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四川少數民族縣社保退休政策
川人社辦發〔2015〕94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近期,各地反映企業離退休人員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增發養老金待遇的問題較為突出。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經省政府批准,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按規定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並從省政府同意其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之月起,享受我省有關少數民族地區增發養老金待遇。上述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縣涉及此問題的參保人員,其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增發養老金待遇的條件、標准,按照《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漢源寶興兩縣企業退休人員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增發養老金待遇的函》(川勞社函〔2009〕505號)執行。二、從2015年起,今後省政府新批准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待遇縣的參保人員其享受少數民族地區增發養老金待遇,按本通知辦理,不再另行發文。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對象和時間
2019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象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完退休審批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符合上述條件,但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除外。增加基本養老金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拓展資料】
二、調整基本養老金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月基本養老金增加47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
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和繳費年限掛鉤。
一是以本人2018年12月經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1.2%;
二是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滿1年增加1元,超過15年的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不足1年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的人員。
統一按照企業退休人員掛鉤調整辦法調整。
3.機關事業單位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退休的人員。
以本人2018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2.7%。
(三)適度傾斜。
屬下列情形的退休人員,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按以下標准和辦法增加月基本養老金,同時符合本款下列兩類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復累加享受:
1.高齡退休人員。
(1)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人員,增加35元;
(2)滿80周歲且不滿90周歲的人員,增加65元;
(3)滿9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增加105元。
本次增加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年齡周歲計算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12月31日。
2.艱苦邊遠地區企業及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一類至六類地區每月分別增加10、20、30、40、60、80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
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文件予以傾斜,確保其基本養老金不低於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