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贍養人員是指哪些人
贍養人員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還包括其他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敬遲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戚稿櫻高叢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B. 贍養人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法定贍養人包括子女,是指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對於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除此之外,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則也有贍養的義務。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C. 法定贍養人的范圍
法定贍養人 一般是指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也負 有贍養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判裂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 老年人權益 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 履行贍養義務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禪此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掘襲閉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D. 贍養人口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法定贍養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主要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須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E. 法定贍養人是指什麼人
法律分析:贍養人是臘鬧伍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律規定屬於法定贍養人有:
1、成年子女;
2、彎數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4、形成合法收養關系的養子女。
法定贍養人是法律規定對被贍養人具有贍養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輪或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