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養老保險退費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第一種情況是在職死亡,參保個人死亡後,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第二種情況是出國定居,個人在達到法定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條件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領取條件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後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經本人書面確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是重復繳納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如果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時,退付的是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若銀行代扣繳費與企業繳費重復,退付重復期的企業繳費部分;如事業單位繳費與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信息重復,退付重復期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部分。第四種情況是農民工返鄉,農村戶口如果離職時選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清算,可將個人賬戶累計額(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繳費記錄清零,以後按新參保處理,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貳』 養老保險補退是什麼意思
社保補繳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戶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戶等工作正常認可。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繳費單位(不含個體、自由職業者)漏繳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帶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個案補繳:
1、職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員工補繳當月個稅證明等;
4、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補退額有很多種:欠款補繳、補收金額、退收金額、差補金額、預繳金額、滯納金等。補退業務一般是指核定不是本月正常繳費所產生的業務。
社保繳納費用中補退額是有一部會打入你的個人帳戶。
一、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要求購買的一種保險,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目的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享受保險待遇。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都明文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明顯具有國家強制性的特點,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二、社保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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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什麼叫養老保險補退調整,費用怎麼計算
5月13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公眾意見,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夠繳費年限的,可以補繳也可以轉入其他養老保險制度,或者直接退保。而參保職工死亡的,養老金個人賬戶可以被繼承。社會保險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職工養老保險可繼承
徵求意見稿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於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
同時,參保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參保職工達到退休年齡繳費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條規定延長繳費或者延長繳費後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不願意轉,也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養老保險與其他險種待遇差別很大,很少有職工轉或者退保的,一般都會去補繳。」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島城一直都允許補繳養老保險。
異地急診可納入報銷
根據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在關系轉移接續時,在不同地方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累計計算,退休人員享受醫保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現有的規定執行,其中青島最低繳費年限為女20年,男25年。
同時參保人員因急診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急診是比較特殊的,不光在非定點醫院可以報銷,就是不在青島市發生的急診也可以回來報銷。」市人社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一政策青島已經實行。
騙保者最高可加罰5倍
徵求意見稿還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細化,其中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保險待遇的,由單位依法賠償,單位沒有代扣代繳社保費用則每日繳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單位不能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醫療機構、葯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保基金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