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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接組織養老統籌是哪些單位

發布時間:2023-09-04 13:08:54

❶ 2022年各省養老金省級統籌,計發基數全面統一!養老金也會統一嗎

所謂的養老保險計發基數,這也是比較新的一個概念,往年大多數說的是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在幾個月前、2021年下半年的時候,大多數的省份都紛紛公布了本地的養老保險計發基數,比如廣東省是8332元、江蘇是7974元、山東是6893元(除菏澤)、浙江6594元、遼寧是6340元——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各大省份坦岩銀在2022年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後,本省企業退休人員、工齡相同的情況下算出來到手的養老金水平、是否也都是完全一致的呢?
都按這個基數金額發放嗎?比如浙江企退人都統一發6594元、廣東省都發8332元嗎?能完全實現統一公平了嗎?省級統籌對大家的養老金水平影響究竟有多大,看看此文你就懂了。
今天就以浙江為例,看看在最新的全省養老保險計發基數都是6594元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水平是否會保持一致?其他省份也是同樣的邏輯。
浙江人社廳在2021年公開發布過的上年度全省非私營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按年算是79133元、摺合每月為79133÷12= 6594.42元/月,四捨五入是6594元——這也就是迄今為止、最新的浙江省養老保險計發基數了,簡單地說就是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這個數據,直接會影響每一位浙江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時,核定出來的第一個月養老金的金額,原因如下:
養老金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 = 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 ×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棗賀2個人賬戶養老金 = 個人繳費本息總額 ÷ 相應的計發月數,男職工60周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個月......
由此可以看出來讓宴,浙江省各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除了與這個6594元計發基數有關,還掛鉤了其他因素——比如說個人的繳費年限、養老保險繳費指數、個人賬戶余額、退休時的年齡和計發月數......這些都會影響到最終到手的養老金金額。其中非常關鍵的就是這個「繳費指數」。
由此可以看出,到了2022年,全省的企業職工這個養老保險繳費指數是在0.6~3.0之間——換言之,也就是繳費基數下限為6594元×0.6≈3956元,然後繳費基數上限為19782元,所以全省不管你在哪個地區、你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都是在3956~19782元這個區間內的。
為什麼說省級統籌有利於縮小差距?
所以從數學公式上來算,如果兩個人繳費年限相等、繳費指數一致、退休年齡和退休時間也差不多(例如某工廠同個月退休的老張和老王)那麼算出來的第一個月養老金,他們倆無疑就是基本相同的——然而這只是今年計算的情況,其他省份也是這個道理。然而在省級統籌實施之前、算出來同一個省內卻有較大差別。
同等條件,算出的養老金金額也會相同
浙江省在2021年12月、全省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之前,省內各地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區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有很多差別的——換句話來說,如果你在杭州、寧波這些一線城市退休,跟你在省內的文成縣、景寧縣或其他小城鎮、縣級市辦理退休,算出來的養老金是有很大差別的,至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差異很大。
浙江省是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在此之前,浙江省內經濟比較發達的一線城市、有些當地的社平工資比浙江全省的平均工資還高。
就會導致在當地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某些地區會顯得「鶴立雞群」高一些,我們用2019年寧波市和浙江省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對比,就一目瞭然:
從上圖可以看出,2018年時候寧波市的社平工資每月5898元、要大於浙江省的5536元,因此2019年,寧波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金額3539元、也大於浙江省的下限金額3320元;然後寧波市的上限金額17694元,也大於浙江省的上限金額16610元。
由此可見,在2021年年底之前、浙江省各地的企業退休人員,即使工齡、退休年齡、繳費指數都完全一致,但是僅僅由於這個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數據有差異——也會導致各地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產生差距,甚至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算出來的養老金高於全省其他地區的現象。(其他省份在實施省級統籌之前、也是同理)
比如說寧波市企業退休人員老吳,在職時如果他一直按照0.6的繳費指數參加養老保險,那麼在2021年之前,他實際的繳費指數是比浙江省其他很多地區的企退職工老李的0.6要高一些的。(山東省實現統籌之前,濟南、棗庄和青島、日照市兩組相比,也是同樣的道理)
各地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會統一養老保險計發基數
如果老吳和老李都是男性,他們的繳費年限都是25年、也都是在2019年同一年退休的、那麼他們倆分別在浙江寧波和麗水退休——他們兩個算出來的養老金肯定是有差異的:因為寧波的老吳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都會明顯占優勢;
老吳的個人養老金賬戶積累的余額明顯會多一些,在基礎養老金的計算結果上也會明顯高於老李,所以老吳的最終每月到手養老金比老李要高。
因此,下面給大家帶來三點關鍵解讀:
1第一:各地的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現後,所謂的統一某些待遇發放標准,並不是指的是所有人每個月發放同樣的養老金——而只是在這個養老保險計發基數上實現了全省統一,因此在省內范圍,繳費年限工齡、退休年齡差不多的前提下,企業退休職工核算出的養老金不會差異太大,因此相對更加公平。
2第二,養老保險計發基數,並不等於你到手的養老金金額。比如江蘇省目前使用的是7974元基數,並非指的是江蘇省退休人員每人每月都發7974元(哪有那樣的好事?),而是指的7974元會統一參與到養老金的計算公式中、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核算數據,大家千萬別誤解了。
3第三,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和全國統籌後,並不意味著所有的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金額會「一刀切」拉平,最終算出來還是會有差異,都是很正常的——只不過說,在個人工齡等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在同一個省市、算出來的養老金沒有之前那麼多的差別。
省級統籌還能消除省內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養老金支付壓力,這下大家明白了省級統籌給「公平性」帶來的重大意義吧?

