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80歲以上的老人可以領取哪些補貼待遇農村老人也可以領取嗎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老年人口也越來越多了,對於老年人的補貼也越來越多了,特別是對於80歲以上的老人,那這期內容咱們就從3個方面來分析一下,看看對於不同身份且年滿80歲以上的老人,都可以領取哪些補貼呢?㈡ 養老金65歲以上高齡補貼
對於已滿65歲以上的人員,補貼標准如下:
1、養老金。
大部分地區對65歲以上老人額外增加基礎養老金待遇。比如,長沙地區,對於65歲至75歲的參保人員,每月加發5元;對於76歲至85歲的參保人員,每月加發10元;對於86歲以上的參保人員,每月加發20元。
2、高齡補貼。
目前,31個省市自治區建立了高齡津貼制度。一般要年滿80周歲才能申領,但沒有統一標准。有些地區比如像上海降低了年齡標准,年滿65歲就可以領取,每年可以領取900元左右的補貼。
3、失能老人補貼。
失能老人是指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為三檔。因每個地市經濟發展情況和國家補貼發放情況不同,補貼標准也有所不櫻宏同。
4、免費體檢。
對於65歲以上的老人,國家規定每年提供免費體檢活動一次。
5、免費乘坐公共交通。
65周歲以上老人可以憑借脊宏冊免費乘車卡乘坐市內公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齡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老齡事業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入,使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國務院制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老齡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絕碼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四條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醫療待遇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有關機構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不得剋扣、拖欠或者挪用。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以及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等情況,適時提高養老保障水平。
㈢ 地方應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
65歲及以上,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養老金主要分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1、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2、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3、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養老保險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