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原民辦代課老師 教齡補助啥時候發放
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關於向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補助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 山東省人口和計
和社會保障廳 劃生 育委員會員 2014年1月9日
關於向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的實施意見
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農村基礎教育教育事業的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為使原民辦代課教師共享發展成果,積極改善民生,推進社會和諧,經研究,決定向我省農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並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發放范圍
凡現為山東省戶口,我省全面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農村公辦中小學(含農村公辦幼兒園)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離開教師崗位再沒有被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錄用,且已經年滿60歲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納入計劃內退養的民辦教師、本意見實施前已經死亡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違反國家政策法規或者刑事犯罪被辭退和開除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不享受教齡補助。
二,補助標准
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按教齡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准發放,剩餘不滿1年的教齡按1年計算。
三,執行時間
向原民辦代課教師發放教齡補助,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2014年1月1日以後年滿60歲的,從次月起享受教齡補助;已超過60歲的,從2014年1月日起發放,其超過的年限不再補發。
四,人員認證
各級教育部門要主動主動爭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計劃生育、公安、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認真做好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教齡認證工作。認證工作由縣(市、區)統一組織,堅持物證為主,人證必須,調查審核、公開監督的原則,以鄉(鎮、辦事處)為重點進行。認證結果由縣(市、區)核准,報市備查。
五,發放辦法
經縣(市、區)核準的符合條件人員,其教齡補助發放業務的經辦由各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所屬社保經辦機構承擔,統一使用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渠道。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待遇統籌管理,規范發放。
六,資金統籌
發放原民辦代課教師教齡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負責籌措,以縣(市、區 )財政為主。對於省財政困難縣,省財政按50%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通過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補助資金下達;其他縣市(市、區 )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解決。
七,政策銜接
《山東省教育廳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妥善解決我省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意見》(魯教人字(2012)20號)規定發放的工作年限補助,參照本意見規定,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准發放。對我省全面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你)以後在公辦中小學任教的人員,其補助年限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以後我省中小學招用代課教師,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發放工作年限補助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自籌,一並由戶口所在縣(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為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