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機關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就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實行退休金制度,有力的保障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活,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普通的養老保險是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指政府在機關、事業單位范圍內,經過立法,對因年老、患病、傷殘、失業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作人員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在2014年10月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養老保險進行了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保費,才能享受養老保險相應的待遇,本照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提高了單位和工作人員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繳費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費用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單位繳納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人繳費工資8%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參保人養老,不能提前支取,免徵利息稅,但是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如果是個人工資比較高,超過了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按30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如果老陪是個人工資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查詢
1. 社保中心查詢,參保人可以攜帶身份證直接到笑含粗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碰鎮構業務辦理大廳查詢參保信息。
2.上網查詢,參保人可以登陸當地的社保官方網站,打開網,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3.電話咨詢,參保人可以撥打當地的勞動保障綜合服務電話12333進行參保信息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政策有哪些
1、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 機關事業單位 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 養老保險關系 ,不轉移基金。 2、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 基本養老保險 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3、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 戶籍所在地 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以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後,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5、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6、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③ 機關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是什麼
機關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的區別如下:
1、繳費基數不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檔案工資和離退休費兩項之和,企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實發工資或社會平均工資;
2、繳費比例不同,企業參加保險的人,繳費基數都不高多數是在最低繳費基數60%上下浮動;
3、養老金計算不同,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0.4%;
4、發放方式不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實行社會化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④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是事業單位為其職工參加的,保證其職工在年老時可以從國家和社會得到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職工的養老保險由單位與職工共同繳納,而單位應當為職工代繳。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於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尤其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後,近幾年五個試點省市進展一直非常緩慢。如何解決改革中所遇到的難點,切實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是當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現實問題。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指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個人共同承擔。用人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6%繳納養老保險費,今後適時調整。職工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建立職工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記入個人賬戶。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按月領取養老金。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⑤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連續工齡是指幹部、工人和職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
2、凡屬於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范疇的具有國家幹部身份和全民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在其所屬機關社保機構規定的參保時間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其參保前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其餘身份人員原則上按實際繳費年限確定其連續工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單位的人員,必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原在其他社會保險機構歷年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必須轉入機關社保公司,並按規定繼續繳費,其前後繳費年限可一並計。
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
實際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理解實際繳費年限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實際繳費年限是職工個人的繳費年限,不應與職工所在企業的繳費情況聯系在一起。實際工作中一些地方把實際繳費年限與企業的繳費情況掛鉤,規定若企業不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不計算該企業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這種做法侵害了職工個人的利益。
二是職工個人必須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若是非足額繳納,欠繳年限暫時不能計算為實際繳費年限,待職工補齊欠繳本金和利息後方能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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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組成
1、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機關養老金的待遇組成,其實和職工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就是和自己的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有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2、其中的個人基礎養老金是根據自身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你所在地區的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從2014年之後退休的人群,都被稱之為是中人,那麼2024年10月份以後退休的人群就能夠被稱之為是新人了。因為他們是從2014年10月份開始建立的機關養老保險待遇,所以說退休之後,在養老金組成這一塊較為之前在,2014年10月份以前退休的事業單位老人,還是有一個明顯的變化。其實他們的機關養老保險,跟我們現在企業單位退休職工,所參加的職工養老保險是完全一致的,幾乎是沒有太大的差別,因為養老金的計算方式,養老金的組成都是完全相同。可迅液以這樣講,從2024年10月份以後,那麼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在計算養老金的待遇方式上和企業單位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說從概念上來講,實現了養老金的並軌。
那麼我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機關養老金的待遇組成,其實和職工養老保險是一樣的,就是和自己的基礎養老金,個人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有過渡性養老金組成。其中的個人基礎養老金是根據自身養老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平均繳費指數,和你所在地區的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來計算的。但如果自己在2014年10月份之前沒有工作年限,或者說你是2014年10月份以後進入到機關事業單位的,那麼也就不會存在這個過渡性的養老金部分。但是對於每一個機關事業單位的在編人員來說,它還有一個職業年金,而這個職業年金的待遇,相當於是我們補充養老金的待遇,所以說在原有社保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額外增加一部分補充養老金,這一塊待遇在絕大多數企業是不存在的,只有少部分大型國企可能會有企業年金,絕大多數企業單位是沒有企業年金的。
這就是我們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以後養老金待遇的組成部分,實際上它跟企業單位是一樣的,都是可以通過個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有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的,最終自己得出總的養老金待遇,當然每個人養老金的高低是不相同的,它主要取決於的是你的自己參保條件來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纖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拿昌仿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⑦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規定有哪些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註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圍
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蠢態拿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帶搭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准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閉逗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徵收、管理和支付的責任。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
七、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八、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九、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征繳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一、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各地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集中受託管理其職業年金基金。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京外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准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本決定製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和辦法,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後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本決定的實施意見,加強對改革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決定的貫徹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