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社保局的人私吞了我的養老保險費怎麼辦
國家工作人員成立第三方公司套取單位公款後,再將部分錢款用於原單位公務支出,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應全額計入貪污數額,理由是該行為屬於犯罪既遂後的贓款處置行為。第三方公司套取的單位公款替原單位支付的業務回扣費用,因國家工作人員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際控制和佔有業務回扣費用的行為,且該部分業務費用支出客觀上有利於原單位開展業務,未造成原單位的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第三方公司代原單位支出的違規業務費用不屬貪污對象,不應計入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數額。
問題24 社保工作人員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賬戶部分雖然是私人所有,但在個人不符合領取條件時一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管理、使用,在此期間損毀滅失風險由國家機關承擔,因而應以公共財產論。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並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其非法佔有目的產生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管領、控制財物後的,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司法實踐中行為方式有以下三種:
(1)通過隱瞞事實使企業為非企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又私自向參保人員收取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己有。該情形下,行為人騙取企業多繳納參保費,同時利用他人對其身份的信任,承諾為他人建立保險關系並收取參保人的參保費,其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產。
(2)利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收取參保人員已被抵繳的養老保險費並占為已有。該情形下,因為該參保人員不符合抵充「空名戶」保險費的資格,應該另行向國家繳納與其保險類別相應的參保費。行為人利用「空名戶」的漏洞,能夠順利將應繳未繳的參保費占為己有,與其職務上的便利離不開關系,屬於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的行為。
(3)佔用企業「空名戶」名額激活養老保險關系後,隨即停止參保,領取應退還給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預征款。該情形下,進入社保統籌賬戶的預征款,依規定只能由企業實有人員佔用「空名戶」並停保後才可以退還約三分之一給參保個人。行為人編造虛假的企業人員,能夠順利套領退款,與其職務上的便利也密切相關,屬於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公共財產的行為。
❷ 養老保險繳納金被勞動局工作人員貪污了
涉嫌貪污犯罪,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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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養老保險被貪污怎麼辦
貪污犯在服刑期間,是不能繳納養老保險,也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如果出獄之後,入獄之前和出獄之後實際繳納養老保險在達到退休年齡時,繳費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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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被單位貪污怎麼辦
要求單位將職工社保費用補繳齊。如果單位不辦理,可以到勞動監察局投訴,或是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
❺ 幫媽媽交養老保險被裡面的工作人員貪污導致我多交了,我該要回嗎
你當然要要回來呀,因為你的錢被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貪污的話,就屬於臟款必須要追回來的呀
❻ 單位全額繳納養老保險 貪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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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貪賄犯罪者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置
第一,已經退休犯罪入獄的,停發養老金,出獄之後恢復領取,可以參加今後的養老金調整,判處緩刑的,照常領取養老金,但是不能參加調整,緩刑期滿可以參加調整。
第二,沒有退休犯罪入獄的,入獄之前的視同繳費不再計算,從實際繳費開始計算,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和出獄之後實際繳費合並計算,達到退休年齡滿十五年,可以辦理退休,
第三,對於緩刑的,或者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照常參保繳費,
❽ 交了兩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被人貪污怎麼辦
按照民事訴訟起訴村委會,也可以單獨起訴主要負責人或者責任人。當然協商優先
❾ 農村社保被私貪怎麼辦
法律分析:相關人員貪污醫保款可以向其管理機關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經辦機構進行投訴、控告,並且請求依法處理相關責任人,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民個人繳費標准,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准(三)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四)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或辦理結算(五)未按規定及時足額補償醫葯費用(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❿ 違規補繳社保費被騙怎麼辦
報警。
六月下旬各大新聞媒體民生頭條都在關注和評論「承德社保詐騙案」,"九百萬、虧空、詐騙"這些字眼極大的吸引了公眾的眼球,也極大的影響社保公信力。拋開其他帶有負氣性質的評論,作為一名社保從業人員,筆者試圖還原其過程,去客觀分析在這個事件中參保人、作案者、社保部門三方的責任過錯以及案件的警示意義。
一、該事件過程還原
憑著媒體的梳理以及本人專業知識判斷,該事件中參保人也即受害人自行交錢或委託他人交錢給社保工作人員也即作案者白雪彬個人,白雪彬將收到的錢據為己有,另行偽造參保人在豐寧縣繳費單據和轉入承德市社保的轉移單據,手工錄入繳費信息到社保信息系統,並出具真實的紙質材料給參保人,隨後參保人順利辦理退休。參保人真金白銀拿出來的錢全部被個人私吞,而參保人個人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及社保基金賬戶所顯示的金額等數據均為人工虛增。
二、該事件中誰是誰非問題判斷
(一)參保人大意,或者說心懷僥幸心理是前因
從媒體采訪參保人來看,他們都敘述了只是通過熟人介紹,託人情關系辦理的繳費,也不弄清楚15年要繳納的社保費是如何核定,就直接交現金給他人,試想下除去城鄉養老保險可由村居委員會代為收取個人繳費部分並開具收據,以及單位代扣代繳社保外,有哪個社保經辦機構會由私人收取現金或者轉賬給個人的方式來為參保人辦理繳費手續。如果缺乏這樣的防騙常識,參保人心存僥幸、麻痹大意是否有過失?因此,到社保經辦機構辦事一定要通過各種渠道包括網路、電話、辦事大廳等獲取社保對外公開的文件指引,以及在大廳窗口正規遞交材料申請,不要輕信他人介紹、綠色通道!
(二)社保經辦機構監管不力
1、財務對賬制度執行不到位。
從參保繳費核定到繳費入庫,再到社保轉移,最後到待遇核定,這四個環節環環緊扣,每個環節應該有的監控都不到位。筆者翻閱了河北省社保費徵收辦法規定,該省實行的是社保費地稅代征制度,即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登記、之後在地稅部門繳費入庫、地稅將繳費數據傳入社保到帳處理,但是社保轉移操作是由社保單獨完成,不經由地稅部門。那麼每個地市應該都有地稅、社保、財政局三方定期對賬。該事件中涉及人員過百,按照媒體報道的應繳納社保費近九百萬來看,社保少收入九百萬,卻按月要支付數目不小的養老金,收支存在巨大差異,但是2010年到2013年近四年時間里卻沒有發現,可見財務監管制度需抓落實。
2、社保經辦中對業務重點風險點監管力度不夠。
該事件中還有一個大眾不是很了解的社保業務就是所謂的虛假轉移。通常情況下社保從一地轉移到另一地,如果是跨省轉移,那麼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是要有實際金額轉出和轉入到帳確認的,即基金科負責基金確認,待基金科確認轉移到帳後再由業務科室辦理手工錄入繳費明細,但是省內、市內轉移的話,各地規定不一,有些已經做到了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省份或市級統籌的地市,沒有實際繳費轉移的,無需經過基金科確認。該事件中就存在這種情況,即單純轉移關系,不發生實際金額的入賬確認。而少了資金的實際轉出轉入,是方便了參保人方便了經辦機構,但是就極易引發虛假轉移。而對於該環節理應著重加強的監管缺失也就造成了目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