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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養老金怎麼解決

發布時間:2023-03-09 22:18:51

❶ 怎麼解決中國的養老問題

近來,關於「延遲退休」、「養老基金入不敷出」、「養老金虧空」的話題不斷。人保部官員放風「要延遲退休」,引起全社會廣泛討論與爭議。 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年在一直大力宣傳和鼓吹計劃生育的時候,口口聲聲說:「養兒養女都一樣」、「獨生子女好」、「國家包養老,養老不用兒」。剛剛不過幾年,就變成了「國家養老不能持續」、「養老基金入不敷出」、「必須延遲退休」了。這豈不可笑?當政者簡直是拿國策當兒戲,耍國人玩。 討論養老金的問題其實不是問題,也就是偽命題。真正是問題的是國家的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如果中國沒有這么多的公務員、如果公務員都和企業職工同樣繳納社保、如果中國的公務員沒有比普通企業職工高很多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優厚得多的退休金待遇、如果社保基金管理沒有那麼多的漏洞和腐敗,社保基金和養老基金還會有數萬億元的虧空嗎?還用得著擔心無力支付養老金嗎? 中國真的非常奇怪,問題明明不在養老金本身卻偏要去摳養老金的問題,這無異於緣木求魚。不從制度上著力解決實在是舍本求末。主張或者討論「延遲退休」的中國官員以及眾多學者實在可笑! 我三年前寫過文章,論述過建立中國新型養老制度的重大意義和可行性。今天不妨再次重申: 第一、建立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國家統籌養老基金來源:一、中央政府每年從國稅中提取恰當的比例建立和補充國家統籌養老基金(我個人認為以10%-15%比較合適);二、加強央企紅利收繳,每年從央企紅利中提取30%-40%;三、出賣國有企業資產與股份。 第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建立地方政府養老基金。地方政府養老基金來源:一、地方政府每年從地方稅收中提取恰當的比例建立於補充國家統籌養老基金(我個人認為以10%-15%比較合適);二、加強地方國企紅利收繳,每年從地方國企紅利中提取30%-40%;三、出賣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與股份。 第三、建立企業員工退休個人賬戶制度。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個人賬戶(25%)、地方政府養老基金個人賬戶(25%)、企業年金個人賬戶(25%)和個人繳費養老賬戶(25%)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建立公務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個人賬戶制度。包括兩類:一、非中央級別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個人賬戶(33%)、地方政府養老基金個人賬戶(33%)、個人繳費養老賬戶(34%)相結合的方式;二、中央級別機關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設立包括國家統籌養老基金個人賬戶(66%)、個人繳費養老賬戶(34%)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取消退休金雙軌制,實行全國統一工資級別與退休金級別。 第六、對於因病或意外死亡而尚未領回個人賬戶總額的差額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既可以一次性結算清戶,也可以轉移至繼承人個人繳費賬戶。 第七、對於養老基金的管理和運作嚴格立法,實行管理人與責任連帶人終生追責制度,杜絕黑箱操作與腐敗發生。 中國只要按照我提出的方案來實施,就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養老基金入不敷出的難題。 面對養老金的困境,現在相關管理部門和部分學者談論「延遲退休」無異於舍本求末、緣木求魚。

