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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用地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3-05-24 09:33:50

A. 養老院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流程

法律分析:申請人需要持有關材料去規劃局窗口申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B. 建養老院怎麼申請土地

法律分析:依據相關的辦理規則,民辦養老院可優先批閱社會福利組織的建造用地,選用行政劃撥或有償方法供地。對新辦福利事業的項目歸於出讓土地的,要恰當下降土地出讓金收取規范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辦理費。土地規劃和丈量費及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造費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減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況,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C. 建養老院的土地怎麼批

法律分析: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福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社會福利機構設置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社會福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七條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籌辦申請。

第八條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社會福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D. 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

民辦養老院最新政策扶持:
1、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
2、就設立方面,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至5000不等;
3、就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私人辦養老院的優惠政策,就是國家會對他進行各種補貼,比如說建築資金的補貼,床位的補貼以及相關稅收的一些減免。
一、私人辦養老院國家會有哪些優惠政策?
國家對於民營養老院相關補助有:一次性建築補貼,床位補貼,相關稅收減免。1.設立方面:
建設補貼(一次性分期支付)分為自建和改建,zd一般改建補貼是自建的一半。20000-5000不等。2.經營方面:運營補貼,根據床位入住本地老人情況,一般超過一定時期後給予200-50元每月版的補貼,各地不同。另外可能會有些節日慰問金。1.養老服務補貼制度是指對於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養老困難老年人,經過評估,採取政府補貼的形式,為他們入住養老機構或者接受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提供支持的一種制度。2.根據國務院的《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養老服務業主要以「公建民營、民辦公助、政府補貼、購買服務」等方式為主。
綜上所述民辦養老院土地政策非常詳細,條目清晰,有相關的負責部門。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第八條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E. 養老院土地用地政策

法律分析:在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作出以下規定或者約定: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整體轉讓和轉租、不得分割轉讓和轉租; (二)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於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簽訂出讓合同和租賃合同時,應當約定出讓或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要設定抵押權,在核發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設定抵押權,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四)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築面積標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五)向符合養老申請條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5年,期限屆滿,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法律依據:《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 第八條 鼓勵盤活存量用地用於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從事養老設施建設,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增加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築面積的,可不增收土地價款。若後續調整為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F. 農民老了土地怎麼辦


不管是在農村還是城市,到社保局買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應該是聰明人的共同選擇!也是政府提倡和保證全社會所有人都老有所豎告養老有所依的政策!

但是,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是有繳納前纖猜年限的,只有交夠15年以上才能每個月從社保局拿到錢。
目前我國的農村養老還是一個任重而道遠的棘手問題,雖然農村目前也已經有了敬老院和相關社保,但是目前的保障力度確實還比較弱。
而目前我國所推行慧型的城鄉一體化或許是解決我國農村養老問題的一個辦法。

G. 養老院批土地的申請

法律分析:申辦人應當持以下材料,向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社會服務機構,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進行審批。

要辦理的手續

按照福利機構管理辦法裡面規定有以下幾項要辦理的:

一個是個人申請;二是提交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材料;三是辦設福利機構的資金來源證明,一定要通過銀行確認有這么一批資金;四是辦設福利機構場所的證明材料,辦設福利機構是租地還是個人所有財產,要有房屋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H. 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全文)

為加快發展我市養老服務業,不斷滿足持續增長的養老服務需求,保障養老用地供應,規范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管理,我委起草了《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於9月5日前通過信函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將意見或建議反饋我委。

郵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8009號規劃大廈606室

郵政編碼:51803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8月4日

深圳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保障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供應,規范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管理,滿足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養老設施,是指供機構集中贍養老年人,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護理、娛樂等服務所使用的房屋和場地設施。

本辦法所稱機構養老設施用地,限於養老設施專項規劃及其他規劃確定的可用於建設獨立佔地的機構養老設施的醫療衛生用地和社會福利用地。

第三條 機構養老設施用地優先納入我市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市民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社會需求、養老設施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統籌確定五年近期機構養老設施建設項目計劃,納入我市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第四條 我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採取以下方式供應:

(一)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免地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為市、區政府,實際使用單位為市、區民政部門。

(二)產權歸政府、引入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由市民政部門申請,報市政府批准後,可以採取協議免地價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為市、區政府,實際使用單位為市、區民政部門,由市、區民政部門引進社會資本經營。

(三)社會資本舉辦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面向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尚未進行開發建設的、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合法用地,鼓勵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自行舉辦機構養老設施,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應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免繳地價,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也可以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所得收益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受讓人應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及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協議。

第六條 尚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續且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用地,可以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所得收益的50%納入市國土基金,50%歸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所得收益部分,由競得單位先支付至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賬戶監管,待簽訂出讓合同等相關手續完善後劃轉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指定賬戶。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應在招拍掛出讓前先行理清土地經濟利益關系,完成青苗、建築物及附著物的清理、補償和拆除,簽訂相關征(轉)地補償協議。以上述方式進入市場的,相關征(轉)地補償協議應在成交之前簽訂,政府不再支付任何補償款。

第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開發建設范圍內的機構養老設施用地,不計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的,可一並協議出讓。

城市更新項目開發建設用地范圍外按規定應移交政府、規劃為機構養老設施的用地,由項目實施主體無償移交政府後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剩餘期限不少於10年的已批未建合法用地,原用地單位申請自行舉辦機構養老設施,經核查符合規劃的,按居住用地基準地價(或80%)、原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補繳地價後實施;也可以採取招拍掛方式公開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剩餘年限,按原土地用途及剩餘期限計算的地價為轉讓底價。成交價高於底價的溢價部分,50%納入市國土基金,50%歸原用地單位。

上述情形涉及閑置土地處置的,應按相關規定先行處理。

第九條 合法建築在滿足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及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的條件下,由機構養老設施舉辦者首先取得市區、民政部門的批准,並取得規劃、環保、衛生和消防等部門同意,可以用於舉辦機構養老設施。

合法建築改變功能舉辦機構養老設施的,權利主體、土地用途和使用年期不作變更,不需補繳地價,建築物不得分割處置。

第十條 市民政主管部門應擬定有關監管協議書,與機構養老設施用地出(轉)讓公告一並公示。監管協議書應明確機構養老設施的運營方式、服務對象、收費機制、後續監管等事項,在簽署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一並簽訂。

第十一條 我市機構養老設施用地限整體轉讓,建築物不得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50年。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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