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對多少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對六十五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具體要求如下:
1、是激勵約束有效。要求地方政府合理確定和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檔次標准、繳費補貼水平,引導激勵參保城鄉居民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約束投機行為,防止逆向選擇,避免道德風險;
2、是籌資權責清晰。合理地界定各級政府、參保者個人籌資責任,發揮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作用。政府支付基礎養老金,地方政府提供繳費補貼,個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3、是保障水平適度。基礎養老金確定及調整、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調整都要與經濟發展水平、政府、集體和個人負擔能力相適應,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時避免保障不足和水平過高;在發展成效上,要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隨經濟發展而逐步提高,確保參保居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不斷增強參保居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㈡ 對多少歲以上老人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對65歲及以上居民適當傾斜,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是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部分年齡較大的老年居民沒有繳費或繳費年限不長,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或金額較低叢銷槐,但他們過去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滲友貢獻。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指導意見》進一步細化國發〔2014〕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的依據、確定方法、決策機制,完善和豐富了城鄉居民養老保斗告險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事業健康平穩發展。
㈢ 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運喊定,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一)完善待遇確定機制。
一是完善基礎養老金構成、明確確定依據。基礎養老金由中央政府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政府提高的基礎養老金和加發的年限基礎養老金三部分構成。其中: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一方面考慮城鄉居民老年保障需求,另一方面考慮財政負擔能力。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鍵茄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一是考慮到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財力和生活成本差異,明確地方政府發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責任,二是考慮到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部分年齡較大的老年居民沒有繳費或繳費稿悄察年限不長,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或金額較低,但他們過去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三是地方應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從待遇「出口端」激勵個人長期繳費。
㈣ 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參保的老年人去傾斜
法律分析: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實施意見》根據國家規定和我省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了我省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並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承擔,其中:65—74歲、75歲(含)以上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分別高於最低基礎養老金標准5元、10元。
㈤ 多少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對六十五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當地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准。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法律依據】
《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二條 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准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城鄉居民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調整方案,報請黨中央和國務院確定。地方基礎養老金的調整,應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同級黨委和政府確定。
㈥ 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70歲以上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昨天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確定和正常調整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將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障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和老年保障福利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枝散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一)基礎養老金。中央確定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建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猛罩氏金標准;對長期繳費的,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體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25個省份中,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辦法各不相同。總體來說,按照國務院要求,採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兩種方式。以湖南省為例,普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再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元。適當傾斜,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50 元;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70元。此外,對於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工殘退休人員等,予以一定增加。
在調整幅度上,各地基本按照國務院要求,上調幅度為10%左右。以河南省為例,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1764元,2014年調整後月人均增加176元,增幅約為10%。
在上述25個省份中,北京市2013年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2773元,2014年上調幅度為10%,突破3000元。
我國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十連漲」起步於2005年,當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均714元,經過10年連續上調,月均養老金將超過2000元,增加了近兩倍。在此悶昌之前的1998年到2004年7年間,我國企業退休人員月均養老金增加了180元。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滿15年。
㈦ 地方應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
65歲及以上,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養老金主要分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養老金和企業人員退休養老金。二者實行的不同制度,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同:
1、統籌的辦法不一樣即企業人員是單位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准繳納,機關事業單位的則由財政統一籌資;
2、支付的渠道不一樣即企業人員由自籌賬戶上支付,而機關事業單位則由財政統一支付;
3、享受的標准不一樣即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標准高於企業退休人員。
養老保險有利於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於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㈧ 基礎養老金標准對多少歲以上傾斜
法律分析: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㈨ 對幾歲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分析】:對六十五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指出,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
【法律依據】:《兩部門關於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指導意見》第二項第一條,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確定標准並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參保居民等各方面的責任。中央根據全國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全國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地方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提高基礎養老金標准,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對長期繳費、超過最低繳費年限的,應適當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和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標准所需資金由地方負擔。引導激勵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增加個人賬戶資金積累,優化養老保險待遇結構,提高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