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疫情期間企業養老保險減免政策
一是從2020年2月到6月,免徵我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從2020年2月到4月,對我省大型企業及其他企業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同時,對新開工建築項目工傷保險費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並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企業劃型工作由我省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二是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由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審核。緩繳期自我省疫情結束次月起計算,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是2月份申報並已經繳費的企業,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抵。
㈡ 2020年企業社保費減免到幾月
2020社保減免優惠政策到2020年12月結束。也就是說,2020社保減免優惠政策是這次企業社保免徵執行期延長至12月底的新政策。國家推出2020社保減免優惠政策,主要是為了緩解企業經營困難,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促進企業更快復工復產。
企業社會保險簡稱企業社保,又稱公司社保,與居民社會保險是兩個概念,其是指企業職工參加的社保險種。現行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且按時足額的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關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省)對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下同)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徵收的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的政策,繼續執行到2020年6月底。
二、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繼續緩繳社會保險費至2020年12月底,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㈢ 養老保險企業減免到什麼時候
按照2020年的文件,養老保險企業減免到2020年的12月份
㈣ 2021浙江企業社保減免到幾月
6月。階段性減免企業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保險。具體為:對中小微企業免徵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屬期,下同)、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徵收2月份至4月份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單位繳費;對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減半徵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減征產生的統籌基金收支缺口由統籌地區自行解決,確保基金收支中長期平衡。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照中小微企業執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參照大型企業執行。
㈤ 2021年企業養老保險還免企業部分嗎
免徵各類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期間,參保單位職工要繼續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代扣代繳。我市中小微企業及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徵政策延長執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業免徵政策執行到2020年6月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