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低保人員交養老保險政策
法律分析:低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跟正常繳納保險一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② 低保戶用不用交養老保險
低保戶是要交養老保險的。·國家的社保是目前養老最靠譜的方式之一。其中,城鎮低保戶主要是由國家鎮虛負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城鎮低保戶對象本身是不需要自己去繳納的。一般是城鎮低保戶由國家負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勞動者可以聯系民政局。
一、交養老保險都需要什麼材料
1、身份證復印件兩張(驗原件);
2、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3、城鎮居民戶口本原件;
4、檔案委託管理卡。
中國的養老保險由以下三個部分組成:
1、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是按國家統一的法規政策強制建立和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別的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並辦理退休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退野神休職工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也稱「退休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2、企業補充。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職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其居於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3、個人儲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中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由職工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職工個人根據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應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以提倡和鼓勵職工個人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本息一並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經批准退休後,憑個人賬戶將儲蓄性養老保險金一次總付或分次支付給本人。職工跨地區流動,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隨之轉移。職工未到退休年齡而死亡,記入個人賬戶的儲蓄性養老保險金應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繼承御脊燃人繼承。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③ 低保戶養老保險交多少錢
法律分析:一般是城鎮低保戶由國家負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目前法律規定,男不滿60周歲、女不滿50周歲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靈活就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可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從實際登記參保之日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向前補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滿15年後,按規定可享受相關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後次月開始可以由社保中心發放退休工資,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的社保機構。
④ 低保人員養老金領取標准
【法律分析】:低保戶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享受國家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低保標准最低600元/年,最高2560元/年。因為地區發展不平衡,所以每個省市的低保標准也有很大差異。享受該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類:
1、無經濟豎旦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3、在職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及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市低保標準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對象)。
【法律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九條余蠢擾 國家對共同生活的檔枯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