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養老保險每月繳費基數少交500塊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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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少交了500元養老保險,可以在下一次繳費時補繳,也可以在本月末前補繳,補繳的金額將計入您本月的繳費金額。如果您未能及時補繳,可能會受到當地社保局的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可以咨詢當地社保局。
Ⅱ 養老金繳費月數不對
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明細查詢怎麼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是多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月數不對怎麼辦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是多少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參保地當地的社保相關方案決定;
社保的繳費基礎是由參保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決定的,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是不同的,所以各地區的繳費基數、繳費檔次都會有一定的區別。
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幾千到上萬不等,一般是根據社平均工資的60%、80%、100%、200%等比例來計算出相應的繳費基數,所以具體是多少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以及用人單位的選擇來看。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基數月數不對怎麼辦
當發現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的繳費月數不對之後,我們可以按照以下的步驟來進行處理:
第一步:重新查詢;出現繳費月數不對的情況,很可能是在篩選時有遺漏,所以我們可以先重新篩選相關月份來進行查詢。
第二步:向公司了解具體情況;重新查詢並且確認確實存在月份有誤情況的,可以聯系用人單位了解具體的情況;用人單位相關同事會作出說明。
第三步:補繳:因為公司原因漏繳相應月份的,可以讓公司進行補繳。
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明細查詢怎麼查
1、社保官網:登錄參保地的社保中心官網,在個人賬戶中即可查詢養老保險的相關繳費明細,同時還可以進行篩選。
2、線下窗口:攜帶身份證以及社保卡前往當地的社保中心服務網點,讓工作人員幫忙查詢相關信息。
3、電話查詢:撥打人力資源社保局客服熱線,提供個人參保信息進行查詢。
4、第三方平台查詢:除了上述幾種渠道之外,像微信、支付寶這種第三方的平台也是支持社保繳費查詢的。
Ⅲ 找到養老保險繳費缺失的票後怎麼補錄
帶上憑證去當地社保局補錄。
【拓展資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很多省市是2001年前後計算機對繳費建檔到個人的,當事人1999年離職,因為當時已經沒有單位,沒有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就沒有為當事人繳費計算機建檔,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能查到名字,沒有繳費記錄。
但是,當年用人單位迦納養老保險,每年都要填報《繳費工資花名冊》,報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的,一式兩份,到原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找到後才是有效的證明。
另外,90年代每個職工都有《養老保險手冊》,記載繳費情況,定期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並蓋章。單位離職的時候,應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最後繳費蓋章後交給職工,這也是有效的證明。
找到當年的個人檔案,只能進行沒有繳費的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對當事人提問的繳費年限絲毫不起作用。
《辦法》指出,該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辦法》指出,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另外,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辦法》已於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3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