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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養老保險與工齡

發布時間:2023-02-08 11:23:53

A. 養老保險與工齡的關系

1.對養老保險來講,所謂的工齡就是繳費年限;上了養老保險就開始有計算繳費年限了;
2.有工作單位,外地戶口當然可以在本地上養老保險;
3.養老保險方面的新政策是: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後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過渡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本決定實施後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B. 養老金與工齡有關系嗎

法律分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越高,則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越高。工齡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為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工齡的長短標志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的長短,也反映了它對社會和企業貢獻大小和知識、經驗、技術熟練程度的高低。

實施後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保保險法》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C. 工齡和養老保險一樣嗎

在人才放著就會計算工齡的
就產評職稱用的
工齡和養老保險沒關系的
是和你繳社保年限有關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D. 工齡和養老保險的關系

法律分析:一般工齡是指你開始工作就開始計算工齡了,上了養老保險是屬於就有了繳費工齡;另外在有工作單位的情況下,外地戶口也可以在本地上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E.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工齡是同一概念嗎

不是同一概念
工齡是指參加工作的年限,現在所說的工齡,大部分是指以前的一般工齡。
國家規定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建立之前的工齡,可做為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是個人賬戶建立之後你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數。
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
另外,還有特殊工種折算工齡一說。
以吉林省為例:1995年7月建立個人賬戶,如果某人1995年1月上班。參保並繳費到1995年10月。但他1995年12月離崗。
那麼他的工齡是1年,即12個月,工齡是按年計算的。
他的繳費年限=6個月(1995年1-6月的視同)+3個月(1995年的7-10)=9個月
繳費年限是按月計算的。
如果他1995年以前從事特殊工種滿1年並可折算為15個月的話,
他的工齡在1995年以前是1年,視同繳費年限是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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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養老保險與工齡是什麼關系

沒有關系,工齡再長不交費參加保險,一點用處都沒有,現在必須是以交費時間和交費數額的多少為標准,不是以工齡長短為標准,特別是企業更是如此,機關事業單位原來的工齡可以視為交費年限,部隊轉業軍人可以享受這類規定,那是剛推行社會保險時的政策,現在參加工作的人員沒有這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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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養老金和工齡有什麼關系

筆者問各位退休人員一個現實問題:目前大家每個月到手的養老金是多少呢?伴隨著我國社會從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轉型,中國傳統的家庭式養老已逐漸無法和時代發展所適應。養老金對每個退休人員來說,其重要性自然也就不言而喻。可以說,養老金是退休人員的一項重要收入來源。
筆者身邊的一位朋友咨詢了這樣一個問題:現在的養老金是否和工齡有關系呢?
事實上,對於2022年退休的老人來說,養老金是這樣算的。那麼,這種計算方式到底是什麼呢?
一、養老金和工齡的關系
事實上,在我國養老金並沒有「並軌」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確是與工齡進行掛鉤的。按照當時養老金計發辦法來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齡在15年以上的,發放退休人員在崗時基本工資的70%。
而工齡10年-15年的,則發放基本工資的60%。
比如說,李大爺退休前工齡為32年,退休前的基本工資為4000元。這也意味著李大爺的退休金=4000*70%=2800元。
但自從我國推行養老金並軌後,養老金則按照新方法來計算。
二、養老金計算新辦法
以2022年為例,我國養老金主要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這3部分所構成。其中,過渡性養老金主要是為了解決養老金在改革過程所遺留的歷史問題。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則由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指數、繳費年限、繳費工資、個人賬戶金額等因素來確定。
但這並不意味著工齡和養老金之間沒有了任何關系,對事業單位而言,基本上工齡和繳費年限幾乎是劃等號的。
這也意味著工齡越長,養老金金額越高。比如,來自安徽省的張阿姨和李阿姨其工齡分別為30年和35年,二人的繳費指數分別為1,而2021年安徽省的社會平均為7103元。
那麼張阿姨的基礎養老金=7103*(1+1)/2*30*1%=2130.9元,而李阿姨的基礎養老金=7103*(1+1)/2*35*1%=2486.05元。
李阿姨的工齡比張阿姨的工齡多了5年,但每個月的基礎養老金卻比張阿姨多了355.15元。但這種情況僅存在於事業單位,因為對於事業單位並不存在著斷繳的情況。
但對於國內的中小企業員工來說,由於養老保險存在著斷繳的可能。
則會出現工齡低的人比工齡高的人,每個月的基礎養老金要高的情況。比如,來自北京的朱大爺雖然工齡為30年,但實際上養老保險繳納年限只有15年,並且繳費指數僅為0.5。而2021年北京市養老金的基數為10534元。
那麼,朱大爺的基礎養老金=10534*(1+0.5)/2*15*1%=1185.075元。而來自上海的王大爺工齡雖然只有25年,但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卻高達23年,並且繳費指數為1。
而2021年上海市養老金計發基數為10338元。則王大爺的基礎養老金=10338*(1+1)/2*20*1%=2067.6元。
因此,養老金的多少是否和工齡進行掛鉤,還是要看大家所在的企業為大家繳納養老保險年限,繳費指數等因素。
雖然從今年開始,我國將推行養老金全國統籌,但從現實情況來看,推行這一方案仍有很多阻力。
三、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阻力
業務經辦機制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基礎性保障,經辦機制的設計應當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效率為基本目標,從而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
目前,我國社保經辦機構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地方層級包括省級、市級、縣級,省級和市級承擔指導與經辦的雙重功能,縣級以經辦業務為主要職能。
由於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限於市(縣)或者省級,而大部分地區的經辦機構採取屬地管理的管理體制,呈扁平化結構。
上級對下級主要是政策法規的領導和業務上的指導,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隸屬關系。這種分散管理體制使得各地經辦機構在人員配備、機構名稱、內設機構及業務范圍等方面比較混亂,機構性質和職能定位不清晰。
同一地區內,社保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職能劃分比較模糊,存在交叉重疊的問題,人事與薪酬等制度從屬於地方各級政府。「政」「事」不分,出現多頭管理的問題,一個個利益主體間交錯相連,各地自行其事的管理體制無形中增加了管理難度和成本。
此外,分散管理的社保經辦機構信息化能力建設差距較大,各信息系統間缺乏有效銜接和資源共享,造成人員流動障礙。甚至會出現一個參保對象分別向幾個經辦機構申報和登記、幾個經辦機構分別向一個參保對象徵收的問題。
一部分經辦機構和人員未形成「為民服務」的工作理念,接待參保個體和單位時,往往態度生硬、冷言以對。
各經辦機構間也存在相互推諉、互踢皮球的問題。
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權力處於嚴重分割狀態,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各社會團體平等參與監督的結果是沒有一個部門真正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
權力分散造成無法有效進行問責,推諉扯皮、責任不明也使得監督本身失去效力。
可以說,「管理分散、監督缺失」是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監督管理體制的特徵,監督缺失又會進一步阻礙地方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屬地管理、能力有限」的社保經辦機構顯然不能為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提供組織基礎,「監督缺失」也為全國統籌進程設置了無形的障礙。
總結
從以上分析來看,雖然在養老金並軌後,工齡看似和養老金不在掛鉤。但對於事業單位而言,其工齡和繳費年限幾乎是可以劃等號的。這也意味著工齡越長,退休金越高。
但對於非事業單位而言,養老金的多少還是和大家所繳費年限、繳費指數等因素有關。
此外,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必將會成為我國推行養老金全國統籌的重要阻力。因為在權責不清下,相關部門之間必定會互相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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