統婚姻生活中傳宗接代的觀念,更傾向於過有質量的、自由自在的「兩人世界」生活。

2.居家養老。能動時,老兩口居家可相互扶持。不能動時,可定製一些上門服務,如,送菜,醫療康檢,理發等。現在,各地都在探索為老人服務的模式。3.老青互助養老。也是一種新型養老模式,老人提供住房,讓年輕人免費租住。年輕人為老人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服務。這樣,達到資源互補,老人提供住房資源,年輕人節省經濟開支,提供勞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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