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一個公司幹了二十年了,公司一直沒有給買養老保險,該怎麼辦
在一個單位工作了20年,但是卻沒有辦理養老保險,這個時候就應該跟單位進行溝通,看是否能進行補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工作20年沒有繳納保險,你肯定是知情的,但是你卻沒有進行過協商談判。所以在這中間你肯定也是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如果不繼續採取措施的話,在退休之後你是沒有辦法領取養老保險金的。
所以這個時候就不要顧及所謂的面子,公司沒有給你繳納養老金,已經節省了很多的成本。所以這個時候需要找老闆進行協商,各退一步。看是否能對以前的養老保險進行補繳。雖然這種可能性比較低,但是還是能夠進行協商的,實在不行就可以讓他們只給你繳納15年的也可以。一次性繳納十年是最低的一個底線,如果他們繼續堅持不給你講了的話,這個時候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因為在我的勞動法當中,公司是必須為企業員工參保的。
Ⅱ 公司不交養老保險怎麼賠償
公司不交養老保險賠償方式如下:
1、單位不交社保,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需要按其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勞動者因此而與單位解約的,則勞動者在單位每工作滿一年,單位要向其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公司不交保險的話,相關部門會對當事人公司進行處罰,並且影響到公司的一些年審。如果公司不給勞動者交保險,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3、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要求進行相應的賠償,並要求補繳社保,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要求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Ⅲ 企業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單位不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Ⅳ 單位不交養老保險怎麼賠償
如果公司不給員工交養老保險,那麼公司需要去承擔養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為員工繳納相關的保險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具有強制性的。並且社保需要按照法定的比例來進行繳納。Ⅳ 公司不給上養老保險怎麼辦
可以請求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要求單位繳納,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