❷ 養老保險 省級統籌

一、是否已真正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尚存爭議
養老保險制度省級統籌是提高統籌層面、增強制度的互濟共助作用,提高財政兜底能力和基金支付力,最武漢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終實現制度統一的重要途徑。1987年我國首次提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概念,國務院曾要求1998年底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目標,但最終目標落空。200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期限在2009年年底完成。2009年7月,入保部透露,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建立了省級統籌制度。2011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記者會宣布:「十一五」期間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突破性進展」,並宣稱現在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還比較低,我們在「十二五」期間要實現基礎養老金的全國統籌,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金調劑,化解風險。
統一計發辦法和統籌項目、統一業務經辦機構和規程、統一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等「五個統一」的標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工作啟動了20多年的時間,並做了多次部署,但最終未見成效,詳見表1。
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制度障礙與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發展難點
政府一次次提出省級統籌的時間表,目標一次次的設定,但執行效果總未達到預期。2012年入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公報稱,全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已建立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但事實上,我國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個省份實現了基礎養老金在省級的統收統支,絕大多數省份養老保險統籌層級仍然停留在縣市一級,全國統籌單位多達2000個。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為什麼如此困難,主要原因在於:
1.地方利益作祟,統籌層次無法提高的阻力在於政府本身
養老保險統籌最主要的問題是直接的利益關系,無論省內各地市之間還是各省之間,只要養老保險基金的利益問題無法平衡,實行省級統籌或是全國統籌的任務就難以推行。實現省級統籌是提升養老保險保障能力的有效辦法,但省級政府存在一定的顧慮,按照慣例,哪一級統籌就由哪一級財政負責。財政責任的上移,無疑給省級政府增加了財務負擔和更多的行政管理責任。已經實現省級統籌的地方,除了4個直轄市之外,大多屬於欠發達地區,比如甘肅、青海、寧夏、新疆;沒有完全實行省級統籌的地方,大多屬於發達地區。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因為中央財政對欠發達地區實行省級統籌給予一定的補助,再加上省級財政補助,省級就有足夠的資金開展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且省內地市由於結余少也願意將責任上移。而發達省份無法得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中央財政補貼,省內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又滯留地市級。若省內經濟差異大,則各地市不願將養老保險金上繳省級補差調劑,就產生了越發達地區省級統籌越困難的現象。
對於省內各地市而言,由於養老保險的屬地管理規則,基金限制在各個行政片區內,基金的上解就可能導致利益受損,涉及當地財政收入和政績。經濟好的地市擔心省級統籌降低本地居民養老待遇水平,損害本地利益;而經濟差的地市希望得到外援降低自身支出壓力。當出現局部利益與全省利益沖突的時候,各個市、縣往往選擇保護局部利益。
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困難,不是理論或技術上的困難,而是利益平衡問題。在當前以及今後很長一段時間內,各省級行政區間的巨大經濟差距將繼續存在,各地對自身利益的爭奪與地方保護主義將繼續存在,中央政府也很難在短期內完全協調好各省級行政區的利益訴求。
2.碎片化管理導致無法統一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我國公共政策制度設計規則,中央往往僅負責養老保險制度宏觀政策的制定和指導,具體細則由各地政府依據自身特點、經濟狀況以及地區居民的收入水平自行設定,出現繳費基數、繳費模式、費率水平等不同,導致養老保險制度的碎片化,不僅省際之間制度不一,甚至省內各地市也差異很大,不易進行統一管理。以廣東省為例,珠三角地區外來人口多,參保覆蓋率高,基金結余較大,單位繳費普遍在9%~12%左右的低繳費區,深圳、珠海、佛山為10%,東莞只有9%,繳費工資較低,普遍低於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輕;而欠發達地區則相反,覆蓋率低,參保繳費人數少,基金結余較少,有的地市出現當期赤字,單位繳費比例普遍高於15%,韶關、河源、汕尾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達到18%,最高的達到22%,繳費工資普遍已達到或接近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企業負擔較重。
5.統籌調劑基金部分用於做實個人賬戶,地市參與省級統籌積極.陸降低
全國各省級養老保險統籌要求從各地市上調養老保險調劑金,如廣東省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將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上繳比例由3%統一調整為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的g%,養老保險基金調劑金上移至省級主要用於補差欠發達的地市統籌資金的支付缺口。由於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轉制到部分積累制時,統籌賬戶對個人賬戶的侵佔,導致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地市的統籌賬戶基金,除了向省人保上繳調劑金之外,一部分還要用來做實個人賬戶。2006年之後實施養老保險新政,中央政府要求積極做實個人賬戶,除財政補貼和轉移支付等方法,也在利用提高統籌層次的方式來籌集資金以彌補個人賬戶無法支付的部分。這進一步影響較發達地市政府進行省級統籌的積極性,傾向於將基金截留本地。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什麼叫省直社保

