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職人員判刑後醫保和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社保醫保具體怎麼處理要根據判刑的具體情況而定,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封存手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㈡ 如果犯罪入獄 以前交的養老醫保全部清零嗎
犯罪入獄,以前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都不會清零,會繼續保留,但是屬於凍結狀態,當事人不能繳費也不能代繳,只能出獄之後本人親自去辦理激活手續繼續繳納,繳滿十五年,到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了。
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在職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達十五年以上,即可退休並按月領取養老金。只有養老保險可以斷交,其餘斷交後只能重新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十五年即可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按月領取養老金。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但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後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准錄用為職工或企業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後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㈢ 服刑人員服刑期間交了醫保社保怎麼辦
社保對於我國人民來說非常重要,關繫到了人們退休之後的養老、就醫等問題。㈣ 公職人員服刑後醫保怎麼交
法律分析:社保醫保具體怎麼處理要根據判刑的具體情況而定,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醫療保險。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保險關系封存手續;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
法律依據:《關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一條 1、已經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下列行政、刑事處罰的,在單位停發工資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
(1)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2)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
(3)被羈押人員;
(4)被判處管制的人員;
(5)被判處拘役的人員;
(6)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人員;
參保單位可憑有關資料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封存手續。
2、在職參保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負責辦理個人繳費退領手續,將其《養老保險手冊》交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