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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鄉養老保險怎麼辦理

發布時間:2023-01-24 15:18:03

⑴ 海南養老保險怎麼交

你好!關於 海南 養老保險 怎麼交的問題,和內地是一樣的標准,可以參考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第一條第一、四項規定范圍的人員,依據《細則》第十二條,按下列檔次選擇確定養老保險繳費比例: 1.按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納 2.按本人 工資 收入的18%繳納 3.按本人工資收入的11%繳納。 第一項規定范圍的人員,僱主應繳部分可由雇員墊付,雇員有權要求僱主補償。 (二)本辦法第一條第二、三項規定范圍的人員,按照《條例》及《細則》規定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相同費率繳納;其中第三項規定范圍的人員,單位應繳部分可由個人墊付,個人有權要求單位補償。 (三)以個人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經選定,不得更改。 (四)繳費基數由個人在《條例》或《細則》規定的繳費工資收入上下限之間申報,一年一定。 (五)養老保險費可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繳納一次;可採用現金、轉帳方式繳納。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

⑵ 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農村居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非城鎮戶籍,未滿60周歲的農村人口。
外出務工和經商者,應當在戶籍所在地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已參加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除外。城鎮居民可以自願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村民委員會主任、委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自願的原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以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第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當與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家庭養老保障、社會互助相結合。第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儲蓄積累辦法交納,設立個人帳戶和集體帳戶。
個人交納的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歸投保人所有,可以繼承;集體交納的保險費,除明確劃入個人帳戶部分以外,均記入集體帳戶,歸集體所有。第二章保險費的繳納第六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數額,由投保人所在的市、縣、自治縣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個人經濟承受能力自行確定。第七條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中的從業人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納和集體補助相結合的辦法。集體補助部分,由從業人員單位自行確定。第八條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用時,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征地補償費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記入投保人集體帳戶和個人帳戶,其比例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確定。第九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按月繳納;
(二)按季度或年度繳納;
(三)一交性躉繳。第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各類人員平等享受。對獨生子女戶、特困戶的集體補助可以高於其他對象。第十一條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資為殘疾人辦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第十二條投保人遷往異地的,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及利息轉入遷入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遷入地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由遷出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照規定將其個人帳戶積累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及利息退還本人。第三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三條投保人自年滿60周歲月份的次月起,依照本規定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十四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以下簡稱養老金)發放的標准,按照個人投保檔次,基金積累和分攤年限及給付利率確定。第十五條養老金從個人帳戶支付,按月計發,由投保人領取;代領養老金的,必須提供被代領人的委託書。第十六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的支付期限為20年。支付期滿,投保人仍健在的,其養老保險金從集體帳戶支付。第十七條投保人在繳費期間死亡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將其個人帳戶積累的保險費和利息,退給投保人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投保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第十八條投保人領取養老金未滿20年死亡的,支付期間的養老金可以繼承;投保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第十九條養老金支付年限期滿後,投保人繼續領取養老保險金並由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被代領人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當年生存證明和被代領人的委託書。第四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當在銀行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配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稅費。第二十一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並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第二十二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當為投保人建立養老保險檔案。投保人有權查詢繳納養老保險費和領取養老金的情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應當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條市、縣、自治縣必須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營運機制,以確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安全和增值。

⑶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不分其戶籍和人事檔案關系的性質及所在地,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能夠提供外省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已經參保的證明或其派出機關、事業單位出具的按規定無須參保的有效證明材料的人員除外。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僱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業的台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外國籍人員,不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由徵收機關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實發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經徵收機關核定,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可按實發工資總額征繳,並逐步過渡到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具體過渡期限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總額,報省人事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繳費有困難的,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分5年逐步過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08年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9年為70%,2010年為80%,2011年為90%,2012年為95%,2013年為100%。第六條下列單位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後,在海口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一)駐海口地區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省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單位,招用無軍籍從業人員的軍隊所屬單位;

(二)駐本省其他地區,經省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省屬用人單位;

(三)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並由國家規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單位。

洋浦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後,在洋浦開發區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後,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後,在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登記。第七條已經參加兩份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從業人員繳費基數低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並入繳費基數高的個人賬戶。

已經領取兩份以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後重新核定其養老金。多領取的部分應予追回。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不變。其中200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其他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後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低於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整標準的,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制前屬於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二)其他人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該轉制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後退休的人員,按《條例》規定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

