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為什麼父母只義務撫養子女到18周歲,而子女需贍養老人到老
為什麼父母只有撫養孩子到18歲的義務,而孩子卻需要贍養老人到老?
因為贍養義務和撫養義務是兩種法律關系,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子女有權主張對父母的贍養權,但不能因為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對抗贍養義務。即使父母沒有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子女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主張撫養子女的權利,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在父母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虐待嬰兒的行為。延伸資料:案例: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仍應盡到撫養義務。原告牛慶英、奚國華育有兩子一女。1984年,牛慶英與奚國華因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女兒牛愛玲(已去世)隨牛慶英生活並由她撫養,子女齊麗陽、齊麗珊隨奚國華生活並由她撫養。1986年1月,同鎮居民劉與牛青英結婚後,兒子劉紅鳳和女兒同居。2000年8月,牛青英與劉經法院調解離婚後獨自生活,當地政府每月支付生活費120元。2012年10月,牛青英以劉洪峰、劉海榮未履行撫養義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調解,劉洪峰、劉海榮每年各支付牛青英撫養費970元。2016年4月,牛慶英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是要求齊立陽、齊立山、劉洪峰、劉海榮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的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改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原告牛青英是被告齊立陽、齊立山的母親。現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被告齊立陽、齊立山應承擔撫養義務。另外兩人以原告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為由,提出不承擔贍養義務。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四被告各負擔牛青英每月生活費20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參考:人民法院報道父母未盡贍養義務仍應盡贍養義務。
⑵ 中國的習俗為什麼男孩要養老
這是幾千年流傳下來的老觀念 ,女兒嫁出去祖輩的土地家產就沒有女兒的份,兒子繼承了家產就理所當然承擔養老的責任!現在法律做出明文規定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⑶ 國人認為生兒養老,為什麼要子女養老而不是養老金
子女養老是中國的傳統美德。美德怎麼能丟呢?這已經不是錢不錢的問題了。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