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一、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1、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盡量多分。果有財產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分割出的一半加上死者生前的個人財產為死者的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二、關於老人去世財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關於老人去世財產分割的方法是:如果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話,遺產的分割應按遺囑的內容執行在法定繼承中,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順序和份額來分配,同一順序的遺產繼承人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遺產須按寬攔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譽枝,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3、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慶巧敏,沒有明顯差別。
❷ 可以委託堂弟給自己養老送終嗎
可以。
可以委託堂弟給自己養老送終,可以和堂弟簽埋畝訂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完協議後,堂弟遵循協議承擔起贍養職責,也會沒有後顧之憂的。
《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迅空: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畝液瞎贈扶養協議。事實上,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益是優先於法定繼承和遺囑的。
❸ 養老送終的法律規定
後贍養義務產生於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這是後贍養義務的時間特徵,也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形式特徵之一。
2、後贍養義務的主體是經養禪拍納父母撫養的成年子女。凡名義上收養,實際上未與養父母共同生活,或者雖經養父母撫養但尚未成年的養子女,不是該義務的主體。
賀伏後贍養義務的對象是缺乏賀沒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這里包括兩個要件,一是缺乏勞動能力,二是缺乏生活來源。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則不構成後贍養義務的對象。
後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上訴就是贍養義務養老送終的相關規定,望採納。
❹ 中國養老金制度
法律分析: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❺ 哥哥給弟弟養老送終哥哥死了繼承嗎
可以
可以的。來看一個真實案例。湖北省武漢市法院(2021)鄂0107民初637號繼承糾紛案件。 哥哥與弟弟的父母早亡,弟弟未婚無子女。哥哥有幾個子女,哥哥先於弟弟死亡。 在弟弟死亡後,哥哥的幾個子女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繼承弟弟的遺產。 法院會怎麼裁判呢? 經過查明案件事實,法院確認弊仔腔以下情況: 1、弟弟未結婚,沒有子女,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 2、哥哥的子女為弟弟養老送終,履行扶養、贍養義務; 3、弟弟生前購買有一套房產,有銀行存款等遺產; 4、弟弟生前未留有遺囑; 法院認為: 1、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戚雀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2、弟弟生前未留有遺囑,應當按照法定繼承分割遺產; 3、兄弟二人的父母早亡,弟弟無配偶無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去世,應當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 4、哥哥先於弟弟死亡,由此發生代為繼承,由哥哥的子女代為繼承哥哥可以繼承的遺產份額; 5、哥哥的子女為弟弟養老送終,盡到合理扶養、贍養義務,履行義務的人租衫可以適當多分遺產; 最後,法院判決由哥哥的子女代為繼承弟弟的遺產。 綜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繼承。
❻ 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把老人養老送終後財產分割的依據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盡量多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碼早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銀模輪養義務或鋒信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❼ 母親未撫養子女,子女有義務養老送終嗎
母親未撫養是否還有 贍養 義務嗎 我國《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旅蔽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 贍養費 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條又進一步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子女從小沒有享受到被父母撫養的權利,他(她)成年後是否應當履行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對這一問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由於客觀原因使父母沒能履行或無力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成年後,仍應贍養父母。如果父母有負擔哪消能力,基於自身的主觀原因,對子女犯有 虐待罪 、 遺棄罪 等罪行的,子女成年後,可以不贍養父母。但是,如果父母僅有虐待、遺棄子女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應盡贍養義務。父母如果與子女通過法律途徑斷絕了相互間的法律關系,其贍養義務亦隨之消失。 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有法定撫養、贍養義務,這種義務不因為任何情形和理由而改變。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 教育 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 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責任,對年老體弱、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子女必須贍養,以任何借口推卸贍養父母的責任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李鎮知關系有以下兩種: 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 再婚 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當然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系,此時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如果夫妻因為贍養義務的問題而煩惱,建議你可以在線咨詢網律師得到更多答案,或 找律師 電話咨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❽ 孫子需要給奶奶養老送終嗎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孫子對奶奶擁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必須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一,奶奶無子女或有子女但該子女無贍養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贍養;二,該孫子有贍養能力。
對子女在世並有贍養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免除其贍養義務。
只有在子女已經死亡或沒有贍養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沒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來源或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孫子女、彎虛外孫子女才有贍養義務。
(8)養老送終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現年80多歲的徐大爺夫婦,育有一子一女,不幸的是多年前女兒因為患病離開了人世,幾年前自己的兒子也患病住進了醫院,經過醫院檢查基本失去了勞動能力,需要長期卧床療養,「現在自己年齡這么大了。
女兒去世了,兒子也病倒在了床上,需要人照護,」徐大爺夫妻開始為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憂心。「兒子和女兒都不能贍養自己,該怎麼辦才好?」無奈之下,徐大爺夫妻提出了讓孫子贍養自己的請求,「孫子已經參加了工作,而且收入也很穩定,他有能力贍養我們。」
徐大爺滿以為孫子會答應自己的要求,但是在和孫子的溝通中卻得到了否定的答案,「贍養你們是父親的責任,我沒有贍養你們的義務,而且現在父親還躺在病床上需要照護,所以我不能答應這樣的要求。」
孫子告訴徐大爺,他只能在經濟上提供適當的幫助卻不能履行贍養義務。徐大爺多次和孫子進行溝通,孫子均表示拒絕,無奈之下徐大埋燃燃爺向法院提出了訴訟,將孫子告上了法庭。
根據老人的訴訟,法院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法官發現,徐大爺的女兒已經去世,兒子也的確失去了贍養的能力,考慮到徐大爺夫妻倆年齡較大,生活也比較困難,需要人贍養,因此在徐大爺和他孫子之間進行了調解。
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和孫女以及有能力的外孫和外孫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而在徐大爺的案件中,其孫子有穩定工作和收入,具有負擔和贍養能力,同時徐大爺的女兒已經去世,兒子卧床無力贍養,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因此孫子應該履行贍養徐大爺夫妻倆的義務。
❾ 養老送終的義務
法律分析: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不支付贍養費的,父母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其子女支付贍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❿ 贍養老人與繼承的法律規定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9條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可見,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以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存在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關系存在,子女就應無條件地履行贍養義務,這是一種法定的強制性義務,不能通過簽訂協議予以免除。
贍養繼承協議書在一定程度上就跟我們所說的遺贈扶養協議存在很大的相似之處,都是受遺贈人在遺贈人生前按照約定對其進行養老送終,在遺贈人去世後獲得其遺產的一種活動。法律當中並沒有要求贍養繼承協議書必須要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作為一種協議內容一旦培養協議書是當事人未。
贍養協議的內容
1、被贍養人和贍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2、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之間的關系。
3、贍養人應盡的主要義務,包括贍養帶櫻費用的分擔,老年人口糧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種、管、收,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僱人照料費用以及死後喪葬費用的負擔等。
4、贍養人提供贍養費和其他物質幫助的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5、對被贍養人財產的保護措施。
6、協議變更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7、違約責任。
8、若有履行協議的監督人,應在協襲茄議上簽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蠢禪叢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