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養老金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法律強制的公共養老金。第一支柱一般是由政府法律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計劃,旨在給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同時政鏈吵府為公共養老金提供最終責任和保障。通常公共養老金採取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人口納稅融資支付給當期的退休人口作為養老金,體現現代社會資源的代際再分配。
第二支柱:企業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在有些國家已經成為了養老金體系的主體。通常職業養老金計劃採取的是完全積累制,即由個人繳費和企業匹配進入個人賬戶成為養老金來源的主體,加上多年的累計投資收益最終成為給付的基礎,體現了精算平衡原理,能夠有效應對公共養老金不足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並且職業養老金計劃也越來越多地由DB模式轉為DC模式。而該計劃在美國等國家是自願實施的,同時政府給予稅收優惠和政策引導,同時也有部分國家是實施強制性的職業拆返養老金計劃。
第三支棚御侍柱: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第三支柱是基於個人意願和完全積累制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由個人自願繳費,國家通常會給予稅收優惠,體現個人養老責任,能夠為老年生活提供更為豐厚的養老回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⑵ 養老金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什麼
養老金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自願參加。內總體上看,在我國三支容柱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一枝獨大;第二支柱是短板;第三支柱尚未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第一支柱負擔非常重。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養老金的主要分類:
中國養老金主要分為兩類: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一是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