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什麼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1)基本養老金保險實行與什麼相結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❷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什麼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國務院對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出如下決定:
1、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
2、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
4、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5、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6、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7、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8、加快提高統籌層次;
9、發展企業年金;
10、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11、不斷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❸ 養老保險是社會統籌和什麼相結合
法律分析:我國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除養老保險外,還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❹ 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什麼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是指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李山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下,按照個人賬戶的一定規模建立養老保險儲備金,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失衡問題。
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是將每一個參保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都記入參保人的賬戶,做到賬錢相符、賬人相符、賬賬相符,形成個人繳費的完全積累;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從「統賬結合,並賬管理」向「統賬結合,分賬管理」的實質性轉變,真正落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羨枯制度,進而為緩解經濟波動和老齡化對養老保險事業的沖擊提供基金保證。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兄擾洞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