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女婿有沒有養老義務
從法律氏搭上說,女婿祥液無法定贍養女方父母的義務因為岳父母屬於擬制血親由妻子的身份決定的,其贍養義務應由妻子行使,但在實際生活中一般表現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贍養義務。妻子死亡以後,擬制關系滅亡,故不存在贍養義務。但是根據傳統道德要求喪偶女婿,對原岳父母還需盡到贍養義務,但這只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規定。
那麼贍養義務包括哪些?
贍養義務包括以下兩個方面:1、物質上贍養,比如給付贍養費、支付醫療費、承擔護理費以及照料費等;2、精神上的贍養,比如日常生活中的陪伴、節假日的團圓等。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以上內容就是女婿對女方父母是否有贍養義務的法律知識解答了,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謹核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