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以廣州農村養老保險領取為例)
農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由政府補貼,補貼標准如下:
1.按照繳費檔次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15元,第二檔35元,第三檔50元,第四檔60元,第五檔70元,第六檔75元,第七檔80元。
2.按照集體經濟組織補助每月補貼標准為:第一檔5元,第二檔10元,第三檔20元,第四檔25元,第五檔30元,第六檔35元,第七檔40元。
3.政府補貼累計不超過每人2160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領取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分為13個檔次,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
農村養老保險補貼標准
1、繳費1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45元;
2、繳費2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50元;
3、繳費3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55元;
4、繳費4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60元;
5、繳費500元至20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65元;
6、繳費2500元至4000元,每年沒人補貼為70元;
農村養老保險領取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
2、年滿16周歲;
3、非全日制在校學生;
4、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
5、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
6、未按月享受社會養老待遇。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准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二)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准,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准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㈡ 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83號)
不行刷新一下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國家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勞動部公布施行)。
第十章「關於工齡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本企業工齡應以工人職員在本企業連續工作的時間計算之,如曾離職,應自最後一次回本企業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凡經企業管理機關、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調動工作者,其調動前後的本企業工齡,均應連續計算。……
2、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7月11日)。
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是指:(七)因個人原因脫離過工作,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最後一次參加工作時算起。
3、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勞人字〔1987〕31號)。
職工被辭退前的工齡及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合並計算。
4、勞動部對「關於除名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工齡計算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5〕104號)。
第3點明確指出:關於除名職工連續工齡計算時效的溯及力問題。我們的意見,應從各地實行職工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作為除名職工計算連續工齡的起始時間。
(二)省的規定。
1、廣東省勞動局《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印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若干問題解答>的通知》(粵勞計〔1988〕8號)。
我省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暫不參照執行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和《廣東省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實施細則》。
2、廣東省勞動局《關於普遍實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通知》(粵勞薪〔1978〕811號)。
第三條第(1)款關於工齡計算規定:因個人原因中斷過工作,以後又參加革命工作的,其最後一次參加革命工作之日為參加革命工作的時間。
3、《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粵府〔1993〕83號)。
第三章「享受養老保險條件」第十條規定:
按本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經所在地社會保險事業局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
②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累計滿十年以上。
第十一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按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積累計算。不按規定的標准繳納養老保險費或中斷繳費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
本規定實施前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
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4、《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五條規定: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①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第十六條規定: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三)本市規定。
《廣州市關於國營企業富餘人員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穗府〔1989〕54號,1989年6月1日頒布)。
第十六條規定:富餘人員經企業批准,可以辭職或調出。
第十八條規定:對暫留企業內待崗的富餘人員,若半年仍無法提供工作崗位的,企業可以辭退,如本人要求提前辭退的可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就業的富餘人員,受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
第二十三條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結論
根據上述有關政策文件的規定,可以得出如下的結論:
1、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前提條件,必須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一定年限的繳費義務,符合有關規定。
2、參加養老保險後,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本市全民所有制企業、市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2年7月,區街集體所有制企業實行個人繳費時間為1991年1月—6月)。
3、在1989年6月1日前(不含本日),無論什麼原因、以什麼方式離開企業的(組織調動除外),其原工作年限均不符合核定連續工齡的規定,不能視同繳費年限(其中國營企業在1987年12月17日後,按勞人字〔1987〕31號文的規定辭退的人員,重新就業後,被辭退前後工齡可以合並計算);1989年6月1日後,經企業(國營或集體企業,下同)批准辭職或被企業辭退的,重新就業後被聘為企業正式職工的,其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作為投保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三、關於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程序
對於具有符合國家規定連續工齡的參保人員,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前三個月,可以向企業或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審核視同繳費年限的申請(具體見《廣州市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審核辦事指南》)。
對於未獲批準的申請,如有異議,可以在收到《關於工齡審核決定的通知》六十日內向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或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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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廣州市退休醫保新政策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印發〈廣州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的有關規定,現就廣州市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有關人員參加基本醫療想要了解更多關於退休人員參加廣州醫保新政策有哪些的知識,跟著我一起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