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九條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統一賬戶,分賬管理。

⑷ 海南農商銀行可以辦城鄉養老升檔嗎

可以的。
海南農商銀行可以辦城鄉養老保險,並且支持辦理升檔業務。養老保險可以更換檔次的,在網上將參保工資基數升檔一下即可。
海南,海南省,簡稱瓊,別稱瓊州,位於中國南端。海南省是中國國土面積陸地面積加海洋面積第一大省,海南經濟特區是中國最大的省級經濟特區和唯一的省級經濟特區。

⑸ 海口市臨時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障臨時工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情況下獲得國家和社會的物質幫助,根據國家憲法有關規定精神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內聯(外駐)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以及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稱臨時工是指在用人單位使用期為一個月以上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季節性、臨時性用工。第三條臨時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用人單位應按臨時工月工資總額的18%繳納;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總額的3%繳納,由單位每月從工資收入中扣繳。第四條臨時工的養老保險費由市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征繳、使用、支付和管理。第五條養老保險基金存入銀行,按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養老金不征稅費。第六條市社會保障機構須為每個臨時工建立養老基金檔案,並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CB11643-89)進行管理,發給《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第七條臨時工合同期滿或被辭退時,由用人單位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停繳手續。第八條臨時工重新就業被或招聘為合同制工人或幹部的,其繳納養老金年限可合並計算。第九條臨時工在本市工作變動時須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變換繳費單位手續;遷離本市的,應持《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轉移手續,由市社會保障機構將其養老金連同利息轉入遷入地社會保障機構。第十條臨時工的養老條件、養老期間的保險待遇,參照海南省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臨時工具備養老條件時,憑《海南省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到市社會保障機構換領退休證,憑證領取養老金和享受保險待遇。第十二條臨時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其合法權益,企業須為每個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對拒絕為臨時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的企業,臨時工可向市社會保障機構投訴。市社會保障機構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三條對拒絕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企業,市社會保障機構可會同市勞動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核查,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海口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⑹ 我是海南的,不知道怎麼才能買新型的農村養老保險

身為農村,可以在試點區參保農村養老保險,向當地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或社保局申請參保,其手續包括戶口本,身份證原件,保費,申請書即可。
其交納是根據當地農民去年的純收入為基數,分5個檔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則上是交得多,對應將來就可以領得越多。

其交納會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一般至少需要交納15年,對交納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補交;

同時,國家也規定了退休領取,退休年齡為:60歲,按月領取至終身。

達到退休年齡的,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須參保)或者採取一次性交清兩種處理方式,是可以享受養老金待遇的。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則進行,這只是養老補助,同時也需要採取其它的方式來輔助解決養老問題。

⑺ 海南社保卡去哪裡辦理

(一)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申領。統一由參保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向當地卡管中心提交批量申領手續。(二)靈活就業、單位不存在等人員的個人申領。由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1張照片到參保所屬的卡管中心辦理。(三)參加海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城鎮靈活就業參保人(含靈活就業離退休人員、正常參保的失業人員)的參保人,可通過海口市社保卡服務網點、海口農商銀行和農信社服務網點申領,還可以在晚上十點前到海口農商銀行東湖支行辦理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⑻ 海口居民養老保險停保辦理指南

法律分析:參保人員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需要辦理停保手續。攜帶《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前往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⑼ 海口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辦理材料

法律分析: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保卡等資料。凡具有海口市戶口,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等現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金及其他社會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⑽ 海南省自由職業人如何辦理補繳養老保險

一、辦理程序

1、 每月1-20日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申請;

2、 社保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當場予以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參保登記。不符合條件的,退還資料給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3、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並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後,1-20日到申報地社保所進行養老保險待遇資格初審;

4、 鄉鎮社保所對養老待遇資格初審合格人員的相關材料報縣社保局居民養老科,居民養老科1-24日進行資格復審;

5、 縣社保局按月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申報材料

1、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主頁、本人頁、增減頁);

2、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銀行卡原件及復印件;

4、如是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供一、二級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5、如是獨生子女家庭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計生辦出具的獨生子女資格確認表。

三、可以一次性補繳15年養老保險。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10)海南城鄉養老保險怎麼辦理擴展閱讀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繳費標准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准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准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准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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