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老保險的三種模式
法律主觀:本文旨在探討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三種主要模式。全球范圍內,養老保險制度大致可分為投保資助型、強制儲蓄型和國家統籌型。以下是這三種模式的詳細介紹。
1.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
投保資助型養老保險,亦稱傳統型,最早由德意志帝國在1889年頒布的養老保險法所設立,現已被包括美國、日本在內的多個國家採納。此模式下,養老金的繳費率取決於支出,而個人領取養老金的權利與繳費義務緊密相連。養老金水平與個人收入掛鉤,基本養老金根據退休前雇員的歷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和不同檔次的替代率計算,並定期自動調整。除基本養老金外,國家通過稅收、利息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普遍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2.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
國家統籌型養老保險制度分為兩種:
- 福利型養老保險,以英國為例,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實行「現收現付」制度,養老金水平由「支付確定」。養老保險費全由政府稅收承擔,個人無需繳費。享受養老金的對象不僅限於勞動者,還包括全體社會成員。養老金保障水平相對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為彌補基本養老金不足,通常提倡企業實施職業年金制度。該制度的優點在於簡單易行,通過收入再分配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但缺點是政府負擔過重,缺乏個人激勵機制,可能導致效率問題。
- 另一類型由蘇聯創設,理論基礎為列寧的國家保險理論。這種模式下,國家包攬養老保險活動和資金籌集,實行統一保險待遇水平。勞動者個人無需繳費,退休後可領取退休金。但與福利型不同的是,僅在職勞動者適用,養老金只有一個層次,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也不定期調整養老金水平。隨著蘇聯和東歐國家的解體以及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採用這種模式的國家越來越少。
3.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
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險以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為代表。
- 新加坡模式強調自我保障,建立個人公積金賬戶,由勞動者和僱主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勞動者退休後完全從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國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可一次性領取或分期分批領取,由國家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運營投資。
- 智利模式同樣強調自我保障,採取個人賬戶模式,但個人賬戶的管理完全私有化,交由自負盈虧的私營養老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了最大化回報率,並實行養老金最低保險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選擇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待遇。若未轉入相應養老保險,個人可以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