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養老保險屬於離職後福利嗎
是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不是短期薪酬,而屬於離職後福利,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保險是離職後可以享受的福利。比如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養老保險不屬於福利費。依據相關的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的社保費用不應計入勞動者的工資中,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強制要交納的,不應該計入工資總額。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計提養老金屬於離職後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離職後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後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後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討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② 2019新准則社會保險是不是在辭退福利費中核算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准則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並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新舊准則最大的不同在於新准則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離職後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根據新准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准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准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並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新准則相比於舊准則的主要變動之處還有: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准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准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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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調與不調,有什麼區別么
修訂後《職工薪酬》准則的主要變化如下:
1.充實了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版繳納的權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
修訂前准則沒有提出短期薪酬的概念,修訂後准則單設一章規范短期薪酬的會計處理,變化有:
(1)將現行應用指南和講解中關於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納入准則正文;
(2)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向職工提供了離職後福利,屬於設定提存計劃,將這部分內容調整至離職後福利;
(3)企業向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統一採用公允價值計量,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獲得時,可以採用成本計量,解決了修訂前准則中非貨幣性福利計量不一致的問題,提高了准則的可操作性。
2.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新增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
修訂前准則沒有提出離職後福利的類別,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各種社會保障費用和企業年金外,沒有關於離職後福利的相關規范。修訂後准則增設「離職後福利」一章,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規定,企業應當將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