❷ 解放前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什麼老人有退休金嗎

社會保障要獲得良好效果,必須依靠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立。按照現代社會保障理念,社會保障管理主要通過制度、法律和行政三種手段來實現。主要內容有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分配和管理社會保障經費。本文擬就對南京國民政府在建立社會保障管理體系方面所作的努力進行了研究,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當時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狀況。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備的行政組織系統來管理社會救濟事業。
從中央層面看,設立了內政部和實業部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障工作。1928年《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頒布,規定內政部的職權范圍包括各類民政事務,其中賑濟與慈善事業是內政部的主要工作職責。《內政部各司分科規則》則更加具體地規定由民政司第4科負責貧民救濟、遊民教化、災荒賑濟、殘疾老幼者救濟、慈善團體管理等事項。除內政部外,設立實業部負責處理有關勞工的各種問題和事務。國家規定實業部勞工司負責勞工工作和生活、工會團體、工人失業及傷害救濟、勞動保險、勞資糾紛等問題的處理。
從地方層面看,各省市建立社會局負責地方上的社會保障工作。南京作為國民政府首都,是地方上最早建立社會保障機構的城市。1928年1月南京市成立社會調查處,後改為社會處,1929年更名為社會局,正式成為近代南京實施社會保障政策的主要地方機構。社會局分設三科,負責全市社會行政事務,包括戶口與農工商狀況的調查、失業登記與救濟、興辦平民工廠、開辦救濟院、貧民貸款所、遊民習藝所等等。南京市政府高度重視社會局工作,在官員選拔上注重選聘人員的教育背景。讓受過良好教育的專家參與社會保障事業的管理,顯示了社會保障工作的專業化,在推動社會經濟教育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除政府舉辦的社會管理機構外,民國時期還有眾多民間的社會慈善組織。這些慈善團體大多由傳統的社會救濟機構演變而來,在賑濟救災、收留鰥寡孤獨、收容婦女和棄嬰、教化民眾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補充了政府救濟的不足。
社會保障立法的主要內容
國家法律是確保國家有效實行社會行政的基礎。1928年立法院成立後,國民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為社會保障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效力。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各地方救濟院規則》,規定地方政府必須依照法律建立救濟院,用於照料孤寡老人、孤兒和殘疾人員等。這是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第一部社會救濟法規。在傳統社會,對於貧民和老弱病殘的社會救濟屬於地方慈善團體的個體行為。國民政府此次頒布的法律將社會救濟納入國家管理體制中,使社會救濟由過去的民間行為轉變為政府行為,有力增強了社會救濟的力度、深度和廣度,可以說是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社會保障的顯著進步。
由於民國時期災荒頻繁發生,國民政府出台了很多有關賑濟方面的法規。比如,在組織方面有《賑務會組織法》、《賑務委員會制定各省賑務會組織章程》,對於中央、省賑務會組織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為了更好地促進賑濟工作的開展,國民政府於1928年頒布了《賑款給獎章程》,對捐款者實行有效獎勵;同時,頒布了《辦賑人員懲罰條例》,對挪用、捲逃賑款者依照刑法加重處罰。建立倉儲以應付災荒是傳統社會的主要社會救濟內容。南京國民政府出台《各地方倉儲管理規劃》,對倉儲的建立和管理做了詳細規定,加大了國家對地方倉儲的管理力度,使傳統的倉儲制度逐步適應現代化國家發展的需要。
如何救濟失業,保證社會穩定是國民政府面臨的重要社會問題。1931年實業部制定《職業介紹所暫行辦法》和《縣市設立民生工廠辦法》,鼓勵各城市、縣里通過設立職業介紹所與民生工廠來救濟失業,為實施失業救濟提供了政策依據。同時,還具體規定了辦理成績卓著者或廢弛者的獎懲辦法,充分調動了地方辦理的積極性。
民國時期,民間慈善團體發展迅速。1929年國民政府先後頒布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機構規則》、《監督慈善團體法》和《監督慈善團體法實施細則》等,對慈善團體的建立、經費使用、慈善內容等作出詳細規定。國民政府通過加強對民間慈善團體的監督與管理,逐漸將由民間舉辦的慈善事業納入政府的管理體制中。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國家經濟進一步發展,勞工勢力不斷壯大,國家對勞工享有的各種福利越來越重視,1929年頒布《工會法》,規定工會應設置職業介紹所、圖書館和書報社等福利設施。1932年國民政府又頒布《工廠法》,規定工廠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工人享受教育和住宅的福利。為保證工人更好地獲得受教育的福利,實業部與教育部共同頒布了《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大綱》,規定各廠礦、公司必須設立勞工學校,加強對工人技術和文化知識的教育,沒有設立學校的將予以處罰。實業和教育兩部還聯合成立了勞工教育設計委員會,督促工廠和公司舉辦勞工教育,並取得了一定效果。為改善勞工的住宅條件,實業部擬定《勞工新村實施辦法大綱》,在各城市修建勞工住宅並配置各種福利設施。
社會優撫制度是國家對因公犧牲和受傷人員及其家屬的照顧與撫慰。針對辛亥革命和北伐革命造成了大量陣亡將士的遺孤,國民政府1929年在南京中山陵附近創辦了「國民革命遺族學校」,收容陣亡將士的後代。學校設立幼兒部、小學部和中學部,讓這些先烈的遺孤得到生活上的照顧和良好的教育。1934年國民政府頒布《陸軍平戰時撫恤暫行條例》,作為優撫制度的重要法規。條例規定,對因作戰陣亡者、因公病故者、受傷者等不同情況,按照軍銜高低,給予相應的撫恤金作為補償。當時原第四軍廿六師七十七團中校參謀長張淼五在戰役中受傷,本人每年可從南京市政府領取撫恤金大洋四百元。
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
社會保障事業的正常開展,必須有充足的經費作保障。因此,隨著社會管理的逐步規范,南京國民政府將救濟經費開始納入法制管理中。1930年,國民政府頒布了中國第一部《救災准備金法》,明確規定,「國民政府每年應由經濟預算收入總額內支出1%為中央救災准備金,省政府每年應由經濟預算收入總額內支出2%為省救災准備金」。這在法律中明確了籌集救濟經費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應有的責任,是政府收支預算的重要內容。對於救濟資金如何管理,國家也做了具體規定,即在中央和地方設立兩級保管委員會負責管理這筆資金。救災准備金的任何使用情況,必須定期向監督機關呈報。1935年頒布的《實施救災准備金暫行辦法》和《救災准備金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救災經費的使用和保管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使得救濟經費在數量上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在使用上避免了私人的挪用和濫用,為社會救濟事業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關於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國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將救災經費納入政府管理,表明了社會保障事業不再是政府的臨時救濟行為,而是政府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重要和長期實施的內容。社會保障經費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證了社會保障措施的有效實施,使經費籌集和使用呈現制度化、常態化,這是社會進程現代化的表現。
結語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從設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來看,無論是在中央還是地方一級,國民政府時期建立起了一套專門的行政機構,主要職能包括了社會問題的各個方面,凡是與民眾生活有關的內容,均為政府統一籌劃。從社會保障立法內容看,包含社會救濟,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等,與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內涵基本一致。社會保障的形式也漸趨多樣化,不僅限於財物、金錢的資助,還有醫葯救濟、教育救濟、職業救濟等方式。社會保障對象的范圍大大擴展,不僅包括傳統社會的災民、難民、鰥寡孤獨殘疾人,還包含不幸婦女、失業工人、工商業者等,受益者擴大到全體勞動者。頒布的社會保障以及與社會保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涉及社會保障的內容、設施、程序、經費等各方面,作為中央、地方及社會團體實施推行社會保障事業的依據,保證了社會保障事業的有序和順利進行。特別是通過《救災准備金法》而建立起來的救災准備金制度更是一項有劃時代意義的重要舉措,表明社會保障制度已經開始脫離傳統的臨時性的救濟措施,逐漸向常規化、制度化,法制化嬗變。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建立起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一方面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國家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主體地位和責任,這無疑是社會發展的巨大進步,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現代化的發展水平。