省直社保一般指從事省直單位的機關職工或退休人員的一種社會保險回。例如山東山省直答社保的繳納人員就包括省屬駐濟機關及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中央、省屬駐濟企業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還有中央、省屬駐濟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

省直社會保障卡是由參保人所在的單位經辦人員提交制卡申請。參保單位經辦人員需向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提供參保人的個人信息和照片,社會保障卡製作完成後,通知單位經辦人員領取社會保障卡。

持卡人參加醫療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前提下,可持卡在省本級的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刷卡進行就醫購葯並享受相應醫療待遇。

(3)省直接組織養老統籌是哪些單位擴展閱讀:

省直社保目前主要繳納的對象主要有:

(一)省級統籌范圍包括省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納入省級統籌。

(二)省級統籌項目包括離退休(退職)費和按國家及省有關政策規定的生活補貼等。

參考資料:省級統籌_網路

❹ 哪些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

湖南省、貴州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蘇、陝西、廣東、江西等多地也有相關部署。

2018年6月,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湖南、貴州等多地密集出台方案,明確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時間表和路線圖。湖南省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改革,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管。

自2019年7月起,當期征繳收入按月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結余基金限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2019年6月30日前的結余基金,除保留本級存放2個月的支付備用金外,2019年7月31日前全部上繳。

歷史沿革:

在中央調劑金制度實施後,全面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已經是明確的改革方向。但各地基本政策不統一,制度結構『碎片化』,基金管理分散化,都成為統籌層次進一步提升的梗阻。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為深化改革進一步打開空間。

在加快推進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做好制度宏觀框架改革的同時,同步完善關鍵機制設計,加快構建適應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激勵要求的待遇確定機制,完善指數化待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最低繳費年限、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等關鍵變數,推動制度權責關系更加清晰,保障水平更加適度,待遇支付更可持續。

❺ 養老保險歸什麼單位管

養老保險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管。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是經辦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職業年金的部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業務經辦管理實施細則、經辦規程、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設立和管理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經辦分支機構,並組織實施經辦管理服務。指導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辦理養老保險業務。研究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其他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2、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服務工作。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費用的核定與徵收,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負責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及支付以及計算職業年金待遇。
3、制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有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實施細則,擬定並組織實
施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擴面、基金征繳和基金收支年度計劃建議方案。編制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預決算報告。
4、完善統計指標體系,執行統計報表制度,編制年度、季度、月度業務和財務報表,開展參保、基金、待遇支付等運行分析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精算報告制度。
5、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負責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服務和個人權益查詢服務。負責向參保單位和個人披露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賬戶管理和計劃管理情況。負責徵集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用信息。
6、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協助相關地區和部門做好退休人員統籌外退休待遇發放工作。
7、提出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業務需求,推進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公共服務便捷化、智能化,推動中央經辦工作與信息化融合創新。負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規范化管理工作,加強數據在養老保險業務工作中的應用。負責相關業務及財務檔案管理。
8、集中行使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職責,建立職業年金計劃和風險控制機制,監督職業年金計劃管理情況。
9、制定和實施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稽核、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制度。受理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業務經辦方面的咨詢與查詢,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來信來訪。
10、組織開展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宣傳、信息披露工作。對參保單位開展培訓。
11、承辦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事務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協調和指導京外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12、承辦部里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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