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年義務兵養老保險怎麼領取
1. 義務兵參軍期間,其軍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這意味著當兵的時間可以用來抵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的繳費年數。
2. 退役軍人在退役後,可以將服現役的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從而確定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的要求,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 對於部分尚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退役人員和復員幹部,他們可以憑借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軍齡登記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為繳費年限,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包括軍齡)滿15年,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
4. 義務兵退伍後,如果部隊只為其繳納了兩年的養老保險費用,那麼這些費用將與個人未來13年的繳費合並計算。如果就業,用人單位和個人需共同繳納剩餘費用;如果自主就業,則需自行每年繳納,費用大約為每年4000元左右。
5. 對於農村籍退役士兵,指的是在1954年11月1日後參軍,60周歲以上且未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士兵,每人每月可獲得10元的補助。此標准會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6. 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繳費年限和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則是根據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得出。兩者之和即為每月應領取的養老金。
7. 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固定職工的連續工齡可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
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退役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將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後者負責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B. 退伍軍人有養老保險嗎
軍人在服役期間為國家奉獻了無數汗水與激情,服役完畢退伍之後,國家實施了一系列的退伍軍人基本權益的保障政策。在 養老保險 辦理中,退伍軍人即可享受「視同繳費年限」的優惠政策。 事實上,根據國務院第259號令《 社會保險 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退伍軍人跟普通市民一樣自己交錢辦理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到60歲之後開始享受 養老金 。但達到退伍軍人的服役年限(軍齡)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即參軍的10雖然沒有繳納養老保險費,但視同他已經繳納,就是說在他繳納保險費年限的基礎上多算10年。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 工齡 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發養老保險金。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C. 當了五年兵,已經退伍了,請問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怎麼買
退伍軍人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自願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兵齡視同交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就能按月領取養老金,也就是軍齡+繳費年限=15年。辦理退伍軍人養老保險,只要攜帶本人身份證、退伍證,一寸照片,到當地社保局辦理就可以。
法律分析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