❸ 民國時期退休金是怎麼發放的

公務員還享有退休金、撫恤金的待遇。公務員退休分申請退休、命令退休兩種。凡任職15年以上,年齡巳達60歲者;或任職25年以上,成績昭著者,可以申請退休。凡年齡已達65歲者,神智不清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者,則命令其退休。退休後,按資格分別給予年退休金或一次性給予退休金。 民國時期福建省的規定 所以我想退休制度應該是局部行業有 沒有廣泛推行 然後1948年 民國出台了一個公教人員退休制度 但又沒有真的實現就不知道了

❹ 養老金缺口的解決辦法,除了延遲退休,還有哪些方法

養老金缺口的解決辦法,除了延遲退休,還有哪些方法?

養老金缺口的解決方法,除開延遲退休,還有沒有別的辦法呢?其實這當然是會有的,可是延遲退休是解決養老金缺口的最主要的關鍵方法,所以說延遲退休算得上是解決養老金缺口的關鍵,自然我們要圍繞延遲退休,來從根本性的解決這種情況。雖說現在還沒有執行延遲退休,也沒有明確實行時刻表,可是未來一定會實行,這是毋庸置疑的。

 

❺ 國家在養老改革政策上採取什麼緩解養老問題

1.增收節支,緩解現收現付制度的財務危機。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繳費率;提高領取全額養老金的年齡並延長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繳費年限;加強養老金與收入和繳費之間的聯系;改變與工資指數掛鉤的養老金調整辦法,按相對較低的物價指數調整養老金。

2.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制。一般包括三大支柱:即政府強制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計劃;個人自願儲蓄性養老計劃。為減輕財政負擔,形成三方合理負擔的責任機制,許多國家普遍縮小基本養老保險的規模,鼓勵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計劃,利用市場功能,加大企業和個人的責任,解決養老難題。

3.在政府嚴格監管下對養老保險基金逐步放開,進行投資運營,在一定程度上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滿足養老金長期支付的需要。各國在基金的投資運營中總結出一些經驗,例如政府嚴格監管,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現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率;採取有力措施防範和化解投資運營的金融風險等。

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往往是由於現收現付制度難以繼續運作而引發的,而新的養老金儲蓄賬戶的好處之一是自我儲蓄上升,促進資本匯集和金融市場發展,政府和私營企業擁有了更多的資金來源。在南美,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類型是公共與私營混合的方式或由私營機構管理的全面私營計劃。例如智利、秘魯、墨西哥等國實行強制的、基金由私營機構管理的限定繳款計劃。阿根廷實行混合制計劃,成員可以選擇加入公共或私營計劃。

強制性公積金政策實質上是一種強迫員工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儲蓄的政策,馬來西亞、新加坡和現在的香港等2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種公積金計劃。

13.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後有哪些進展?在歐洲,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採取步驟,改革傳統模式,允許國家養老保險計劃的成員為他們的退休生計而選擇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例如,英國在過去20年間,法律已經允許公司和個人可以撤離政府的養老金計劃,而加入私營機構所設置的方案,條件是僱主設立的私營機構方案必須能夠提供相當於「國家計劃」或更好的福利計劃,僱主便可以「協議撤出」政府舉辦的與收入相關的「國家計劃」。

❻ 退休後養老金怎麼辦

勞動者符合退休條件,依法 辦理退休手續 後,勞動者就養老保險金發放存在疑問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詳細了解,確定詳細的問題所在,有針對性的解決問題,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 基本養老保險 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 法定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或者城鎮居民 社會養老保險 ,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 喪葬補助金 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復議 或者 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 社會保險待遇 、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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